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营经济史·大事记(连载三十八)
摘要:1982年 1月8日全国工商联、中国民主建国会联合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报送《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的请示报告》。《报告》指出,我们将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协同有关部门,着重做好以下工作:发展城镇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为发展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提供咨询服务;在党和政府有关方针、政策的指引下,接受劳动服务公司委托举办或与有关部门联合举办各种专业训练班;根据需要和可能,自筹资金或与有关方面共同集资,举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集体企业;采取“扶上马,送一程”的方式,推荐合
1982年
1月8日全国工商联、中国民主建国会联合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报送《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的请示报告》。《报告》指出,我们将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协同有关部门,着重做好以下工作:发展城镇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为发展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提供咨询服务;在党和政府有关方针、政策的指引下,接受劳动服务公司委托举办或与有关部门联合举办各种专业训练班;根据需要和可能,自筹资金或与有关方面共同集资,举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集体企业;采取“扶上马,送一程”的方式,推荐合适的人员为集体企业的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当参谋、做顾问,发挥其作用。
1月14日胡耀邦在中共中央书记处会议上就对外经济关系问题发表意见: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利用两种资源——国内资源和国外资源;要打开两个市场——国内市场和国外市场;要学会两套本领——组织国内建设的本领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本领。
4月3日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会议在北京闭幕。会议指出:要继续办好城乡集市贸易,凡国家规定准许上市的商品,要允许上市,不要乱加限制;要正确贯彻允许社队和社员贩运农副产品的政策,集市的设置应当从便利群众出发,合理安排;城市农副产品市场的网点,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搞好市场建设和市场服务工作,要办好大牲畜、日用小商品等专营市场;要特别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经营那些群众需要而国营和集体没有经营或经营不足的行业,如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和有特殊工艺技术的行业,对那些行业可以放宽一些,准许带帮工,准许多带几个徒弟,以满足社会需要。
7月28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个体经济司。
9月1日-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举行。胡耀邦代表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向大会作题为《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的报告。报告指出:社会主义国营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居于主导地位。巩固和发展国营经济,是保障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并且保障个体经济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决定性条件。由于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总的说来还比较低,又很不平衡,在很长时期内需要多种经济形式的同时并存。在农村,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是主要经济形式。城镇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和服务业,现在都不应当也不可能由国营经济包办,有相当部分应当由集体举办。城镇青年和其他居民集资经营的合作经济,近几年在许多地方发展了起来,起了很好的作用。党和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指导,决不允许任何方面对它们排挤和打击。在农村和城市,都要鼓励劳动者个体经济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和工商行政管理下适当发展,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只有多种经济形式的合理配置和发展,才能繁荣城乡经济,方便人民生活。
10月20日至11月10日全国商业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决定进一步放宽政策,把流通领域搞活。(1)放宽农副产品的购销政策。派购的品种要逐渐缩小,原46种一、二类的农副产品减少为22种,三类农副产品和完成统派购任务后允许上市的一、二类农副产品要积极开展议购议销业务。除粮食外,其他农副产品要允许多渠道运销。(2)调整工业品的购销政策。适当扩大一些商品的批发和零售差价;耐用消费品实行提前付货、分期收款的办法;对部分季节性消费品实行季节差价;商业要大力开展代批发代销售的业务,并与企业联营联销。(3)放手发展集体和个体商业、饮食服务业,合理调整国营商业在社会商业中的经营比重。会议还决定,加快农村基层供销社的改革步伐,加快批发和零售企业的改革,认真抓好企业整顿。全面实行责任制,在小型销售店、饮食服务店,实行经营承包制。
12月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当前试办经济特区工作中若干问题的纪要》,肯定了试办特区3年来的成绩。《纪要》提出:当前需要赋予特区更多的自主权;各特区的总体发展规划,须由国务院审批;特区的建设发展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吸收利用港澳资金、侨资外资,根据发展、需要,可有步骤有选择地批准外资银行到特区开业;特区的各种税收应实行优惠待遇;要加速制订和完善经济立法;要坚决贯彻中央的各项方针政策,深入开展打击各种经济犯罪活动的斗争,反对任何崇洋媚外的意识和损害国家、民族利益的行为。
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11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个体劳动者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
12月20日《光明日报》刊登了两条消息。一条消息的标题是《个体经营的“傻子瓜子”价廉物美信誉高,国营企业的“迎春瓜子”面临挑战赶上去》,副题是“芜湖市果品公司改革经营管理制度,实行承包责任制,使‘迎春瓜子’质量提高,价格下降,销路扩大,目前两种瓜子的竞争并未结束”。另一条消息的标题是《“傻子”年广久向阜阳灾区捐款五千元》,副题是“个体户劳动致富争为社会作贡献”。
据统计,截至1982年底,全国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为2636813户,从业人员达3198693人,注册资金为82539.8万元,1982年实现营业额1007009.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