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改革信息库欢迎您!
首页 文章 社会体制 社会保障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2002-04-29 09:37 法律搜索网

摘要:近年来,特别是国务院决定在辽宁进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以来,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工作有了明显进展,保障制度框架体系不断完善,管理和运行机制进一步健全,保障金申请审批和管理发放程序初步实现了规范化,绝大多数符合保障条件的城市困难居民纳入了保障范围,维护了城市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了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

   辽政发[2002]32号 

发布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 

生效日期: 2002-04-29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特别是国务院决定在辽宁进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以来,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工作有了明显进展,保障制度框架体系不断完善,管理和运行机制进一步健全,保障金申请审批和管理发放程序初步实现了规范化,绝大多数符合保障条件的城市困难居民纳入了保障范围,维护了城市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了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但是,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需要引起重视的问题,有的地方城市低保工作属地化管理原则还没有完全落实,财政投入资金不足;组织管理机构不健全,特别是基层组织管理机构和人员、经费未按规定落实;管理工作不够规范,管理手段落后;个别地区尚有符合保障条件的城市困难居民未纳入保障范围。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城市低保工作,尽快将符合条件的城市困难居民纳入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城市低保工作的责任感

城市低保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城市传统社会救济制度的重大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具体体现。做好这项工作,对于保障城市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特别是随着我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更迫切需要加强城市低保工作,为城市贫困人口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城市低保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采取有力措施,狠抓落实,切实做好城市低保工作。

二、加大工作力度,尽快将符合条件的城市困难居民纳入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按中央要求,6月底前要将符合条件的城市困难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为党的十六大的胜利召开创造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各地要按照中央的要求,根据全省城市低保对象普查结果,制定保障计划,确保在6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城市困难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 围,实现应保尽保。各级政府要按属地化管理原则,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低保资金投入力度,并将低保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要坚决杜绝不列、虚列、列而不支和挤占挪用低保资金现象。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低保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和管理发放情况的督促检查力度,确保保障金及时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防止发生拖欠。

三、严格按政策规定计算低保对象的家庭收入

对申领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市困难居民,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计算其家庭收入。家庭人均收入及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方可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在岗职工、离岗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和离退休费的人员,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87)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要求,按照当地政府公布的有关标准计算其应得收入。上述人员领取的应得收入高于当地政府公布标准的,按实际领取额计入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布标准的,按当地政府公布的标准计入家庭收入。对因拖欠上述人员的应得待遇而造成其家庭生活困难、又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应采取临时救济和社会互助的办法解决其生活困难。

对自谋职业者的收入,要按当地行业评估标准计算,实际收入高于当地行业评估标准的按实际收入计算。行业评估标准由市和县()人民政府制定。

对有劳动能力、符合就业条件而未就业人员,要按实际收入计算本人收入。为了鼓励其劳动自救,维护低保制度的公正、公平,对有劳动能力、符合就业条件而未就业的,应视情况采取定期定额救助或粮油补助办法;经两次介绍、无正当理由不就业或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劳动的,不能享受低保待遇;实行家庭收入定期申报制度,低保对象每月要向管理审批机关申报家庭收入变化情况,如不按时申报,视为自动放弃保障待遇;街道和社区要采取入户调查、单位索证、行业评估、居民代表评议、跟踪消费、组织保障对象参加公益性劳动等办法,核实其家庭收入(特别是隐性收入),同时建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对隐瞒家庭收入、骗取保障金的,要取消其保障资格,并给予一定处罚。

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要按《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政发(2001)27)规定计入本人月应得收入。破产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在扣除3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剩余部分按3年的月平均额计入本人月应得收入。其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领取的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在扣除计算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所依据的月数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余额按计算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所依据月数的月平均额计入本人应得收入。

四、搞好各保障制度间的衔接,落实好三条保障线的责任

社会保障是个系统工程,需要落实各方面的责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按《劳动法》的规定,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停产、半停产的企业,要按时给职工发生活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要及时为其发放失业保险金;要及时足额为离退休人员发放离退休费。上述应得待遇领取后,家庭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方可按规定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五、加大就业再就业工作力度,从根本上解决贫困问题

解决贫困问题,低保是治标,而解决就业问题,增加贫困居民的收入才是治本措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力度,开发就业岗位,改善就业环境,落实扶持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使有劳动能力、符合就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能及时就业,缓解低保工作压力,从根本上解决贫困问题。同时,要完善城市低保制度体系,加大临时救济、政策扶持的力度,大力开展扶贫捐赠和包户扶贫活动,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帮助弱势群体,多渠道解决贫困居民的生活问题。

六、加强管理,将低保工作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

要进一步完善低保工作的政策法规和配套制度,实现低保工作法制化;规范保障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实现低保工作操作规范化;强化低保对象动态管理,建立低保对象续保申请和家庭收入定期申报核查制度,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保障,家庭收入发生变化、超过低保标准的要及时终止保障,确保对象有进有出,差额救助标准有升有降;推进最低生活保障金银行发放,确保运行安全,提高工作效率,方便低保对象领取;各市要建立低保对象名单备案制度,市、县(市、区)、街道都要建立监督、咨询、举报电话,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实现民主监督公开化。

七、进一步健全基层低保工作机构,加快低保信息网络建设步伐

各地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的通知》(辽政发(2002)21)要求,建立健全市、县(市、区)街道和社区低保工作机构,配齐人员,落实好经费,解决好办公条件。特别是要建立健全街道和社区的低保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工作机构,完善办公和服务设施,为做好低保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工作奠定基础。各市要加快低保网络建设步伐,尽快落实市、县(市、区)低保网络和街道、社区两级终端建设资金,力争在10月底前建成低保网络并实现全省联网。

                                                   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首页
相关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