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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述改革:李步云回忆“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

2020-09-27 16:51 中改院

摘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尽管没有出现“法治”两个字,但是这些原则,却是我们现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些基本要求。后来我就写了一篇文章,题目是《社会主义的民主和法治的里程碑》,副标题是“评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发表在1981年11月22日的《人民日报》上,署名是本报特约评论员。

“‘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是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上的一次重大改革,是中国治国方略上的重大战略选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创新。“依法治国”方略的发展过程有两个里程碑:第一个里程碑是1997年党的十五大正式把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治国方略和奋斗目标。1999年在这个基础上又庄严地把依法治国写进宪法。第二个里程碑是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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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述者:李步云

(时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法理学研究室副主任、主任)



 

2014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表明了这一届领导人对依法治国的空前重视,我很受鼓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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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0~23日,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我认为我们国家开始走上依法治国的道路不是十五大,而是更早一点。起点应该是在1978年12月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其标志着我们国家进入了改革开放的伟大时代,改革是全方位的,也包括了民主法治。从那个时候开始一直到今天,可以总结出两个里程碑:第一个里程碑是1997年党的十五大正式把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治国方略和奋斗目标。1999年在这个基础上又庄严地把依法治国写进宪法。这个里程碑主要的意义在于提出这个问题以后,经过一场前所未有的大讨论,中央采纳了这个正确的意见,并且把它写进党的十五大报告。第二个里程碑,经过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时候,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个里程碑的意义,用八个字概括就是:全面落实、加快建设。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我想谈谈第一个里程碑的经历。我经常说我这一生主要干了两件事,一件是倡导依法治国并推进它,另一件是提倡保障人权。依法治国这个问题应该就是在我和社科院同事写的一篇文章里最早提出来的。1979年,社科院举行了一个由全国600多名专家参加的会议,主题是“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30周年”。实际上这个讨论会是在真理标准大讨论的基础上召开的,因此涉及经济改革、民主法治改革、政治体制改革等多方面的问题。在会上我和另外两名同志提出了一篇题目叫《论以法治国》的文章。这篇文章在学术界被公认为是最早提出这个问题的,并且从历史背景、理论根据、观念变革、制度革新四个层面,比较全面地论证了我们国家必须实行以法治国。这篇文章的发表有一个故事:《光明日报》看到这篇文章挺好,就想发表。但是他们又不放心,因为“以法治国”的口号过去没有提过,是新东西,所以就此征求了中央有关机关的意见,包括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光明日报》得到的回答是:这篇文章可以发表,观点可以采纳。在这个基础上,《光明日报》还有点不放心,说这个问题太尖锐了,能不能改一改题目。后来经过协商,就把题目改成《要实行社会主义法治》,把文章的基本观点都发表出来了。

 

这篇文章发表后,立刻在国内引起了强烈争论,出现了三大派的观点。这三种观点是截然不同的。第一种观点就是我和不少学者主张的,我们国家必须实现以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第二种观点是持反对意见,说法治也好,人治也不错,两个东西应该结合在一起。有个学者说了个形象的比喻:毛主席不是讲过吗,只有把武器和战士相结合才能产生最大的战斗力。所以既要重视法的作用,也要重视人的作用,这个叫“折中结合派”。第三种观点是说法治这个概念是不科学的,是个西方的口号,有副作用,有片面性。我们叫“取消派”。三种观点曾展开空前规模的大讨论,参加这场讨论的不下数千人,主要是法学家,也有政治学家、哲学家、伦理学家,发表文章不下数千篇。此外,还有影响最大的一种观点:我们有“刀制”,为什么还要用“水治”?

 

我认为,在党中央所采取的一系列步骤中有几个节点:

 

第一个节点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公报里面有很长一段话是谈到法治问题的,说今后人大要加强立法工作,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要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树立法律极大的权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尽管没有出现“法治”两个字,但是这些原则,却是我们现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些基本要求。

 

第二个节点是1979年的《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1978年改革开放,党中央落实平反冤假错案的一系列政策,同时还决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一共七部法律,影响最大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这个文件的起草主要是我负责的,后来增加几个人,包括我们所的王家福和刘海年所长,四个人一起来起草。起草过程中,我们在中南海开过8次研讨会。后来中央政治局通过了这个文件,1979年9月9日正式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学术界通常叫“64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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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6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七个重要法律。图为彭真与出席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北京市代表一起讨论

 

这个文件第一次使用社会主义法治这个概念,“在这七个重要法律中,刑法、刑事诉讼法同全国人民每天的切身利害有密切关系,它们能否严格执行,是衡量我国是否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标志,因此也更为广大群众所密切注意”。这是第一次在我们党的文件里用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概念。同时有一项重大的改革,是采纳了我个人的一个建议。我在以前就通过《人民日报》给中央政治局写了一个取消党委审批案件制度的建议稿,后来中央政治局看了,表示同意。刚好在这个文件起草过程中,我就向邓力群同志提出来,说能不能把这个制度改革放进去。为什么呢?这是一个内部的规定,法院一般碰到稍微重要一点的案件,比如一般要判刑三年五年的,必须要报告当地党委,由当地党委讨论以后决定,该不该定罪,该定几年,最后法院再开庭宣判。还有,公安逮捕人要经过检察院同意,但是检察院说了不算,必须经过当地党委同意,说这个人可以抓,检察院才能盖章,这就是走形式了,所以叫“党委审批案件制度”。当时有人建议我能不能到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去听取一下意见。结果我就到最高法院去了,最高法院接待我的是当时的研究室主任鲁明健和另外一个厅长,我提出来说:“这个文件决定要取消这个制度你们同不同意?”他们两个说完全同意。后来到最高检察院征求意见,当时他们非常重视,还开了一个党组会议,全体成员都到会了,会上一致同意,取消党委审批案件制度。回去以后我跟邓力群同志汇报,他说,把这项改革写进去,所以“64号文件”有项重大的改革就是明确宣布取消党委审批案件制度。

 

第三个节点是“四人帮”审判。这个审判在中国历史上是很重大的一个审判了。审判完了以后,中央就决定要总结一下这次审判的经验,但是不准备用文件的形式,而是以《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的名义来反映法律事务,这个任务就交给我了。后来我就写了一篇文章,题目是《社会主义的民主和法治的里程碑》,副标题是“评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发表在1981年11月22日的《人民日报》上,署名是本报特约评论员。这篇文章是经过中央领导审查的,《人民日报》一个字没有改,但是采纳了个别同志提的意见。比如说,当时宣传部的王任重同志说人道主义下面加“革命”二字比较好,这样的意见就被采纳了,但是文章并没有怎么改。这篇文章说这次审判体现了我们社会主义法治的五条原则,分别是司法独立、司法民主、实事求是、人道主义、法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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