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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法》通过——积极就业政策写入法律

2007-08-01 16:52

摘要:2007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从法律上规范促进就业的方针、政策,建立促进就业的工作机制,明确促进就业的基本原则;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禁止就业歧视,确保平等就业;规范职业教育与培训以增强职工的就业能力,规范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建立健全就业工作的监督检查机制与确定违反就业促进法的法律责任。

2007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针对我国现阶段普遍存在的用人单位随意用工、不订立劳动合同、不办理劳动保险等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进行法律监管和约束,将许多新型的劳动关系纳入调整范围。该法在保护劳动者就业权益、分类规范不同劳动用工形式、明确用人单位法律责任、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等五方面都有新突破,填补了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的许多空白。2007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从法律上规范促进就业的方针、政策,建立促进就业的工作机制,明确促进就业的基本原则;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禁止就业歧视,确保平等就业;规范职业教育与培训以增强职工的就业能力,规范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建立健全就业工作的监督检查机制与确定违反就业促进法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一次将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写入法律,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从法律上确立了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政策体系、制度保障和长效机制,明确了就业援助和公共就业服务制度,还对实现公平就业,消除就业歧视,保障各类群体的平等就业权利做出了具体规定,为进一步解决好我国艰巨而复杂的就业问题提供了切实有力的法律保障。200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并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做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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