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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1-07-06 09:29 互联网

摘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和《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要求,为加强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制定本实施办法。

   辽政发[2001]27

发布日期:20010706

执行日期:20010706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辽宁省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和《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要求,为加强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

(一)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全国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以维护城市贫困居民基本生活权益为出发点,进一步完备政策,健全组织,规范管理,落实资金,强化监督,切实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促进国有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要坚持保障最低生活的原则;坚持最低生活救助和临时救济、政策扶持、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完善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辽宁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现行低保政策,多渠道筹措低保资金,确保及时足额到位;建立健全各市、县(市、区)、街道和社区居委会组织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健全规章制度,规范申请、审核、发放、监督程序,加强管理服务;建设全省城市低保工作计算机网络,形成省、市、县(市、区)、街(镇)四级城市低保计算机网络系统,有条件的地方可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延伸,逐步实现银行、邮局发放,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走上规范化轨道。

二、调整和完善现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一)贯彻《辽宁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将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人口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认真做好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工作。

(二)各市、县(市)按照维持当地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确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既要保证城市贫困居民的基本生存条件,又要有利于鼓励就业和劳动自救。

(三)对企业改组改制和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出现的特殊困难人群,特别是中央、省属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在职职工、下岗职工、退休人员,以及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过程中的下岗、失业人员,按规定计算其应得待遇后,家庭人均收入仍然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未享受城市低保待遇而生活确有困难的,采取粮油帮困和临时救济解决。

(四)严格进行家庭收入调查。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各种薪金、养老金、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赡(抚、扶)养费、自谋职业收入等一切应得收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要采取行业收入测评、家庭收入调查、群众监督、跟踪消费、社区评估等方法准确调查核实保障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收入。

(五)破产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国企职工,其一次性安置费计入本人月应得收入的方法:从本人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中,扣除3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剩余部分按3年的月平均额计入本人月应得收入。计算公式为:

安置费计入本人月应得收入=(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3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36个月

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其所领取的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计入本人月应得收入的方法:从本人领取的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中,扣除计算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依据月数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剩余部分按计算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依据月数的月平均额,计入本人月应得收入。计算公式为:

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计入本人月应得收入=(领取的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计算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依据月数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计算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依据月数

(六)有劳动能力和有部分劳动能力未就业的人员本人收入按当地应得收入标准计算。具体标准由各市确定。

(七)对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活动和经两次介绍拒不就业的,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八)大力开展临时救济、政策扶持和社会互相,不断提高贫困人口保障水平。要全面建立健全城市贫困居民帮扶档案,针对他们的具体情况,采取一户一策的帮扶措施,保证帮扶工作落到实处。

(九)劳动保障、教育、卫生、城建等有关部门要对保障对象在就业、就学、就医、住房(含采暖)、使用煤气(水、电)等方面按规定减免费用和给予政策扶持。具体规定由各市确定。税务、工商部门继续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政策规定。

(十)广泛开展社会互助活动。全面实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党员干部与贫困户结对帮扶,鼓励社会各界向贫困家庭提供衣食住医、助残助学等服务和援助,要在全社会形成一种扶贫帮困良好风尚,建立帮扶制度,坚持常抓不懈。

(十一)大力发展慈善机构、服务于贫困家庭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非营利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可按税法有关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和个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三、加强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

(一)市、县(市、区)民政局内可设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机构,街道办事处设立社区服务中心(社会救助中心),配备工作人员。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社区服务站(社会救助站),聘用专职工作人员。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所需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根据实际需要予以安排,用于低保工作中的调研、培训、核查、办公用品购置和档案管理等。

(三)加强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逐步实现低保管理工作人员持证上岗。

(四)认真贯彻《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进一步优化社区居委会干部结构,加强低保工作业务培训,切实做好低保对象的申请受理、家庭收入核实、张榜公布、资金发放、动态管理、日常服务和思想政治工作。同时大力倡导开展邻里互助、扶贫济困等活动。

四、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运行程序

(一)完善城市贫困居民个人申请,社区居委会调查申报,街道(镇)核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制度。做到依法审批,规范运作,民主、公开、公平、公正。

(二)健全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承诺制、公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大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检查监督力度,实行责任追究制,强化监督制约机制。

(三)强化动态管理,完善运行程序。各县(市、区)要制定动态管理标准、操作程序、考评办法,根据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的变化情况,及时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保障金手续。

五、强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监督管理

强化资金监督管理,逐步实现银行发放。建立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监督、检查制度,实行低保资金年度审计。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建立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档案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社区居委会要建立由居民代表组成的群众监督组织,加强对保障资金发放的检查监督工作。逐步实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银行、邮局发放。到2002年银行发放率应达30%以上。

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完成试点任务

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是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事,是关系全局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责任重大。各级政府要从大局出发,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落实。各市要根据《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和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当地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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