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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统筹委、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村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9-07-24 00:03 成都市政府门户网站

摘要:​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成都市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村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统筹〔2009〕59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成都市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村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统筹城乡工作委员会    成都市财政局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成都市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村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城乡统筹进一步提高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水平的意见(试行)》,完善我市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的村级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村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村级专项资金)管理,根据《预算法》、《会计法》和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村级专项资金是市、县两级政府在本级财政年初预算中安排给村级组织,用于村级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的专项资金。村级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由村(居)民(代表)会议决策决定。

第二章 资金安排

第三条 村级专项资金安排的对象为本市范围内建制村和涉农社区(下称村(社区))。

第四条 对每个村(社区)每年的村级专项资金安排最低不少于20万元。其中,中心城区由区财政全额安排,近郊区(县)财政按市与区(县)5:5的比例安排,远郊县(市)财政按市与县(市)7:3的比例安排。有条件的区(市)县根据自身财力,应尽可能增加本级财政投入。

第五条 市财政对远郊县(市)村级专项资金安排标准为14万元/村(社区),并按以下各项因素调整:

村(社区)户籍人口2000人—3000人的,标准增加0.7万元;3000人—4000人的,标准增加1.4万元;4000人以上的,标准增加2.1万元。

村(社区)辖区面积3平方公里—4平方公里的,标准增加0.7万元;4平方公里—5平方公里的,标准增加1.4万元;5平方公里以上的,标准增加2.1万元。

村(社区)位于丘区和山区的,标准增加3.5万元。

村(社区)下辖小组数量超过12个的,每多1个小组标准增加0.7万元。

以上各项可累计,但市财政对每个村(社区)的村级专项资金安排每年最高为21万元。

第六条 市财政对近郊区(县)村级专项资金安排标准为10万元/村(社区),并按以下各项因素调整:

村(社区)户籍人口2000人—3000人的,标准增加0.5万元;3000人—4000人的,标准增加1万元;4000人以上的,标准增加1.5万元。

村(社区)辖区面积3平方公里—4平方公里的,标准增加0.5万元;4平方公里—5平方公里的,标准增加1万元;5平方公里以上的,标准增加1.5万元。

村(社区)下辖小组数量超过12个的,每多1个小组标准增加0.5万元。

以上各项可累计,但市财政对每个村(社区)的村级专项资金安排每年最高为15万元。

村(社区)位于丘区和山区的,标准增加参照远郊县(市),

资金由区(县)自行安排。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市级的村级专项资金由各区(市)县申报,市统筹委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审定后,非区划调整等特殊因素,将不再变动。

第八条 市级的村级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每年通过专项补助下达到相关区(市)县财政;区(市)县财政将村级专项资金(含本级财政承担部分)拨付到村(社区)。

第九条 各区(市)县财政应按配套要求,足额安排本级当年度的村级专项资金。若当年未按规定到位配套资金的,市财政将通过财政结算直接扣减,以确保全市的村级专项资金足额到位。

第十条 乡镇(含涉农街办)的村组代理会计核算中心为村(社区)在当地农村信用社开设“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村级专项资金”专用帐户,并负责村级专项资金的统一核算。

第十一条 村级专项资金按村(社区)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严禁平调、挤占、挪用或跨村(社区)调剂使用。

第十二条 村级专项资金用于村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的,经村民民主决策,可以向市小城投公司融资。融资资金的偿还来源为各级政府财政安排的各年度村级专项资金。融资资金和建设项目的管理按照《成都市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村级融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十三条 各级统筹部门是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村级项目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申报和审核,监督项目实施,收集数据、指标及效益分析等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村级专项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村级专项资金的筹措,监督相关资金的使用等。

第十五条 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负责村级专项资金的检查、审计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统筹委和成都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相关区(市)县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本地的村级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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