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摘要: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督〔2012〕3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3〕32号),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吉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并经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吉政教督委办字〔2014〕3号2014年3月5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督〔2012〕3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3〕32号),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吉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并经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吉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2月20日
附件:
吉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建立与完善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监督保障机制,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督〔2012〕3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3〕32号)要求,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决定开展对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督导评估工作。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一、督导评估的对象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的对象是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含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国家划定的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以下统称县)。
二、督导评估的项目与标准
(一)学校标准化建设。以《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为依据,以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达到省定办学标准为目的,制定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学校标准化建设评估项目与标准(见附件1、附件2),对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达标情况进行督导评估。全县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均达到办学标准的,有资格申报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
(二)校际间均衡状况。以办学条件和教师配置为重点,对县域义务教育校际间教育资源均衡状况进行评估。主要内容包括: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每百名学生拥有计算机台数、生均图书册数、师生比、生均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生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数8项指标。分别计算小学、初中差异系数,评估县域内小学、初中校际间均衡状况。小学和初中的差异系数分别大于0.65和0.55的,不能通过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评估。
(三)政府推进工作。以入学机会、保障机制、教师队伍、质量与管理等为主要内容制定县级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项目与标准(见附件3),采取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估相结合的办法,评估县级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情况和实际效果。评估总分为100分,评估结果低于85分的,不能通过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评估。
(四)公众满意度。以学生家长为主要对象,开展公众对本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满意度调查。通过一定方式在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学生家长以及其他群众中开展民意调查。调查主要内容包括: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县域内学校校际间办学条件差距、县域内校际间教师队伍的差距、县域内义务教育择校情况以及政府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方面的努力程度等。制定吉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公众满意度调查实施方案(见附件4),明确调查范围和对象、确定基本形式和操作流程、落实人员职责,保证满意度调查的实际效果。公众调查结果作为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评估的重要参考。
三、督导评估的程序
(一)县级自评。县级政府按照本办法对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进行自评,自评达到要求的,申请市(州)复核。
县级政府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档案,在接受市(州)复核前,提交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申报表、政府与相关部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汇报、自评报告、相关政策文件汇编等材料。
(二)市(州)复核。市(州)教育督导部门依据本办法对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进行复核,向省提交复核报告,同时报送相关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自评材料。
(三)省督导评估。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办公室在市(州)复核的基础上,对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进行督导评估。督导评估前下发通知,并在媒体上发布对相关县进行督导评估的公告。省督导评估通过听取县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汇报、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实地抽查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等方式,并结合公众满意度调查结果,对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监测和复查制度,对全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进行监测,对县级自评和市(州)复核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已经通过省督导评估的县进行复查。
四、表彰与处罚
(一)对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结果在全省范围内通报,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将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情况纳入年度教育重点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作为考核地方各级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重要内容。
(三)通过省级督导评估的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由省按要求将有关材料报送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国家审核、检查、认定、公布。
(四)对未如期实现基本均衡目标的县进行约谈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要追究责任。
(五)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不能通过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评估,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公布后连续三年(非常情况除外)不能达到标准的,撤消其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称号。
附件1:吉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小学标准化建设督导评估项目与标准
附件2:吉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普通初中标准化建设督导评估项目与标准
附件3:吉林省县级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督导评估项目与标准
附件4:吉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公众满意度调查实施方案
附件5:2014—2018年吉林省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督导评估规划
[page]附件4:
吉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公众满意度调查实施方案
为完善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制度,加大社会各界对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监督力度,促进县级政府认真履行教育职责,根据《吉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方案。
一、调查的目的与作用
开展公众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满意度的调查,把社会各界满意度作为评估认定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重要参考,是深化教育改革,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实际需要,是新形势下改革与创新教育督导方式,完善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制度的重要举措。开展公众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满意度的调查,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对政府教育行为的有效监督,对于促进与强化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职责,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关心每一个学生的成长,实现教育公正公平,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让广大群众共享教育改革和发展成果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二、调查内容的设计
以聚焦义务教育的热点问题,突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难点问题为重点内容,科学设计调查内容和项目,主要包括: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县域内学校校际间办学条件差距、县域内校际间教师队伍的差距、县域内义务教育择校情况、政府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方面的努力程度等。围绕上述五个方面,合理确定调查的具体内容,做到调查项目贴近实际,简明通俗,易于操作,方便群众接受调查。每次公众满意度调查前,要设计问卷调查的具体方案,研制切合实际的问卷调查工具。
三、调查对象的确定
调查对象包括: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学生家长以及其他群众。参与调查的主体中,以学生家长为主,应不少于调查人数的50%,其它各类调查主体要充分考虑到社会各界的代表性。调查的对象以学区范围内的相关人员为主。
四、调查的基本形式
调查的基本形式包括实地走访、问卷等形式,以问卷调查为主。问卷调查的数量按被评估县常住人口的1.5‰确定;常住人口在40万以下的县(市、区),问卷调查数量均为600份。问卷调查对象中,除学生家长的比例大体固定外,要保证其他各类调查对象数量大体相当。一般情况下,农村在抽查的每个乡(镇)或学校、城区在每所抽查学校都要进行一次问卷调查,每次参加问卷调查的人数不少于30人。实地走访对象的确定参照问卷调查对象的选取方式。
五、调查责任的落实
满意度调查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根据《实施办法》的基本要求,统一设计调查提纲,印制调查问卷,选派和培训调查人员,落实调查人员的岗位责任。调查的具体工作结合省对县(市、区)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进行,调查人员具体落实相关工作,包括调查问卷的保管、发放、回收、统计、分析、访谈记录等,撰写问卷调查结果分析报告。
六、调查结果的运用
对调查对象满意度情况进行综合分析。问卷调查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种情况,问卷调查满意度=问卷调查对象中(满意人数+基本满意人数)÷问卷调查人数×100%。根据问卷调查结果,参考走访调查综合分析调查对象的满意度。除了对各项调查内容的满意度进行统计外,对调查对象不满意的项目要认真进行梳理分析。对调查对象满意度低于60%的县(市、区),要查找不满意的主要原因,从中发现并深入分析县域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市(州)参照本方案进行公众满意度调查,并把满意度作为市(州)审核县(市、区)的重要参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