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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技术要素定价理论基础及形成机制(技术要素市场发展与价格问题研究之三)

2005-12-09 12:01 高技术产业司子站

摘要:国内理论界对技术要素价格的确定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但总体上尚无一致的认识,各种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我国现行的技术要素定价理论基础及形成机制

(一)技术要素定价的理论基础

国内理论界对技术要素价格的确定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但总体上尚无一致的认识,各种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1、价值基础论。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是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角度来探讨的。技术要素商品作为商品家族中的一员,其价值实体是技术要素商品生产者的抽象劳动凝结,在这一点上,我国理论界一般没有太大的分歧。但对于技术要素商品价值量的确定,却碰到了困难,分歧比较大。这种分歧直接导致了定价模式上的各异。大体上有两种观点:

(1)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论。

认为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量的基本原理对于技术要素商品仍然是适用的。马克思以社会平均值作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为了消除重复生产某种商品时在劳动耗费上的社会差异。技术要素商品作为独创性劳动的凝结,它的生产非重复性决定不需要以社会平均值来消除重复生产中的劳动耗费的差异。生产技术要素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在社会必要的条件下)常常就成为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技术要素商品价值决定虽有特殊性,但其价值量仍是由耗费在该商品中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它不仅符合马克思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第一种含义,而且也符合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第二种含义,作为商品,它的生产与流通同样受价值规律支配。

(2)个别劳动时间决定论。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a、在一般情况下,技术商品只有一个研制者。b、即使可能有几个研制者同时起步研制,在实行专利的条件下,最先申请的研制者受到专利保护,而其余技术要素商品的劳动时间不予承认,这时技术要素商品的价值量,就是最先获得成功的那个研制者的个别劳动时间。c、在实行技术项目招标的情况下,从理论上来说似乎有一个平均劳动时间,但是中标者或者说是达成交易的只是劳动时间最少的那一个。所以招标条件下技术要素商品的价值量也是个别劳动时间。d、作为技术秘密的技术要素商品是人无我有,有与众不同之处,它们可能是长期的劳动实践中自然地积累起来的,也可能是人们自觉加以总结的。这两种方式都和劳动实践紧密结合,很难单独分出技术秘密形成的劳动时间,各不相同的技术秘密只有各不相同的个别劳动时间。

2、使用效益决定论。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技术要素商品具有非重复性,不能象物质商品那样成批生产,每一技术要素商品都具有自己特殊的使用价值,以区别于其它任何技术要素商品,这就是技术要素商品的“单一性”,这种“单一性”决定了技术要素商品是没有其他劳动消耗可比的,也就是说没有“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既然技术要素商品不能形成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那就应用该项技术来生产其他商品所能够创造经济效益的大小来论价,也即按使用价值来定价。技术要素商品都是第一次进入市场,不可能在事前就有了大量的经验来确定彼此需要的数量。

对以上观点有异议的一些学者则认为:由技术要素商品产生的经济效益程度确定其使用价值量,从而得到它的价值量并以此定价,采用的是由将来确定现在的判断模式,无疑是因果倒置的,它在很大程度上是回避了技术要素商品的价值决定问题。

还有一些学者反驳:如果这种观点成立,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在商品转让中商品的价值应得到全部补偿。技术要素商品的价值理应全部归技术要素商品出售者所有,也就是说由技术要素商品使用而新增的价值全部归技术要素商品的供给方。这样,技术要素商品的需求方购买、使用技术商品将一无所获,他不能从新技术商品的应用得到经济效益,也就是不能从物质利益上关心技术进步,失去购买技术要素商品的动力。因此,认为使用效益决定价值是把凝结在技术要素商品中的价值与技术要素商品使用后能增加的价值混为一谈。

3、供求决定论。

有的学者认为:技术要素商品的价格由供求关系决定。一项技术成果在导入期和衰退期无论采取什么政策,需求量也是有限的,这种需求不足,决定技术要素商品必须低价售出;在技术成果的成长期和成熟期,使用该成果能带来较高的经济效益,由此极大地刺激了社会对该技术的需求量,此时的技术要素商品会以较高的价格出售。

还有的学者认为:技术要素商品的成交价格是供方与需方价格协调的结果,要确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必须分别对供需双方认定的规律进行研究,并据此理论设计出了定价模型的决策支持系统。

4、垄断价格决定论。

这种观点认为,技术要素商品是一种特殊商品,它不是那种数量可以由劳动增加,生产可以不受限制地进行的商品,而是一种不能规则地、大量重复生产的商品,这种商品与其生产者有着固定的单一联系,为生产者所独占,不能被其他人重新生产。正由于这一特殊性决定了这种商品的价格是垄断价格。专利制度的实施保证了其垄断地位,非专利的技术也可以通过保密来达到垄断。在此时,垄断价格与购买者的需要或支付能力相符。

5、预期效益决定论。

赞同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技术要素商品的经济效益是根据企业预期利润率和原有利润率的比较而定的。企业采用技术要素商品要考虑两个因素,即利润量和投资量。投资量中包括技术要素商品的价格,尽管该价格尚属未知,但企业总要垫付这个投资量。企业必须把上述利润量和投资量进行比较,计算出相应的资金利润率。企业在做出这种计算时,尚未进行实际生产,因此,它是企业的预期利润率。企业应该把预期利润率与企业原有的利润率进行比较。只有当预期利润率大于原有利润率时,该技术要素商品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企业才会购买它,这是确定技术要素商品价格的基本出发点。问题在于预期利润率由什么决定。这些学者认为,预期利润率的大小取决于技术要素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企业技术投资量,而使用价值直接在总产值中体现出来,技术投资量则由技术要素商品的卖方决定,技术投资量的大小与企业预期利润率的高低成反比。

这种观点本意是想否定使用效益决定价格论,但在论证过程中对决定使用价值的总产值是预期还是现实这一根本性问题没有说明。如果是预期,则由预期总产值决定预期利润率,并没有说明技术要素商品价格最终决定,从而预期效益决定论难以成立。如果是现实,则应已包括技术要素商品的价格。因为只有采用了该项技术要素商品才得以有产出。因此,不存在预期问题,没有必要用预期利润率来决定已经投入生产的技术要素商品的价格。另外,技术投资总量的大小与企业预期利润率的高低也并非一定成反比。

6、“二价分离”论。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技术要素商品的每一种都有其自身的独特性,不象一般商品那样可以成批生产,因此具有非重复性。由于这一特点,它不存在个别劳动时间向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过渡的机制。技术要素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就是创造自身价值与使用价值的必要时间耗费,形成了技术要素商品的“个别成本”,但个别成本无法替代部门平均成本,因而对技术要素商品而言就不适宜“成本+理论”的普遍价格构成模式。另一方面,在对技术要素商品自身价值实现过程的理解应从两方面来考虑:其一,它也是商品,其价值的实现既包容于它的社会交换活动中;同时,在与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结合中有着本身特有的属性决定的完整生命周期,通过技术的应用,伴生着高附加值。因此,技术要素的使用价值不具有一般商品的直接性,而是间接地渗透到生产领域,经过一个多环节的较长物化过程而成为现实生产力。由于技术要素可看成是应用于生产的加工过的信息,因而在技术要素市场的交易中技术要素商品的所有权一般不发生转移。同一技术要素商品交易的多次性和不确定性,使它的个别成本对其价格形成没有任何权威性影响,从而进一步导致了技术要素的价格与价值的完全分离。 

(二)我国现行的技术要素价格形成机制

以上分析表明,技术要素价格是由多种构成和在多种因素影响下形成的,对于其定价理论基础的讨论也是百家争鸣。在国际上,技术交易的理论远不如普通商品交易理论那么完善,技术要素市场的发育也远未成熟,理论和实践中存在许多尚待解决的问题。同一技术或生产线,我国引进往往比发达国家(如日本)引进代价高,而发挥的效益又较差,而且常常发生盲目的重复引进和受骗上当的现象。国内的技术要素市场正处于初级阶段,技术交易还很不规范,技术评估能力较弱,尤其没有形成各种价格的参考体系。

因此,虽然根据技术要素商品的各种定价理论,不少学者设计了许多具体的定价模式,主要有P=C+V+M型、供求型、总和价格型等,但是国内技术交易实质上是买卖双方根据上述各种因素具体协商的结果。在交易过程中则自由开价、自由议价和定价,有很明显的随意性和偶然性。同类技术由于持有者不同或对于不同的买方,成交价格相差10倍也不足为奇。技术要素买方只有了解和掌握了各种因素,在广泛的范围内深入地鉴别和选择,才能寻求到公平有利的价格。

1、转让方式。

技术交易是个笼统的概念,在买卖过程中和实施之后,技术要素卖方既不可完全失去,技术要素买方也不可能完全获得。多数情况下,技术要素买方付出代价后得到的只是技术的使用权,而且对于技术的使用又附加了一系列的限制,这些时间、空间的限制影响着技术要素买方的利益、风险,也影响着技术要素价格的确定。

(1)独家买断。也称独占许可,转让方不但将技术使用权卖给了引进方,不再向第三方转让,而且转让方自己也不能利用该技术生产商品。技术要素买方成了新的技术持有者,兼有技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这种独家买断的方式,价格最高。根据LES(国际许可证工作者协会)统计,独占许可的转让费通常比非独占许可高20~50%。

(2)独家许可。转让方允许技术要素买方独家使用该技术,保证不向第三方转让。但是转让方保留自家使用该技术的权利。技术要素买方在产品市场上唯一可能的竞争者就是技术要素卖方,技术要素卖方也可能因转让而失去一部分市场,要求技术要素买方支付机会成本。这种方式的转让费低于独占许可。

(3)普通转让。也称普通许可,技术持有者可以重复多次地转让技术,技术要素买方只是若干个实施方中的“普通一兵”,其产品遇到的竞争可能就比较大。尽管如此,由于其转让费用较低,这是最常见的转让方式。

(4)分售许可。通常情况下,技术要素买方购买之后,只能自己使用,在合同中要承担技术保密的责任,不得对外泄露也不得向第三方转让。但是若允许分售许可,技术买方就可以既卖产品,又卖技术,通过出售技术可能较快收回购买成本。当然因此付出的价格就较高。有的中介公司,购买技术不是为了使用,而是加价出售。通常是在行情看好的前提下,要力争能够独占许可或分售许可。

(5)转让的区域和期限。技术要素交易合同中必须规定技术转让的区域和期限。例如“全国独家转让”、“省内独家转让”等,是指在全国或某省的范围内技术要素卖方不向第三方转让。转让区域的划定很重要,对技术要素买方意味着市场大小,竞争者的远近和强弱。对于产品销售量和价格、利润有直接影响。对于技术要素卖方则关系到转让次数、机会和转让费收益问题。许可区域范围越大,使用期限越长,技术要素价格越高。在国内技术要素市场上,很多情况下对技术使用期限不作规定,即技术买方获得了永久的使用权。

作为技术要素买方,对于转让区域的认识,可能有一个误区,由于对于技术和市场没有底数,惧怕竞争,往往希望独家占有的区域越大越好。其实真正生产出的产品根本覆盖不了这么广大的市场,白白付出了过高的转让费,这是一种盲目的浪费。技术要素买方可以根据自身实力,量力而行,寻求适当的转让区域,即可避免这种浪费。

当技术要素买方要求的转让区域较大时(通常是省内独家),除了要付出较高代价,还可能承担一种附加条件叫做“规模期限”。即在某期限内(如1、2年)在该区域达到一定的市场占有率或产量达到一定规模,否则技术卖方就有权在该区域再行转让。当转让区域缩小时(例如在地区或县内转让),这种“规模期限”就可能被取消。

(6)转让硬件或软件。技术硬件是指物化了先进技术的机械、设备、器材等。在购买硬件的同时就引进了物化其中的技术。软件是指以专利、资料、图纸、技术诀窍、工艺技术知识等形式存在的技术。我国从国外引进技术,多数以引进硬件为主。例如50年代上马的156个大项目,是从苏联、东欧引进成套设备建成一批大企业,奠定了汽车、拖拉机、飞机、机床、电机、船舶等产业的基础。改革开放以后引进了大量的生产线,如彩电、彩管、冰箱、洗衣机、汽车、炼钢、轧钢,甚至盒装豆腐和方便面生产线,也是以引进技术硬件为主,这种引进方式,设备费用占2/3左右,而技术软件费用占1/3左右。

在国内技术要素市场上,多数技术要素卖方不同时生产或出售成套设备,而是协助或指导技术要素买方自行购置配套设备,技术要素卖方提供设备联动试车和生产服务。有的技术需要专用设备,由技术要素卖方提供。技术硬件即设备,其价格应与普通商品的交易价格相同,即具有广泛可比性,买方可以货比三家。按理讲专用设备也应按成本和利润明码标价,但是专用设备生产批量小,制造成本可能较高。有的通用设备按技术要素卖方的特殊要求进行一定的改造,又有了新的附加值。这两种设备的价格,容易引起双方争论。有时会把技术软件和设备混在一起计价。在这种情况下技术要素买方应当要求对方提供设备清单、设备的单价和来源,与市场同类产品进行比较。对价格过高和性能不可靠的,要提出调整,对价格的合理性要进行分析判断。

2、习惯价格和产业规范。

习惯价格是指在过去成交的同类技术要素中形成的一些价格范围和惯例,可以作为价格谈判的参照。不同行业的不同技术要素价格差异很大,为了使价格谈判靠近成交价格,了解本行业同类技术要素的价格惯例是必要的,例如食品行业转让一项新产品技术的价格在5000~50000元之间。如果对大型企业转让一项新产品技术,包括成套技术服务,综合收费可达30~50万元。某生物研究所向山东某厂转让一项蚓激酶生产技术,转让费1500万元,以此给出了新医药产品和生物制品技术的价格数量级。

在国际上,技术提成比率在不同行业也形成了不同的惯例。比如医药技术提成率是销售额的10~15%,信息处理技术是3~5%,日用消费品技术提成率是2%,造纸和木材业为4~6%,石油行业是1%或更低,汽车技术是0.5~5%。

习惯价格和产业规范仅仅具有参考价值。实际上,每一项具体协议的条款差异很大,双方协商的深度和广度以及影响技术要素价格的诸多因素,特别是新增利润数额也有很大变动幅度,过分强调习惯价格和产业规范的必要性不大。因此,只能从具体情况出发,一事一议地商定双方都能接受的价格。

3、技术要素价格的谈判。

技术要素交易谈判一般分为两个部分:技术谈判和商务谈判,通常是先谈技术,再谈商务。技术谈判是明确交易的内容和目标,商务谈判是规定交易的条件。商务谈判的中心环节是价格谈判。在明确可供转让的技术之后,成交价格是关键问题。与商品交易相比,技术要素价格的伸缩幅度很大。作为技术要素买方对自己能够接受的价格范围和合理的价格水平必须酝酿成熟,心中有数,这样才能坦然地坐在谈判桌前。价格谈判一般分为三步:询价、报价和还价。通常是买方询价,卖方报价,买方还价。

(1)询价。询价是在技术内容已确定的基础上,要求卖方提出转让条件。询价可以分两步走,首先是多方初步询价,了解不同技术要素卖方的转让条件,掌握技术要素的价格范围和其它转让条件。其次是详细询价,是在技术谈判之后具体地了解技术要素卖方的报价内容。

(2)报价。报价是技术要素卖方根据买方要求提出的成交条件。报价要经过认真的核算,既要提出确凿的数据说明技术的先进性、可靠性和经济性,又要说明开价的合理性,使该价格有说服力和竞争力。

(3)还价。还价是技术要素买方在还价之前要进行比价。即把询价后反馈的信息进行分析比较。比较的因素有技术的先进性、适用性、经济性、转让费总额、支付方式、双方的义务和权利等等。

价格有不同的比较方式。横向比较,即货比三家,与市场同类技术要素的价格相比较;纵向比较,即与历年成交的价格比较;总体比较,即对技术项目或成套设备的总投入进行比较;单项比较,即把总价格分解,按软件、硬件,或者再行细分进行比较。

比价之后是还价,要求对方在价格或权利义务上做出让步,经过几个回合的讨价还价,最终达成成交价格和一揽子协议。

价格谈判的实质是双方对新增利润的分配比例进行协商。双方都不可能独得新增利润。技术要素卖方独得新增利润,意味着技术要素买方无利可图,引进技术只“替她人做嫁衣裳”;技术要素买方独得新增利润,意味着技术要素卖方除回收成本之外也无利可图。技术要素卖方开出的底价应低于技术要素买方开出的顶价,两个价格范围有重叠部分,双方就有谈判的余地。讨价还价就是在价格重叠部分进行。这个价格范围并非一成不变,随着协议内容、技术成份和交易环境条件的改变,双方报价和最终价格都可能随之调整变化。

  4、技术评估和作价。

价格是技术洽谈的焦点,然而不论是国际技术贸易,还是国内技术贸易,几乎所有的技术商品都采用的是自由议价、自由定价,存在着很大盲目性和不合理性。有时因价格问题久谈不下,或者成交价格极不合理。在这种情况下,求助于专门机构,对涉及的技术评估作价,也是一种解决的办法。

技术评估与作价由无形资产评估事务所受理,这类机构是由政府主管部门确认,工商局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不应隶属于任何行政部门。技术作价机构应坚持公正服务的原则,不得偏袒任何一方,本着科学客观、实事求是的态度,对技术要素价格进行评估。技术作价机构内部设有专职业务人员和专家委员会,并具有严格的工作程序和评估手段。

技术作价程序基本上分为四个阶段:一是接受客户委托;二是数据资料的收集和处理:三是制定作价方案,实施评估;四是编写和提出技术作价报告。一般情况下要签订正式的技术作价合同。由于技术属于技术要素卖方所有,委托方和付款方应是技术要素卖方。

技术作价是一系列的理论和数学模型。涉及技术要素价格的主要内容是技术的研制成本和技术的经济效益,其中经济效益是核心内容和关键因素,为此还要进行技术要素商品的市场调查。市场调查的结果,作为技术作价的副产物,对技术要素买方有重要参考价值,即能够了解了市场行情。

对技术要素进行评估和作价,比之自由议价和定价是一大进步,其价格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就增强了。但是我国无形资产评估机构还不多,权威性较差,评估的理论和数学模型也不够完善。有时评估结果与实际情况有一定距离和偏差。因此,评估结果仍然只能供技术买卖双方参考。

总之,技术要素商品的价格应当由供求双方议定。市场管理中除了协助做好技术鉴定工作以外,主要是提供信息,促成交易,而不应当采取限定价格的措施,否则既不利于新技术的研制,也不利于它们的推广应用。既然进入技术要素市场的技术商品总是具有一定先进性的技术,既然技术要素市场管理中要维持技术要素商品的保密性,那么技术要素市场就绝不是完全竞争的市场,而只能是垄断的市场或垄断竞争的市场。在这样的市场上,价格就会高于完全竞争市场上的价格,技术供给一方所得到的利润也高于完全竞争条件下的利润。对于这些情况,应有充分的理解。只有充分理解了这些,技术要素市场的迅速发展是可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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