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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农村改革发展60年大事记

2009-07-24 08:53 江淮

摘要:1950年6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宣布在全国“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同年冬起,在新解放区陆续开展了土地改革运动。到1952年除台湾省和部分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外,全国的土地改革基本结束,使3亿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分得了约7亿亩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

●1950年6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宣布在全国“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同年冬起,在新解放区陆续开展了土地改革运动。到1952年除台湾省和部分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外,全国的土地改革基本结束,使3亿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分得了约7亿亩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

●1961年,省委第一书记曾希圣根据他在合肥市蜀山公社井岗大队南新生产队搞包产到户生产责任制取得的成效和经验,提请省委讨论,决定在全省扩大试行“包产到队、定产到田、责任到人”的办法,受到广大群众的欢迎,有效地调动了社员的生产积极性。

●1962年6月15日,中共中央书记处开会讨论“包产到户”问题。邓小平认为,哪种生产形式能够比较容易、比较快地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就采取哪种形式;群众愿意采取哪种形式,就应该采取哪种形式,不合法的使它合法起来。这就是著名的“好猫论”。

●1978年底,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18户农民秘密签订契约,决定将集体耕地承包到户,搞大包干。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把全党工作的着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全会还制定了加强农业的措施。

●1982年1月1日,改革开放以来的第一个关于“三农”问题一号文件——《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发出,指出农村实行的各种责任制,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要长期不变。

●1983年1月初,第二个“三农”问题一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从理论上肯定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全国全面推广。10月,农村开始实行政社(人民公社)分开,撤社建乡的农村基层管理体制改革。

●1985年1月初,第四个“三农”问题一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决定取消农副产品统购派购制度,我国农村开始了以改革农产品统购派购制度、调整产业结构为主要内容的第二步改革。

●1993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肯定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

●1998年10月,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经营制度必须长期坚持。

●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在农村实行税费改革的重大决策,并在安徽实行试点。农村税费改革是继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以来的又一重大改革。

●2005年1月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第七个关于“三农”问题的一号文件,要求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10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吹响了建设新农村的号角,提出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9亿农民彻底告别延续了2600年的“皇粮国税”。2月17日,中国农民又告别农业特产税和屠宰税。

●2007年1月底,第九个“三农”问题一号文件,提出把发展现代农业作为新农村建设的着力点。7月,国务院发出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要求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2008年10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胜利召开,中共中央发布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重大原则,并提出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9亿农民吃上“定心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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