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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部分生产资料实行国家订货的暂行管理办法(草案)》和《一九九三年对部分生产资料实行国家订货的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2-10-28 09:28 110法律法规网

摘要:为了适应加快改革开放,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把企业推向市场的需要,必须改革现行的生产资料指令性计划管理体制和办法。

发布部门: 国家计委

发布文号: 计综合[1992]19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国务院各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后勤部,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为了适应加快改革开放,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把企业推向市场的需要,必须改革现行的生产资料指令性计划管理体制和办法。现将《关于对部分生产资料实行国家订货的暂行管理办法(草案)》和《一九九三年对部分生产资料实行国家订货的具体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一、关于对部分生产资料实行国家订货的暂行管理办法(草案)

    二、一九九三年对部分生产资料实行国家订货的具体实施办法

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关于对部分生产资料实行国家订货的暂行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条 国家订货是在取消某些产品指令性生产和分配计划以后,为了保证国家的特定需要而采取和一项措施。为保证国家订货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接受国家订货是每个生产企业应尽的义务,任何生产企业都不得拒绝国家订货。受国家委托的订货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订货指标进行订货,不得不订或擅自改变订货内容。

  第三条 实行国家订货的产品是属于原国家统一分配的主要物资,并用于满足军队、军需品生产、国家储备、当年准备、调控市场以及某些重点生产建设的特殊需要。

  第四条 国家订货产品的数量和品种由国家计委商物资部、工业生产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确定,并下达国家订货指标;具体规格由受委托订货单位与生产主管部门或企业进行协商,产需双方直接订货。

  第五条 国家订货产品的价格,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由供需双方自行协商定价,但不得高于市场价格,原则上以签订购销合同时的企业自销产品平均价格为依据。

  第六条 国家订货产品的生产条件由生产企业自行解决。

  第七条 受委托进行国家订货的单位主要是:物资部、国家物资储备局、解放军总后勤部、部分军工部门、部分工业生产部门或国家计划单列集团企业、地方机电公司(限订购小轿车)和国家临时指定的单位。

  国家订货受委托单位的职责是:(1)根据承担的国家生产建设、国防建设任务和其他国家特殊需要,提出国家订货物资的申请计划(包括数量和品种);(2)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国家订货指标,分解到各基层使用企业或建设项目;(3)组织所属企业与供货企业签订订货合同。

  第八条 国家订货合同的性质相当于国家指令性计划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合同签订后,供需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不按合同执行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国务院制定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国发〔1984〕15号)中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   国务院行政法规库(1)  

  第九条 为保证国家订货合同能顺利执行,按时履约,合同签订后,应将其副本分别抄送有关铁路、交通部门和所在省、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铁路、交通部门根据国家订货合同,作为国家任务,安排运输计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生产主管部门要经常检查和监督合同执行情况。

  第十条 国家订货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并报国家计委备案。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  

  第十一条 实行国家订货产品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计委另行制定。

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一九九三年对部分生产资料实行国家订货的具体实施办法

  根据《关于对部分生产资料实行国家订货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特制定一九九三年国家订货的具体实施办法:

  一、国家订货的范围分别是:

  1.小轿车:主要用于安排中央国家机关、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军队、武警、公检法司、国家储备、专项用车和当年准备等。

  2.橡胶(包括天然橡胶和合成橡胶):主要用于安排生产指令性汽车所需轮胎用橡胶,军队生产维修、军品生产的需要和当年准备等。

  3.轮胎:主要用于安排指令性汽车生产,军品生产,军队生产维修的需要和当年准备等。

  4.生铁(包括铸造生铁和炼钢生铁):主要用于安排军品生产,军队生产维修,国家指令性发电设备、汽车和铁道车辆生产等。

  5.铜材、铝材:主要用于安排军品生产,军队生产维修,国家指令性发电设备生产和当年准备等。

  二、国家订货的主要委托单位是:

  1.军队需要的国家订货产品,统一由解放军总后勤部物资部、武警总部后勤部、公安部等组织所属单位订货。

  2.军需品生产和承担国家指令性任务生产所属需要的国家订货产品,由其主管部门组织所属单位、企业或计划单列企业订货。

  3.国家储备需要的产品,由国家物资储备局组织所属单位向生产企业订货。

  4.当年准备及没有供应机构的中央部门所需国家订货品,由物资部组织所属单位、企业向生产企业订货。

  5.分配给地方的国家订货小轿车(包括公检法司专项),由地方机电公司或由物资部汽贸公司向生产企业订货。

  6.其他专项用产品,由国家计委临时指定单位或委托物资部向生产企业订货。

  三、国家订货操作程序

  1.需要国家订货产品的主管部门或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在九月底之前向国家计委提报申请品种、数量指标;

  2.国家计委对申请指标进行审核或委托物资部审核,并商有关主管部门和物资部确定各品种的订货数量;

  3.国家计委在十一月底之前向受委托进行国家订货的主管部门或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等,以及供货的生产企业和主管部门下达国家订货指标;

  4.受委托订货单位和供货单位根据国家下达的订货品种、数量指标,协商具体订货规格;

  5.实行国家订货产品的订货形式,由物资部与受委托订货单位及生产主管部门协商,并组织实施。

  四、该《办法》自一九九三年度实行国家订货开始时起试行。

  五、该《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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