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建设大事记(1978—2008)
摘要: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邓小平在著名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中第一次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2月召开的十一届三中会全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5月24日,中共中央发出通知,根据宪法规定,重新设置人民检察院。
1978年
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邓小平在著名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中第一次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2月召开的十一届三中会全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5月24日,中共中央发出通知,根据宪法规定,重新设置人民检察院。
1979年
全国人大一次通过7部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在内的重要法律。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于1979年9月9日颁布,这就是著名的“64号文件”。2月17日至2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决定设立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中国的法制建设在中断多年后开始恢复和发展。
1980年
设“两案”特别法庭。9月26日至29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对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案公开进行审判。
1982年
11月26日至12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彭真所作的宪法修改草案报告;通过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新宪法对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作了全面的修改。
1985年
我国制定第一个五年普法规划,目前已进行到五五普法阶段。
1986年
7月10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全党必须坚决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通知》。《通知》指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认真贯彻落实“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思想。各级干部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地接受群众的监督和法制的约束,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
1988年
宪法修正案确立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宪法修正案第1条对宪法第11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1989年
9月26日江泽民提出要遵循法治方针。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在回答《纽约时报》记者提问时说:“我们绝不能以党代政,也绝不能以党代法。这也是新闻界常讲的究竟是人治还是法治的问题,我想我们一定要遵循法治的方针。”
1993年
宪法修正案确定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其要点为:(1)确认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国家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增加了“坚持改革开放”,使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的表述更加完整;将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使国家的奋斗目标更为科学和实事求是;(2)确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有利于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3)否定了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确定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4)取消了“农村人民公社”,确认“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法律地位;(5)将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以利于发挥县级政权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职能作用。
1994年
中南海首开法制讲座。12月9日,中共中央根据司法部党组的建议,中央第一次法制讲座在中南海举行,江泽民同志主持讲座并发表了重要讲话。主讲人是时任华东政法学院教授,现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题目是《国际商贸法律制度与关贸总协定》。
1995年
第七届国际反贪污大会在北京举行。10月6日至10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监察部联合举办的第七届国际反贪污大会在北京举行。大会主题是“反贪污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来自89个国家和地区的九百多名政府官员、法官、检察官、律师、专家和教授等参加大会。
1996年
中共中央第三次法制讲座在中南海举行。2月8日,在这次讲座的总结讲话中,江泽民提出要依法治国,并对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进行了全面深刻地阐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一条基本方针,写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同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严格界定了公安、工商等行政机关对公民和企业进行处罚的范围和责任。
1997年
党的十五大召开。9月12日党的十五大在北京召开。报告正式提出:“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五大报告同时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与法制讲座不同的是,十五大报告中,对“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表述已变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999年
邓小平理论、依法治国入宪。3月5日至15日召开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根据这一修正案,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思想地位、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国家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以及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作用等被写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此次会议还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办法》。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觉得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00年
《立法法》出台。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全年先后颁布修订了立法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产品质量法、种子法、海关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专利法、渔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引渡法、现役军官法等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2001年
依法治国成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3月第九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进一步明确指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将“依法治国”从治国方略的手段层次,上升为社会主义现代化重要目标的目的层次,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统一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标之内。
2002年
11月,党的十六大在北京召开。党的十六大报告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确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目标。十六大通过的新党章也作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规定。这是我们党在全国代表大会的文件中,第一次明确地对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出部署,并将它与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一起,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三大基本目标。
2003年
废止收容遣送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出台。
2004年
私产入宪,人权入宪;明确提出了“依法执政”。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经过投票表决,高票通过宪法修正案,这是现行宪法自1982年颁布以来的第四次修正。其中,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紧急状态写入宪法成为了本次修宪的三大亮点。
4月20日,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该纲要提出,要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7月1日,《行政许可法》的正式实施。标志着中国政府正在由单纯的“权力政府”向“责任政府”转变。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明确指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
2005年
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提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2月,党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和谐社会的六大基本特征: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规定了各级政府政务公开的内容。
11月,胡锦涛总书记提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并作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的重要批示,旨在从根本上解决政法机关权从何来、为谁掌权、为谁执法、如何执法等重大问题。
12月5日,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央政法委向全体政法干警部署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
2006年
政法系统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4月,中央政法委在北京举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研讨班,全面部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
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位居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之首。
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明确从2007年1月1日起,所有死刑案件核准权都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2007年
10月15日,党的十七大在北京召开。党的十七报告用一个独立篇幅、即第六部分“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为题,集中阐述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对“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了全面部署。
3月5日至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4月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008年
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实施。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将于8月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