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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送审稿)

2011-07-19 21:51 滨海新区政务网

摘要: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第二个三年实施计划(2011—2013年)》和区委、区政府《2011年滨海新区十大改革重点项目安排意见》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完善行政运行机制,现就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第二个三年实施计划(2011—2013年)》和区委、区政府《2011年滨海新区十大改革重点项目安排意见》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完善行政运行机制,现就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滨海新区管理体制改革全面实施以来,区委、区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部署,精心组织、统筹考虑、积极推进,着力破解制约全区发展的体制机制束缚,建立了新区统一的管理体制,组建了全国同级区域中部门最少、最精简的行政架构,建立了“一级政府、分类服务”的行政审批模式,探索了“新区的事在新区办”的运行机制,凝聚了加快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强大合力,进一步激发了广大干部群众干事创业的工作热情,有力地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对滨海新区管理体制改革给予了充分肯定。以管理体制改革为标志,新区开发开放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滨海新区管理体制改革虽然取得了积极进展,但目前仍处于新老体制转轨期,显性问题和隐性矛盾依然存在,深化改革的各项任务依然十分艰巨,特别是一些内部问题亟待解决。新区、城区和功能区、街镇之间的事权财权划分需要进一步明确,“新区的事在新区办”工作机制需要进一步落实,行政效率需要进一步提高,服务群众、服务基层、服务企业、服务项目的能力需要进一步增强。继续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深化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建设服务政府、高效政府、廉洁政府的主要手段,是破解发展难题、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发展水平的体制保障。各部门各单位要牢记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要求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大胆探索、积极作为,破除局部和眼前利益的束缚,自觉、主动地推动行政管理改革和创新,为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提供强大制度保障。

二、滨海新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对天津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要求,按照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和“十二五”规划要求,充分发挥先行先试政策优势,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为全力打好开发开放攻坚战,努力成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排头兵提供制度保障和动力源泉,为全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供经验和示范。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正确处理继承与创新、立足新区实际与借鉴先进地区成功经验的关系,因地制宜地依法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2.坚持动态开放、与时俱进。滨海新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一个探索、尝试、创新的过程,要及时准确掌握改革发展中的新变化,广泛听取各方的建议和意见,及时处理解决改革过程中的问题,确保改革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3.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行政效率,优化公共服务,改善民计民生,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滨海新区改革发展的成果。

4.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关系部门职能调整,关系群众根本利益,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要做到长远目标与阶段性目标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5.坚持做实两头、完善中间。推行管理结构扁平化,理顺区政府、管委会和街镇的权责关系,进一步明确区政府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领导、统筹和协调作用;推行管理重心下移,加强基层建设,提升街镇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调整优化城区、功能区管委会财权事权,形成统一领导、责权明确、分工协作、精简高效的行政管理框架。

(三)总体目标。

理顺区政府、各管委会、街镇之间的权责关系,实现发展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大型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土地资源利用配置、财政预算、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有机统一;强化区级财政支配能力,建立完善的转移支付制度;深入实施“强街强镇”计划,优化完善街镇经济社会管理机制;深入落实“新区的事在新区办”,进一步完善市级部门与新区对口工作程序和机制。到2015年,基本形成统一、协调、精简、高效、廉洁的行政管理体制。

三、进一步强化区委区政府的领导职能

适度整合全区行政资源,强化区委、区政府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上的领导和统筹作用,为全力推进“十大战役”和“十大改革”提供强大体制保障。

(一)加强统一领导。

区委、区政府着力做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工作,为全区经济社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各城区工委、管委会是滨海新区区委、区政府的派出机构。区委、区政府本着精简、高效、便民的原则,根据管理实际需要,可以设立或者调整、撤销派出机构,并确定其管理职责,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天津滨海高新区管委会、中新天津生态城管委会和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能,接受滨海新区政府的领导和管理。滨海新区政府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和管理实际需要,设立或调整其他经济功能区,并根据经济功能区设置要求和职能确定其管理机构及相应的管理职责,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二)统一规划和产业布局。

以天津市“十二五”规划和全市各专项规划为依据,以落实滨海新区“十二五”规划为重点,强化区政府在全区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中的领导协调作用,组织编制修订全区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区域规划和各专项规划。按照“一核双港、九区支撑”总体发展布局,构建“东港口、南重化、西高新、北旅游、中服务”的产业发展格局,引导各城区和产业功能区优势互补、协调发展。滨海新区政府组织编制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滨海高新区、中新天津生态城和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按照滨海新区的统一规划,组织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统一大型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

对于涉及全市跨区域的市政交通设施建设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区政府做好配合。明确区政府与各管委会在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上的责权关系,划定各管委会管辖范围,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全区、分工明确、无缝对接”的城市建设管理体制。区政府负责统筹建设全区大型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各管委会根据区政府的统一规划和部署,根据职责和相应授权,做好辖区内各项基础设施、公用和公益设施的建设管理。

(四)统一利用配置土地资源。

按照统一规划、依法管理、市场配置、政府调控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全区统一的节约集约土地利用机制,不断创新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管理方式。充分发挥新区土地管理委员会的统筹作用,加强对土地规划、收储、招拍挂、使用和耕地保护等环节的管理和监督。健全土地集中交易制度,实行土地统一整备、统一交易,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完善海洋管理机制,建立天津市海洋局与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沟通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天津市海洋经济和海洋事业“十二五”规划》的指导作用,根据天津海域特点,合理开发利用海域资源;切实落实海洋环境保护职责,建立海洋环境预警和突发事件应对机制,有效化解海洋灾害风险;市区联动,推动海洋科技创新,促进海洋经济加快发展。

(五)统一财政预算。

建立财力与事权相统一的财政管理体制和全区统一的财政预算体制,切实提高区级财政统筹发展的调控能力。

1.建立全区统一的财政预算体制。进一步完善预算管理制度,规范预算编制程序,改进预算编制方法,建立健全部门预算基本支出定员定额标准体系。完善新区统一的区属国有资产监管体系,积极推进区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规范政府投融资平台建设。加强财政预算监督管理,规范预算审批程序,在财政预算安排上充分体现统筹区域发展的特点,确保资金投向形成合力。完善财政预算的报送内容,形成新区完整的预算报表体系。

2.理顺区内财政体制。调整完善新区对各管委会财政体制,充分调动各管委会发展经济和招商引资积极性,增强区政府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的能力。合理划分区政府和各管委会事权范围,进一步细化支出责任,明确经费负担办法。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清理规范专项转移支付,提高转移支付的公正性和公开性。研究建立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增强基层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3.进一步做好财政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公开经人大审查批准的全区和区本级财政预算和决算。积极推进部门预算公开,先行公开政府组成部门的部门预算收支总表和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大力推进“三公”支出和重大民生支出公开,主动公开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以及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三农”等涉及民生的重大财政专项支出的管理办法、分配因素。

(六)统一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按照以人为本、注重服务、依法管理、广泛参与的原则,让新区全体人员,平等的享受教育、医疗、就业、住房保障、社会保险、人口家庭、文化体育等方面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围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合理划分事权财权,推行管理重心前移,形成新区、城区和功能区、街镇、村居四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网络体系。通过统筹社区、街道、企业等各方面的社会力量,坚持预防、疏导、调解落实在基层的原则,形成社会治安动态和谐调解体系。加大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力度,完善新区、功能区、街镇综治信访中心和村居综治信访服务站,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构建公、检、法、司、信访互动的综合调解格局。建立健全用工管理、争议调处、人文关怀等工作机制,构建规范有序、公正均衡、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新型和谐劳动关系。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坚决防止各类重特大事故发生,不断巩固和发展当前和谐稳定的良好局面。整合食品生产、流通、餐饮领域监管体制,将食品监管职能统一由食品药品监管局行使。建立食品药品一体化监管体制机制,构建职责清晰、责任明确的监管责任体系,提升食品药品安全水平。通过创新组织登记、分类管理、政府与司法监督、社会评估、新闻监督等手段,积极培育发展民间组织,发挥民间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主体作用,完善其社会服务与公益服务的职能。

四、进一步明确城区、功能区管委会事权明确城区、功能区管委会的法律地位和事权财权划分,根据发展需要,适时调整职能权限,形成统一领导、各具特色、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区域发展格局。

(一)下放行政审批事项。

按照充分授权、重心下移、避免重叠、提高效率的原则,在区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各城区管委会和功能区管委会的职责分类,结合实际需要委托审批事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全部进入同级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集中审批服务。各管委会既承接区政府委托的职权,也要承担相应管理和服务责任。以利于推进区域开发建设、推动各区域联动发展;使城区和功能区管委会作为企业、居民办事和政府服务的综合集成平台。

(二)明确经济社会管理事权。

各城区、功能区管委会依据区政府的委托,履行好辖区内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职能。主要包括:各项社会事务和公益事务;企业劳动行政管理;街镇事务管理;科技管理;综合执法及社会管理等。

(三)促进优势互补、融合发展。

鼓励城区与功能区、街道与功能区在协商自愿的基础上开展招商引资、飞地经济、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合作。功能区围绕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重点发挥经济引擎作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可由城区及其街道行使,实现城区社会管理职能向功能区延伸。城区及其街道在继续发挥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基础上,利用功能区在经济建设、项目引进等方面的优势,做好项目承接、产业链延伸、产业配套,实现功能区经济职能向城区延伸,使城区在服务中加快发展,在发展中改善民生。

五、进一步夯实街镇发展基础

落实“强街强镇”计划,继续下放财权事权,不断增强街镇综合实力,切实提升街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一)完善街道管理体制。

制定街道“三定”方案,科学配置街道机构和人员编制,规范新区各街道办事处工作内容和运行机制,明确事权财权划分,建立责权到位、分工明确的街道管理体制。强化新区街道工作部门的组织协调职能,加强各职能部门对街道相关业务的指导服务,形成新区、管委会、街道、社区四级工作推动机制,促进街道事业发展。

(二)健全财经管理机构。

建立健全街道财政所,完善财税的收支和管理,将街道财产、资金运作、预算考核等项目纳入财务内部控制,实行街道财力集中管理,并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街道税收稽征机构,配合税收部门加强对零散税源的征管,提升辖区税收管理水平;建立健全街道经济服务中心,为辖区企业提供咨询、注册、备案等“一站式”、“保姆式”服务。

(三)建立街道事业发展资金。

以加速推进“扩权强街”改革,打造具有新区特色的街道社区发展模式为目标,建立完善统一的街道工作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设立街道事业发展资金,调动街道工作积极性。资金主要用于街道经济、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城市管理等方面,特别支持街道开展工作创新,形成特色品牌。研究制定《滨海新区街道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滨海新区街道办事处工作考评办法》。

(四)全面推进街镇行政服务中心建设。

2011至2012年,全面完成街镇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工作,明确行政服务中心职能,将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区社会组织、计划生育、农用地审批及涉农补贴等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实行“一站式”、“一条龙”服务,探索推进“一口式”业务受理模式。

(五)加快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站)建设。

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步实施的原则,依据《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在全区每个街道、每个社区分批配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向群众提供多功能群众性文体活动场所。按照区政府与管委会共同出资的办法保证建设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

(六)完善农村城市化、城镇化地区管理。

创新农村城市化、城镇化地区社会管理体制,做好村民自治向居民自治的转变,推进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向农村城市化、城镇化地区延伸。强化社区服务功能,做好转型农民的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服务。鼓励社会各类组织和个人参与农村城市化和城镇化地区的社区建设,广泛开展城乡单位、城市社区与农村社区之间结对帮扶活动。

(七)推进干部队伍建设。

积极探索和实施从社区中培养选拔优秀人才充实到街镇机关,鼓励党政机关干部和事业单位人员到街镇任职。强化实践锻炼,有计划地选派优秀街镇干部到党政机关、经济功能区和重大项目、重点工程挂职工作。积极推进各委办局与街镇、街镇与街道、街道与街道之间的干部交流,增强街镇干部队伍的生机与活力。

六、进一步落实“新区的事在新区办”

推动落实“新区的事在新区办”运行机制,争取市级部门下放必要的行政审批事项和职能事权,使新区享有较为完备的经济社会管理职能和权限。

(一)积极落实《天津滨海新区条例》。

充分发挥《天津滨海新区条例》赋予新区的体制和政策优势,区政府和所属职能部门按照法定职责,统筹负责新区的各项经济社会事务和管理职能。进一步创新区域发展模式,争取在经济发展、对外开放、城乡一体化、社会管理创新、行政管理体制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上取得突破,努力消除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和体制性障碍,为加快新区开发开放提供保障,为全国改革发展提供经验和示范。

(二)进一步完善市区对口机制。

在市政府第一批下放110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基础上,积极争取市级部门下放新区第二批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和职能事权,具体范围由市政府规定。建立市级部门统一对口新区政府及所属职能部门的工作部署、考核渠道和文件报送收转程序,进一步完善新区统计渠道和统计制度。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充分发挥区综合配套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作用,统筹编制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做好改革工作的指导和推动。各牵头部门要按照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实施方案和责任分工,深化细化重点改革项目的目标任务,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二)完善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督查推动制度、调查研究制度和考核评估制度。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及时通报改革进展情况。需要跨部门协调的问题,牵头单位要主动协调、大胆协调,相关配合部门要跨前一步、主动对接,切实做到工作责任到位、任务落实到位。加强对改革项目实施的督查和指导,定期对改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将改革工作成效纳入部门和单位的年度考核内容。

(三)做好沟通对接。

充分利用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政策优势,积极与中央部委建立沟通渠道和共建机制,主动向主管部门多汇报、多请示,争取更多改革试点项目和支持政策落户新区。加强与市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争取市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针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问题,深入开展超前研究和专项调研,为改革提出解决思路和对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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