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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第三次金融体制改革试点城市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1987-01-26 16:44 汇法网

摘要:会议交流了一年来金融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经验,检查了前一阶段改革措施的落实情况,研究部署了下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措施。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银发[1987]15号

广东、四川、湖北、辽宁、江苏、浙江、黑龙江、陕西、山东、河北、甘肃、吉林、福建省,广东、重庆、武汉、沈阳、常州、大连、丹东、南京、苏州、无锡、宁波、温州、宝鸡市,上海、北京、天津、哈尔滨、西安、青岛、石家庄、兰州、成都、杭州、长春、福州、潍坊、沙市市人民政府、体改委(办)、人民银行分行;各专业银行总行,交通银行,保险总公司:

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将《第三次金融体制改革试点城市工作座谈会纪要》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望及时总结经验,将试点中的情况和问题向国家体改委和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附件:第三次金融体制改革试点城市工作座谈会纪要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五日至二十日,国家体改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在武汉市联合召开了第三次金融体制改革试点城市工作座谈会。广州、武汉、重庆、沈阳、常州、大连、丹东、南京、苏州、无锡、宁波、温州、宝鸡市和广东省的人民政府、体改委(办)、人民银行分行、各专业银行分(支)行、保险分(支)公司的负责同志参加了座谈会。各专业银行总行、交通银行、保险总公司的负责同志和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的同志出席了会议。湖北、四川、辽宁、江苏、浙江、陕西、福建省和上海、北京、天津、哈尔滨、西安、石家庄、兰州市体改委(办)、人民银行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会议交流了一年来金融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经验,检查了前一阶段改革措施的落实情况,研究部署了下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措施。

会议认为,一年来试点城市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在各专业银行,保险公司的支持下,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初步搞活了短期资金,形成了一些跨系统、跨地区的不同层次的融资网络;增添了新的融资工具,同业拆借和商业票据的承兑、贴现、再贴现业务有了一定的发展;同时在搞活长期资金上也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推进了金融市场的形成。为适应我国企业经营方式多样化和所有制结构多层次的需要,试点城市发展了多种金融机构。在银行内部管理上,进行了各种形式责任制和储蓄承包制的试验,并着手探索专业银行企业化的途径。总的看,试点工作的发展是健康的,效果是明显的,初步为面上的金融体制改革提供了一些有益的经验。

会议认为,试点工作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发展不够平衡,基层银行缺少活力。会议提出,一九八七年金融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重点,应在进一步明确试点工作指导思想的前提下,围绕摘活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这一中心,加快专业银行企业化步伐,继续开拓和发展金融市场,改善中央银行的宏观管理,为金融体制改革的全面开展作出新的贡献。

经与会同志充分讨论,对明年的试点工作明确了以下几个问题:

一、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

金融体制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金融体制改革试点的目的,在于探索运用市场机制筹集和融通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经验,探索发挥金融手段对国民经济的间接调控功能的经验,探索金融体制与整个经济体制配套改革的经验,指导面上的金融体制改革,为发展国民经济服务。

金融体制改革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以借鉴,要通过试点在探索中前进。既要发扬勇于开拓的精神,大胆创新,又要从各地的实际情况出发,扎扎实实地进行工作,不搞形式主义。

金融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难度大。试点工作既要调动银行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取得各级政府和有关经济部门的支持,又要处理好微观搞活和宏观管理的关系,要在改善宏观管理过程中搞活微观,并在搞活微观中改进和完善宏观管理体制。一九八七年资金供需矛盾比较突出,根据一九八七年一月份省长会议精神,为控制过度膨胀的需求,在资金上要从紧掌握。各试点城市应按照这个精神执行。

二、加快专业银行企业化的步伐

1.专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要会同有关省分行、分公司核定试点城市分(支)行、分(支)公司的信贷基金或保险周转金。在暂不改变专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利润留成比例和上缴财政比例的前提下,试点城市的分(支)行、分(支)公司应逐步成为基本经营单位,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求平衡、自担风险(保险公司为自计盈亏,实行分保)。由各专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核定利润留成及增补信贷基金或保险周转金的比例,一定两年不变(如果国家有重大政策变动,可相应调整比例)。试点城市保险公司的纳税问题,计划单列城市可按财政部[86]财商字第244号《关于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享保险收入试行办法的通知》中规定“对应交的所得税、调节税可以‘五·五’比例分别就地上交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地方所得部分不纳入财政体制”执行;其他省辖试点市公司的分成比例,在不改变中央财政、地方财政“五·五”分成的前提下,由保险总公司商所在省人民政府确定。

2.试点城市专业银行、保险公司利润留成用于业务发展基金、奖励基金和福利基金。其中业务发展基金的比例由各专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核定,其他各项基金的安排,由试点行提出具体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报上级行、公司和当地人民银行分行备案。

3.按照财政部颁发的《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由专业银行总(省)行、保险总(省)公司核定试点城市行、保险公司的成本率和综合费用率。

按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定的办法和比例,提取各项准备金。

4.试点行、公司作为国营大中型企业要逐步实行行长、经理负责制,行长、经理可参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三个条例的精神,对本单位业务经营和行政管理全权负责,并承担风险。各试点行、公司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拥有以下自主权:(1)业务经营自主权;(2)信贷资金调配权(保险为条款制定权);(3)利率、费率浮动权,可按现行利率、费率上下浮动百分之二十;(4)中层干部任免、职工招聘和奖惩权;(5)企业内部机构设置权;(6)留成利润支配和工资、奖励、福利基金内部分配权。专业银行总行和保险总公司及有关省分行、分公司要按照上述精神综合放权,尽快落实。

试点城市专业银行、保险公司在执行国家有关费用开支规定的前提下,在内部实行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承包制等,要制定以资金效益为中心的考核指标体系。

上述具体办法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并报上级行、公司和当地人民银行分行备案。

5.试点城市银行的信贷业务可以适当进行交叉,开展竞争。除有些单位按国家政策规定必须在指定的银行开户外,银行可以选客户,客户可以选银行,但一个客户只能在一个银行开立结算账户。

6.为了进一步探索专业银行企业化的路子,选择一家专业银行市分行,根据金融企业的特点,进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试点。各试点城市可上报方案,由国家体改委和人民银行总行从中择优批准实施。

7.试点城市除专业银行、保险公司外的其他金融机构也应参照前述办法实行企业化。今后新建的金融机构都必须是真正的金融企业。

三、开拓和发展金融市场,加强和完善市场管理

1.进一步发展短期金融市场。试点城市行要大力开展跨系统、跨地区的同业融资活动,建立和完善以中心城市为依托的不同层次的同业融资网络。拆借利率要放开,拆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个月。

要全面推行商业票据的承兑贴现业务。为推动商业票据的普及,实行贴现优惠利率,取消结算贷款,推行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以及抵押贷款业务。争取明年试点城市银行的票据贴现额,占对企业放款总额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三十,相应减少信用贷款。

2.有领导、有步骤地发展长期金融市场。一九八七年,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供求矛盾十分突出,各试点城市根据当前市场资金容量,既要积极挖掘资金潜力,又要严格控制投资规模,引导资金投向。严禁用发行债券、股票搞计划外的固定资产投资。

试点城市按人民银行总行核定的规模,发行债券,不得突破。在上述规模内,企业发行债券,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其利率、期限、投向,要报当地人民银行批准。

向社会发行股票,在集体所有制企业中执行。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除少数经过批准进行试点者外,不得向社会发行股票。企业之间的互相投资、合股、相互参股,或联合投资新建企业,内部可以采用股票形式,不经当地人民银行批准不得上市。

债券、股票的发行要规范化,逐步改变目前债券和股票、债券和彩票混同的现象。股票不能退股,允许转让,收益和风险相适应。积极筹建企业信誉评级机构,发行债券、股票的企业,要定期公布财务损益状况,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可以代理企业发行债券、股票。经营长期信用的银行和信托投资公司,经人民银行批准也可以办理信誉高的企业或企业集团的债券、股票的承购包销业务。

经人民银行批准,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可以开办债券、股票的转让业务。有条件的试点城市,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可成立专门的市场经营机构。

四、发展多种新型的金融企业

1.要把农村信用社放开搞活,使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充分享有群众性合作金融组织应具备的经营自主权,包括资金使用权、贷款自主权、利率浮动权、财务开支权、劳动人事权等。同时农业银行也要放开搞活,可以进城和下乡开展业务。要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和基层社的客观需要,建立和完善县联社,搞好对基层社的服务,确保基层社自主经营。县联社可由人民银行领导,也可继续由农业银行领导,还可进行其他模式的试点。

2.在城市要积极发展城市信用社。少数尚作为专业银行附属机构的城市信用社,应尽快成为独立的金融企业。城市信用社要坚持集体性质,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在城市信用社较多的试点城市,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可组建协会或联社,协调、融通内部资金。

3.交通银行是公有制为主的股份制社会主义金融企业,不按行政区划设置分支机构,根据需要和可能,在国内中心城市设立分支机构。试点城市符合条件的,经交通银行总行报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可以设置分行,跨地区开展业务。

4.试点城市经过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在大企业集团内部试办财务公司。财务公司作为独立法人,自负盈亏,在企业集团内部融通资金,并可同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建立同业往来关系,但不能办理企业集团外部的存贷款业务。

5.我国的保险市场潜力很大,亟待开发。试点城市要在保险改革方面迈出大的步伐,可以建立股份制或集体性的保险机构,也可以建立各种专业性的或区域性的保险公司,在竞争中开展保险业务。

五、加强试点城市中央银行的宏观管理,探索改善宏观调控的新路子

1.编制社会信用规划。试点城市人民银行,应在测算本市社会资金潜力、经济增长率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总规模,编制本市的社会信用规划,包括银行信贷计划,非银行金融机构资金来源与运用计划,以及债券、股票发行计划。

2.试点城市人民银行应充分利用再贷款利率和再贴现等工具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调节本地区的信用规模。

3.随着金融机构之间相互持有同业债券数量的增多,试点城市人民银行可开办公开市场业务,通过买进或卖出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债券,向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或吸收其多余资金,灵活调节本地的资金供求。

广东省作为金融体制改革试点省,应根据纪要的要求,按照十三个试点城市的具体做法,结合全省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贯彻,具体部署。省辖市先走一步。

为了更好地推进改革,会议商定,再增加一批金融体制改革试点城市,包括上海、北京、天津、哈尔滨、西安、青岛、石家庄、兰州、成都、杭州、长春、福州、潍坊、沙市市。这一批试点城市,应作好充分准备,从一九八七年二季度开始展开试点工作。

会议强调,各试点城市务必从各地的实际情况出发,走自己的路,切忌一哄而起,盲目效仿他人,搞形式主义。各有关省、市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金融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国家体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总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有关省分行和省分公司,要积极领导和支持试点城市的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并请有关部、委对试点工作给以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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