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以下财政收入体制的通知
摘要: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到2010年底,我省第二轮激励性财政体制周期已经结束。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施好“四个一”战略,助推我省“十二五”规划各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顺利实施,省政府决定从2011年起将省以下财政收入体制调节的着力点转变到促进生产要素向各类省级工业聚集区、开发区、示范区、园区集中上来,加快产业聚集,引领带动全省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
(冀财预〔2011〕31号)
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
到2010年底,我省第二轮激励性财政体制周期已经结束。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施好“四个一”战略,助推我省“十二五”规划各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顺利实施,省政府决定从2011年起将省以下财政收入体制调节的着力点转变到促进生产要素向各类省级工业聚集区、开发区、示范区、园区集中上来,加快产业聚集,引领带动全省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眼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努力构建资源配置合理、宏观调控有力、激励发展有效、统一规范稳定的财政体制。按照“一延续、一调整”的改革思路,对曹妃甸新区、渤海新区两个经济增长极延续执行“定额分享、超收全返”政策,保持现行财政体制的连续性,助推沿海经济增长极加快发展;将普惠性的激励政策调整为主要对产业聚集区的激励政策,引导和鼓励聚集区“两低两高”(低能耗、低排放,高技术、高效益)产业加快发展,促进我省经济结构升级和空间布局优化。
二、基本原则
规范省以下财政收入体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科学规范,公平合理。增强体制的科学性和规范性,解决体制散碎、激励政策不规范、影响公平问题。
2、体制衔接,政策连续。与上一轮财政收入划分基础体制政策相衔接,保持分税制财政体制基本框架和分配格局相对稳定。
3、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突出支持和激励的重点,体制优惠政策向省级聚集区(园区、示范区、开发区)倾斜,促进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4、统筹兼顾,有利和谐。保障兑现省政府确定的对环首都绿色经济圈、秦唐沧沿海经济带和省级聚集区(园区、示范区、开发区)等的体制优惠政策,同时兼顾各级利益,适当增强省级宏观调控能力。
三、主要内容
在保持省对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收入划分基础体制不变前提下,完善体制政策,清理取消散碎的激励办法。
(一)发挥财政体制激励作用,促进各类省级聚集区(园区、示范区、开发区)加快发展
1、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给予曹妃甸工业区政策措施支持的复函》(冀政办函〔2007〕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渤海新区并给予政策支持的批复》(冀政函〔2007〕21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对曹妃甸新区、渤海新区财政体制优惠政策的通知》(办字〔2008〕106号)要求,对渤海新区、曹妃甸新区实行省级分享“四税”收入超基数全额返还政策,继续支持两大经济增长极加快发展。对北戴河新区实行“核定基数、超收全返”的财政激励政策,以2010年为基数,北戴河新区企业上缴的“四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省级留成超基数部分,五年内全部返还新区,重点用于区内基础设施建设。
2、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聚集区发展的若干意见》(冀政〔2010〕90号)要求,以省政府批准规划前一年省级聚集区企业上缴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省级留成部分为基数,对省级聚集区实行“核定基数、超收全返、一定三年”的办法。
3、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沿海经济发展促进工业向沿海转移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2011〕11号)中的体制优惠政策。第一,鼓励市、县在沿海地区“飞地”开发建设。对向沿海转移的工业企业,自投产3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全部缴入所属县级国库,由县财政全额列支缴税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省以下部分由项目迁出地和迁入地人民政府本着公平合理、互惠互利精神,自愿协商,签订协议,制定具体分享办法,并报省财政部门备案。第二,对于曹妃甸新区冀东北工业聚集区,以2010年为基数,企业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省级留成超基数部分,5年内全额支持聚集区。第三,对于渤海新区冀中南工业聚集区,从省内腹地转移到本区内的工业企业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省、市两级留成部分,5年内全额支持聚集区。
4、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河北省环首都经济圈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2011〕12号)要求,对环首都绿色经济圈工业聚集区或产业园区(基地)内接收的北京转移、扩散的企业,自投产3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全部缴入所属县级国库,由县财政全额列支缴税企业。
5、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环首都新兴产业示范区开发建设方案的通知》(冀政函〔2011〕1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发建设河北廊坊新兴产业示范区方案的通知》(办字〔2011〕3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研究<开发建设涿州新兴产业示范区方案>的会议纪要(67号)》等文件要求,对环首都的涿州、安次、涞水、涿鹿、怀来、赤城、丰宁、滦平、兴隆、三河、大厂、香河、广阳、固安等14个新兴产业示范区实行“核定基数、超收全返、一定五年”的财政体制,以2010年示范区上缴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省及以下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省及以下“三税”地方留成比核定基数超收部分,5年内全额返还示范区。
6、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开发区(园区)发展的若干意见》(冀政〔2010〕135号)要求,对48家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实行“核定基数、超收全返、一定三年”的财政激励政策。核定2010年开发区(园区)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基数,2011年至2013年,省“三税”留成比核定基数超收部分,3年内全额返还开发区(园区)。
7、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邯郸冀南新区产业发展总体规划(2010-2030年)的批复>》(冀政函〔2010〕158号)要求,对于邯郸冀南新区核心区实行“三税”定额分享、超收全返的财政体制,即以省、市财政2010年在冀南新区核心区实际分享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为基数,2011年至2013年分享“三税”超过基数部分全额支持新区,重点用于区内基础设施建设。
8、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定首批省级物流产业聚集区的通知》(办字〔2010〕116号)要求,对16个首批省级物流产业聚集区,参照省工业聚集区有关扶持政策执行。
9、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若干意见》(冀发〔2011〕2号)要求,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参照省级工业聚集区优惠政策执行。
(二)清理取消其他体制优惠政策,保证省以下财政体制的规范统一
1、省对市县“定额分享、超收全返”和“超分成增长率收入全返”的体制激励政策已经到期,不再执行;
2、省对新建、扩建高新技术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省级分享增值税收入返还政策已经到期,不再执行;
3、停止对7个农垦管理区实行的省级分享“四税”收入全额返还的体制优惠政策;
4、不再出台对主导产业战略支撑项目省级分享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收入返还政策,已出台的相关政策期满后停止执行。
四、相关问题
(一)合理确定各类省级聚集区(园区、示范区、开发区)省级分享收入基数。此次省以下财政体制调整,重点是对各类省级聚集区(园区、示范区、开发区)实施激励政策,合理确认各类省级聚集区(园区、示范区、开发区)各级分享收入基数成为这次体制调整的关键。为此,省厅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集中核查基数,确保省政府优惠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同时兼顾各级财政的合理利益。
(二)不得重复享受优惠政策。对同时享受两项以上优惠政策且政策范围交叉重叠的,按最优惠政策兑现,不允许重复享受优惠政策。
(三)妥善处理各级财政既得利益。涉及上一轮激励性财政体制期间省市县既得利益处理问题,待省级聚集区(园区、示范区、开发区)基数核查工作结束后再发文明确。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除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以外,执行期限暂定至2015年底。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