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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十年:前行中的国家事业

2012-11-15 11:12 财经文摘

摘要:在悲怆的另一面,我们也看到了中国人权事业的空前发展,可以肯定,胡温主政的十年是中共执政以来中国人权发展最好的时期之一。

中国的人权进程需要以生命来标记。

  2003年初春,27岁的大学毕业生孙志刚怀揣梦想南下广州,刚刚应聘上一家服装公司平面设计师的他还不熟悉这个城市夜幕之下的黑暗。3月的一个晚上,孙志刚独自出门不久就因为没有随身携带有效证件被警察带走。随后,孙志刚被当作无固定住所、无生活来源、无有效证件的“三无人员”转入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强制收容,不久即死于收容人员救治站中。尸检表明,孙志刚生前遭受了惨无人道的毒打。

  “孙志刚事件”一经媒体曝光,就引起巨大的社会反响。故意殴打孙志刚致死的罪犯及相关渎职人员受到法律严惩。但对收容审查制度的质疑并没有因此而噤声不语,中国社会掀起了对收容遣送制度的大讨论。

  履新数月的胡温政府对民间呼声迅速回应。孙志刚的悲剧发生3个月后,国务院宣布废止已存在20余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公布施行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联合早报》评论称,孙志刚悲剧的真正原因是政府滥用权力和对人权的漠视。而从“收容遣送”到“救助”的变革,正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对人权的肯定。孙志刚以生命为代价推动中国的人权进程,也让我们不得不同意《环球时报》的一句话:“人权不会从天而降,不会通过一个国家的政治决定而一夜生成。它在任何国家都是一项艰苦而漫长的事业。我们不应指望捷径。”

人权从禁区中解放出来

  在悲怆的另一面,我们也看到了中国人权事业的空前发展,可以肯定,胡温主政的十年是中共执政以来中国人权发展最好的时期之一。

  人权是17-18世纪欧洲启蒙运动的产物,是人类文明共有的财富。正如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开头所说:“对人权的无知、忘却或蔑视,是公众不幸和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

  而在新中国成立相当长时期内,“人权”都是一个禁区。不仅在宪法和法律上不使用“人权”概念,而且在思想理论上也讳言人权问题。在那个意识形态固化的时代,“人权”被斥为资产阶级的“虚伪”东西。1979322日,《北京日报》发表《“人权”不是无产阶级的口号》一文,认为“人权”是资产阶级的口号,并且质问:在人民当家做主的今天,提出“要人权”,究竟是向谁要“人权”?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人权禁区逐渐被打破。虽然《人民日报》无一例外地每年都会对美国国务院发表的年度国别人权报告痛骂一番,指责其用“人权牌”恶意抹黑中国形象,但值得庆幸的是,中外分歧主要来自于对人权内涵的认识差别,没有谁再敢光明正大地说人权的不是了。“人权”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公共讨论中,使它终于从敏感词的序列里剔除出来。

  2004314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宪法。“人权入宪”是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重要里程碑,虽然这一原则没有如同“民主”、“法治”一般被置于总纲部分,更多的只是具有宣示性的政治意义,但仍为人权在一般性法律中实有化奠定了基础。

  2007年,党的十七大首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党章,并且在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这为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2009年,中国政府颁布实施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虽然内容中有众多缺陷,但这是中国首次制定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规划,是一个历史性的突破。

  2012611日,国新办又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对今后四年中国人权发展的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做出了规划,其中还提到“为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做准备”,虽然没有具体的时间目标而留有遗憾,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势必将更加深入人心。

  从禁区中被解放出来,上升到宪法高度,继而成为国家长期的事业规划,人权在中国的经历十分坎坷,但任何力量终究都抵挡不了公民对它的渴望,因为人权是“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

  人权内涵丰富,除了我国政府向来片面强调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还有生命权、自由权等一系列基本人身权利,以及保障这些人身权利的政治权利。人权事业的发展受到落后的传统观念、滥用的公权力、既得利益集团、官僚特权等各方面的阻滞和挤压,要落实到公民现实生活中实属不易,但近些年来在某些具体方面也艰难地取得了成果。

生命权及人身自由权保障力度加大

  人权保障的水平与法治是紧密相连的,而法治水平很大程度上体现于执法者的文明程度,但中国的执法机关已经在公众面前刻下了粗暴执法、无视程序和法律法规的印象。

  在孙志刚案后不久,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发出《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并在全国开展了清理超期羁押的专项整治行动。20045月,最高检在全国开展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专项活动,查办主要针对渎职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案件,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的案件,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案件,破坏选举、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件以及虐待被监管人案件。

  20105月,“杀害”同村人在监狱已服刑11年的河南商丘村民赵作海,因“被害人”的突然回家,被宣告无罪释放,并获得国家赔偿金和生活困难补助65万元,曾经对赵作海组织、实施刑讯逼供的6名执法者成为被告。同年,《国家赔偿法》大修,一方面降低赔偿门槛,另一方面提高赔偿标准,并首次明确精神赔偿。体现了“有损害即有救济”的现代法治基本原则,公民可以更好地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不受公权力侵犯,这无疑是中国人权保护的一大进步。

  20123月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并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增加被告人权利,明确第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明确规定死刑复核程序。

  收容遣送制度以孙志刚生命的代价被废除,2012810日,被劳教了9天的永州“上访妈妈”唐慧获释回家,该案同样激起了对劳教制度的强烈冲击。劳教制度使公民的人身权利可以不经审判就被剥夺,并且没有救济的渠道。109日,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姜伟回应废除劳教制度的呼吁:“正在研究具体的改革方案。”

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财产权同样是一项基本人权,它是生命权和自由权的延伸,因为任何人的生存都离不开一定的物质支持,丧失财产权,不但人格尊严无法保障,生命也会受到威胁。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领导人不切实际地妄图跑步进入共产主义,逐步剥夺了中国人的私有财产权,当1958-1962年大饥荒来临时,甚至农民家中藏匿的几粒救命粮也被暴力清缴充公,结果导致数千万人非正常死亡。

  与“人权入宪”同步的还有“私产入宪”,这同样是新中国历史上具有标志意义的重大事件。2004年全国人大通过宪法修正案,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写入宪法。这更显示了胡温政府维护公民权利的决心。

  与“私产入宪”一脉相承,20073月,历时5年、经过8次审议的《物权法》获得全国人大通过。《物权法》全面保障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这是对人权的重大发展”。物权法平等地保护了公民的财产权,还明确了对作为弱势群体的被征收人、被拆迁人的权利保护,指出征收、拆迁应遵守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并依法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华尔街日报》称:“它将使中国遍布城乡的私有住房获得明确的法律保护。”

  “在中国这样一个仍由共产党执政的国家出台一部明确保护私有产权的法律,其所具有的象征意义引发了各方对中国是否已偏离了社会主义道路的激烈争论。”而这也正体现了《物权法》的重大突破性意义,长期以来的意识形态限制被打破,国家、集体、私人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得到确认,为培育平等竞争的自由市场竞争体制奠定了基础。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广大农民只有土地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这与真正的财产权仍有很大差距;另外,城乡强制拆迁的现象仍然十分普遍,甚至发生多起人命案件,公权力对公民财产权的践踏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言论空间在控制中艰难拓展

  20109月,温家宝接受CNN专访,当被问及中国对互联网和对言论自由的管制,是否影响了中国成为一个强大的创新型国家时,他表示,言论自由在任何国家都是不可缺少的,而中国宪法赋予民众享有言论自由。人民对民主和自由的诉求是不可抗拒的。“不但要让人们享有言论自由,更重要的是,要创造条件让他们能够对政府的工作提出批评。只有人民能够监督和批评,政府才会做得更好,公务员才会真正地为人民服务。”

  但是事实上,我国保护公民言论自由的法律条文,远没有各级权力部门限制言论自由的规定丰富。言论自由仍没有完全脱敏,各种官方文本中也尽力避免这一词汇,而代之以具有中国特色的“舆论监督”。

  虽然新闻出版仍然受到强有力的管控,但是可以肯定,在胡温执政时期,我国的新闻自由度在波澜起伏中仍有宽松的迹象。在过去的十年,中国媒体的独立性显著加强。2002年到2004年,调查性报道掀起舆论监督的高潮,2004年,有关决策部门祭出异地监督禁令,但不久之后,时评风生水起,并持续繁荣,2007年之后,调查性报道恢复生机,异地监督禁令渐渐名存实亡。

  网络监督的异军突起是中国言论自由拓宽的最显著的体现,温总理在接受采访时也曾说:“我在网上经常能看到对政府工作的尖锐批评和建设性意见。”网络论坛、博客、微博对公权力发挥着强大的监督作用,许多事件都是在互联网上被曝光和讨论,才得到公正处理。从南京天价烟到陕西“表叔”,从邓玉娇到郭美美,从央视大火到官员悬浮照,网络已经成为普通老百姓表达民意和进行舆论监督的主要渠道。

  不过,言论空间的拓展更多的是技术革新和公民意识的觉醒所带来的,近年仍有报刊和网站因为没有严格执行监管部门的审查命令而被处罚甚至关闭,仍然有公民因为发帖或转发微博被调查,甚至遭遇“跨省追捕”。

城乡居民获得平等选举权

  人权的普适性必然要求每一个人都受到公平合理的对待,但现实生活中,不平等的经济、政治权利在不同程度上将人划分到不同的等级,使本应该全民共享的权利成为特权。我国城乡居民长期不平等的选举权实际上就是对农民的歧视。

  1953年第一部选举法规定,城乡人大代表可以代表不同的选民人数,城市选民一票的实际价值是农村选民的8倍。1995年新修订的选举法,将国家和省两级人大代表中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从原来的8151,改为41,这可以看作是一种进步,但仍然同票不同权。

  2010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选举法修正案》规定:一步到位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次修法在实现一人一票、同票同值的同时,还把地区平等、民族平等与人人平等并列作为选举权平等原则的重要内容,深化和丰富了选举权平等原则的内涵。

  城乡同比例选举在人权意义上有重大进步,但还不足以保证农民通过人大选举表达和保护自己的利益诉求,从候选人的产生、候选人和选民的沟通,到代表名额分配、选民投票、选票的计算以及选举争议的处理,任何环节的不规范都可能使选举箱沦为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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