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摘要:今年年初,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合并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各地贯彻国务院精神。
2014年2月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会议指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使全体人民公平地享有基本养老保障,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和推进“新四化”建设的需要,这既有利于促进人口纵向流动、增强社会安全感,也有利于使群众对民生改善有稳定的预期,对于拉动消费、鼓励创新创业,具有重要意义。会议决定,在已基本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的基础上,依法将这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在制度模式、筹资方式、待遇支付等方面与合并前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保持基本一致。基金筹集采取个人缴、集体助、政府补的方式,中央财政按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中西部地区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地方政府为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鼓励公益慈善等社会组织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会议要求,要整合资源,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大力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改进管理服务,做到方便利民。要严格基金监管,严肃查处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发挥制度的保障作用,让亿万老年人心中有底、基本生活无忧。
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节约资源、提高效率,有利于促进人口流动和城乡一体化发展。意味着我国将消除户籍和“身份”所带来的养老保障差异,并通过顶层设计打通两个制度,对居民的基本养老需求进行“兜底”设计,有利于消除城乡二元结构,推动城镇化进程,也为将来建立统一的国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打下基础。
之前,中国已有15个省份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出台后,各省纷纷贯彻国务院精神。4月21日,四川省在总结该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合并实施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在全省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发布《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5月1日起,《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开始实施,将上海市范围内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轨实施,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其中个人缴费标准将由此前的新农保5档和城居保10档统一调整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12档,个人缴费水平从500元到3300元不等,由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同时,将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上海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11月25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了《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这标志着该省正式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居保)合并实施,在全省范围建立起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