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大事记
摘要: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的具体方案是:“推行公积金、提租发补贴、配房买债券、买房给优惠、建立房委会”五项措施一并出台。其中“(一)推行公积金”中,阐明公积金的性质为“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长期储金”,同时就“对象和范围”、“公积金缴交额”、“公积金的利率”、“公积金的来源”、“公积金的使用和提取(分个人的使用和提取、单位的使用两种)”、“公积金的管理”六部分做出规定。《方案》还明确市房委会下设办公室和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1991年
★ 2月8日 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原则通过批准《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的具体方案是:“推行公积金、提租发补贴、配房买债券、买房给优惠、建立房委会”五项措施一并出台。其中“(一)推行公积金”中,阐明公积金的性质为“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长期储金”,同时就“对象和范围”、“公积金缴交额”、“公积金的利率”、“公积金的来源”、“公积金的使用和提取(分个人的使用和提取、单位的使用两种)”、“公积金的管理”六部分做出规定。《方案》还明确市房委会下设办公室和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实施细则》(沪府发[1991]8号)公布实施。此《细则》中包含《上海市公积金暂行办法》、《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章程》和《上海市房改资金金融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5月 上海在全国率先正式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6月7日 国务院印发《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1]30号)。要求“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筹集住房资金,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住房资金的转化,建立住房基金。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回收的资金,一律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金融机构,其使用权不变,作为单位的住房基金,用于住房建设和维修,不得挪作他用。”
★6月 《关于公积金缴交和支取具体处理意见》(沪房改办[1991]第30号、沪建行房信[1991]第19号)实施。
★《公积金帐记帐方法说明》(沪房改办发(1991)字第63号)公布。
★8月30日 《单位住房专项贷款暂行规定》(沪房改办[1991]第31号、沪建行房信[1991]第24号)出台。
★10月8日 李鹏总理接见全国房改工作会议部分代表并讲话。李鹏总理对上海试行公积金制度给予肯定,“上海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经验,也就是多种方法筹集建房资金。首先是公积金制度,从个人的工资中拿出5%,从企业的工资基金中也拿出5%,两个5%构成了公积金。……多种方式同时并举,形成制度,形成新的筹集资金机制。现在每年可以拿到10个亿,今后,生产发展了,公积金也随之增加,这叫水涨船高,从而建立起稳定的建房基金。”
★11月23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1]73号)。提出“公积金是建立个人住房基金的有效方式,各地区要紧密联系各地区的特点和经济能力,正确引导,逐步推行。”
★12月1日 太原市房改方案正式实施,其模式是:提租补贴,超标加租,推行住房公积金(编者注:这是第一次正式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名称?)
★12月9日 铁道部上报《关于铁路住房制度改革指导性方案的报告》(铁体法[1991]107号)。在方案中提出“铁路房改的资金,如住房公积金、……等,均纳入铁路系统单位住房基金,使房改资金在铁路内部调剂,自我发展。”“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住房基金,其中企业提供的暂不超过标准工资的5%(用企业住房基金转换,不足部分,按国家政策规定,有控制地列入成本),个人提供的数额各单位参照地方规定自定。……住房公积金应建立专项账户,不得挪作他用。”
★《天津房改方案》的主要内容:①实行公积金制,在房改方案实施后的三年内,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的公积金交缴率5%;②分步提租发贴;③职工买房优惠;④租房交保证金;⑤发展合作建房;⑥建立住房基金。
★是年 上海已有七县成立住房委员会,参加“公积金制度”的单位5206个,职工达65.48万人,每月共缴交公积金约850万元。
1992年
★2月14日 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建设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房[1992]67号)。
★3月1日 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财政部、建设部颁发《关于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2)财综字第31号)。提出住房资金的来源包括:(六)建立公积金制度筹集的资金。职工个人交纳的公积金由职工个人负担。国营企业交纳的公积金,由企业公有住房提取的折旧和其它划转的资金解决;不足部分经各级财政部门核定,可在成本中列支,本地区在成本中列支的公积金暂定不得超过企业缴纳公积金总额的20%。行政事业单位交纳的公积金,原则上由其自有资金和其他划转的资金来解决,不足部分经各级财政部门核定后,可由国家预算适当安排,在预算中列支的公积金不得超过单位缴纳公积金总额的50%。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房改、财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测算和确定,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3月13日 中央军委印发《军队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1992)1号)。其中就实行住房公积金做出如下规定:(一)军官、文职干部、军士长、专业军士、正式职工和由军队负责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均实行住房公积金。(二)实行住房公积金的人员,本人按月缴存基本工资的5%,总部从工资预算中按本人基本工资安排5%,从预算外收入中按本人基本工资安排5%,这三个5%均存入个人名下,作为住房基金;其中本人缴存的5%按照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结算利息。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工资的调整,公积金缴交率可适当进行调整。(三)公积金只能用于购房、建房或私房翻建大修,不得用于其他支出。实行公积金的人员在军内调动时,其结余的公积金随之转入新单位;离开军队时,将结余的公积金本息归还本人;本人辞世后,其结余的公积金本息转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名下。出售用公积金购买或建设的住房时,须将所使用的公积金如数转入现工作单位。(四)公积金的归集和管理,由军队后勤财务结算中心或财务部门负责。
★6月11日 财政部印发《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财政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2]财综字第106号)。规定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缴存的公积金免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而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缴存的公积金的经营收入,按扣除成本(费用)和税金的余额计征“两金”。
★6月 武汉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成立。常州市开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11月7日 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印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章程(试行)》(房改字[1992]30号)。“中心”是为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代表政府对房改资金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营运的事业性经济实体,属于事业法人。其经营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服务于房改,保证政策性住房资金的专款专用。“中心”近企业化管理要求,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求平衡、自我积累的原则。“中心”以大中城市为依托,设置基层中心机构,全国形成网络体系。县、大型工矿企业、省直事业单位统一设“分中心”,均为经济实体,“中心”对“分中心”实行政策、业务领导。省级设立住房资金管理联合中心,组成理事会,联合中心为本辖区内资金中心的指导、协调、服务机构。《章程》明确了“中心”职责和内部组织结构。
★北京市《关于成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通知》(京政发[1992]44号),管理中心“为市政府房改办公室的直属事业单位(相当副局级)”
★天津市编委371号文件决定,成立天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归集、管理全市的住房资金,与市房改办合署办公,设事业编30名,为处级单位。
★湖北省编委(鄂机编[1992]088号)批复:同意省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挂房改资金管理中心的牌子,相应核定事业编制8人。
★吉林省房改的主要形式是:……在城市逐步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各市可根据经济情况确定单位和个人公积金缴交率2%至5%,并随着经济发展每年可调整一次。
★哈尔滨市编委以哈编字[1992]第326号文批准成立住房制度改革资金管理中心,为副局级事业单位,挂靠在房改办,内设:计划处、会计处、信贷处、信息统计处4个处。编制23人。
★大连市成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隶属房改办,下设4个处室:办公室、信贷处、信息处、筹资处,定编38名。
★济南市在市房改领导小组下设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设置和住房资金管理的三条原则:责权统一的原则、属地原则、要坚持适应发展,配套改革的原则。
1993年
★2月 国务院住房制度领导小组关于对江西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批复(房改字[1993]1号),提出“要积极探索建立住房新体制的路子,完善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大力发展经济实用商品住房。”
★4月16日 建设部、全国总工会会关于印发《加快解决城镇住房困难户住房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建房(93)369号)。
★8月10日 建设部、国家土地局、国家工商局、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建房[1993]598号)。指出,“严格管理住房基金……今后所有开发公司都要承担相当于所开发的商品面积20%以上的微利居民住宅建设任务。”
★11月30—12月3日 第三次全国房改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国务委员,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组长李铁映作了题为《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设的发展》的工作报告。会议提出了房改的指导思想和城镇住房新制度的基本框架,概括起来为:三方合理负担,社会方式运行,货币形式分配,两种供应体系,普建公积金制,发展住房金融,规范市场交易。其中,上海市的《我们是怎样推行公积金制度的》一文作为经验材料在会上交流。
★辽宁省政府以辽政办发[1993]21号文件明确,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隶属房改领导小组,房改资金不能列入财政专户。
★山东省政府就资金管理中心问题,省政府鲁政发[1993]18号文件指出,此问题由当地政府确定,其中要求,按照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资金管理中心章程,挂靠在房改办挂靠的同一单位。
1994年
★2月2日 国家统计局印发了《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劳动统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统字[1994]37号)。这是机关和事业单位核算住房公积金缴交额的政策依据。
★5月30日 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与南京有线电厂联合研制开发的住房公积金微机管理系统通过省级技术鉴定。国务院房改办在其《简报》“编者按”中提出,“科学化的微机管理是公积金管理的重要环节,目前上海、天津、南京等城市均已开发完成住房公积金微机管理系统并投入运行。各地不宜单独进行微机管理系统的开发,以避免重复投资、重复开发。”
★5月 武汉市审计局对武汉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进行审计调查,并于6月16日向武汉市政府提交了审计报告。
★7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
★7月18日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出台。
《决定》明确了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其基本内容是: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改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把各单位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改变为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机制;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方式;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决定》指出,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转变住房分配体制,有利于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提高职工购、建住房能力,促进住房建设。所有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交纳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决定》规定了单位和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分别掌握在5%,已超过这个比例的可以不变;明确了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来源;并确定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按照责权利一致的原则,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等有关具体规定,允许各市(县)政府设立专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一律由当地人民政府委托指定的专业银行办理。
★8月20日 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下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房改字[1994]4号)。要求“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城市和地区,要抓紧做好各项基础性准备工作,尽快把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起来;已经建立的城市和地区要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强公积金的管理,按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管好用好这笔资金,保证专款专用。”
★10月9日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银发[1994]255号)。
★11月15日 建设部发布实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40号令)。
★11月23日 财政部 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财综字[1994]126号)出台。
这是全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第一个专门规定。它界定了“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长期住房储金”实行“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确定了公积金起步阶段的缴存比例为5%,明确了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来源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方式。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和顺序作了规定: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抵押贷款;职工自住住房大修贷款;城市经济适用房建设贷款;单位购买、建设住房抵押贷款;在满足支付需要和安排以上贷款后,其余额可用于购买国债。关于“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等有关具体规定,由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并审批其使用计划和财政收支预决算。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具体设置,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同时明确,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由当地人民政府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委托指定的银行办理。
★12月1日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财政部关于《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4]313号)发布实施。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一般按法定半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住房公积金存款于每年6月30日按上年7月1日银行挂牌利率计息,并自结息日起自动转存。”“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基础上加规定利差:单位住房贷款利率(按季结息),3年内加1.8个百分点,3年以上至5年加2.16个百分点;附加还本宽限期的,每年宽限期另加0.18个百分点;无贷款抵押的,另加0.99个百分点。职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利率(按月或按季结息),5年以内加1.8个百分点,5年以上至10年加2.34个百分点,10年以上至15年加2.88个百分点,15年以上至20年加3.42个百分点。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贷款利率,随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调整。”“受托银行办理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的手续费率,由委托人和受托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12月15日 建设部、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财政部关于印发《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房(94)761号)。
★北京市房改办、建行北京市分行联合下发了《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抵押(委托)贷款办法(试行)》,该《办法》包括总则、抵押对象及条件、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贷款程序、贷款的偿还与收回、抵押房屋的保险、抵押物的处分、其它等九个部分。
★安徽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调整省住房资金管理联合中心组成人员的通知》(皖政秘[1994]11号),公布了资金管理联合中心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联合中心主任、副主任名单,明确联合中心办事机构设在省建设厅,与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
1995年
★2月6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5]6号)。其中规定,城市配套资金可从城市住房基金、单位住房基金、住房公积金、售房预收款和其他房改资金中筹集;并将“普遍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一般要达到60%以上”等作为实施国家安居工程城市要具备的一个条件。
★3月8日 建设部关于印发《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意见》的通知(建房[1995]110号)。
★3月23日 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与银行贷款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和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1995]152)号。
★7月1日 ,《房改周报》在湖南株洲市创刊。此报先后由湖南省房改办、桂林市房改办、人民日报社华南分社、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等主办。曾用名有《房改导报》、《房改与住宅》、《房改·住房公积金》及现在的《住房公积金与住房保障》。
★8月7日建设部发布实施《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45号令)。
★8月23日 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规范管理的通知》(房改办字[1995]18号),拟“在综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搞得好的几个城市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对计算机的硬件配备、软件开发、票据统一制订以及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查询系统等提出了具体的规范意见,并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执行。”通知要求刚起步的城市暂不要投入人力、物力开发有关软件系统,以免造成重复浪费。
★12月15日 全国住房制度改革经验交流会在上海召开,朱镕基副总理、李铁映国务委员出席会议。
朱镕基在讲话中说,“刚才江苏省的同志讲住房公积金制度普及这么广,我是大吃一惊的,这不过就是两三年时间。……一项制度能够推行这么快,说明这项改革是深得人心的。”“我认为公积金的使用和管理是房改的中心环节,关系到整个房改工作的成败。如果公积金使用管理得不好,到处挪用,甚至把公积金都赔了,那么职工就不会缴公积金。如果公积金的管理没有一套非常完善的制度,非常严密的监督,非常成功的运营,房改工作就搞不好。……随着房改工作的推进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整个建筑业要发生革命。”“上海市公积金使用管理经验本质是什么?刚才江苏省同志讲的四句话就能概括,即‘房委会决策,公积金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这次会议确定财政部门对公积金的职能是监督,不设财政专户。……银行专户内的资金由中心运作,银行只收手续费,标准不超过0.5%。……我认为‘低进低出’是个好政策……。管理问题很关键,这个问题不解决好,即使将来100%推广了公积金,也不一定有成果。”“关于住房银行问题,已经讨论很长时间了,我认为成立住房银行,增加一套人马,除了增加筹资成本以外没有太大好处。”
国务委员李铁映作了《全面贯彻落实〈决定〉加快建立城镇住房新制度》的讲话。李铁映在讲话中提出‘九五’期间初步建立城镇住房新体制的主要目标是: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加快住房商品化进程;逐步扩大经济适用房供应能力,初步建立社会保障住房供应体系;加快发展住房金融,为住房建设和消费提供全面服务;加快市场体系建设,实现市场管理法制化;逐步建立社会化的住房投资、分配和政府管理体制。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1995年率先在全国发放住房公积金储蓄卡,成为职工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凭证。
1996年
★1月8日 建设部发布实施《城市房地产中介管理规定》(第50号令)。
★4月12日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经上海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批准通过。这是全国第一个地方性法规。《条例》分为“总则”、“管理组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七章。
★6月28日 《贷款通则》以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号形式公布。《贷款通则》规定:“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借贷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根据国家政策,为了促进某些产业和地区经济的发展,有关部门可以对贷款补贴利息。对有关部门贴息的贷款,承办银行应当自主审查发放,并根据本通则有关规定严格管理”,“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贷款人应当依据国务院决定,按照职责权限范围具体办理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规定”。
★7月 按照朱镕基同志“加紧住房公积金立法”的指示,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成立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起草领导小组和起草办公室,开始住房公积金的立法工作。
★ 8月8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35号)。
《通知》将住房公积金定位于: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和中心环节,直接关系到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成败,要进一步全面推进。
《通知》明确住房公积金管理原则为“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规定公积金使用方向:职工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抵押贷款;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建设专项贷款;单位购买、建造职工住房专项贷款;购买国家债券。《管理意见》分别明确了房改领导小组或房委会、公积金管理机构、受托银行的职责。提出住房公积金实行低存低贷原则。当年归集的公积金按活期计息、上年结转的暂按3个月整存整取利率计息,专户内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贷款利率则按银发[1994]313号执行。首次提出建立风险准备金。对宣告破产的企业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和所欠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国家有关规定优先予以偿还。
★10月5日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
1997年
★ 1月23日 全国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召开。国务委员李铁映作了《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建设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的讲话。
李铁映在回顾1996年的工作时指出,住房公积金制度全面起步,全国住房公积金累计归集已达393亿元;住房资金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工作开始进行;各地利用已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开始研究、建立了职工住房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上海已发放职工住房政策性贷款余额13.42亿,帮助3.66万户职工家庭解决了住房问题)。在对1997年房改工作进行部署时,李铁映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提出了一系列要求: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实现住房实物分配向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工资货币分配转变的有效形式……住房公积金要按照国办35号文件“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财政监督、银行专户”的管理原则进行规范。中心运作只能按房委会或领导小组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来安排。不经房委会或领导小组审批,中心无权运作资金。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核心是通过管理制度的法制化与操作的规范化,实现住房公积金的安全性和专款专用的要求,确保住房公积金不被流失,住房公积金交纳人(所有人)的利益不被损害。……决不能用公积金搞风险投资造成公积金流失。用住房公积金进行个人政策性抵押贷款,风险小、收益高,又最符合住房公积金建立目的和使用方向,要作为住房公积金使用重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立完善的监督体系。……要加快制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争取年内发布执行。……加快出台实施和完善适应中低收入家庭实际情况的职工购房政策性抵押贷款办法。此外,李铁映还提出要加强理论研究。
★1月24日 朱镕基副总理在全国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会上作了重要讲话。
朱镕基在会上说,“党中央、国务院解决我国住房问题的政策,是利用住房公积金作为主要的资金渠道,推行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通过这个资金渠道,采取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走住房商品化的道路。……实践证明,这是解决我国住房问题的正确道路。”“我今天的讲话,主要强调的是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这个资金渠道的作用,来大搞经济适用房,然后用分期付款、保险的办法来推动住房的商品化,这是振兴中国经济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措施。”“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应该把力量集中在普遍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方面,想办法把利用公积金建房和安居工程结合起来,不要搞成两套。”
★4月10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托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国债字[1997]25号)。
★5月9日 建设部发布实施《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56号令)。
★9月12日 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作了《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的报告,在报告中,江泽民总书记提出“建立城镇住房公积金,加快改革住房制度”。
★10月27日 建设部发布实施《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57号令)。
★11月8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对按规定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等,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比例的,超出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是年 《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情况表(试行)》(房改办[1997]7号)开始执行。
1998年
★4月7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大住房信贷投入支持住房建设与消费的通知(银发[1998]169号)。
★5月9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8]190号)。《办法》分总则、贷款对象和条件、贷款程序、贷款期限与利率、抵押、质押和保证、房屋保险、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分、附则共十章。《办法》规定,个人住房贷款限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和城市居民修、建自用住房,不得用于购买豪华住房。对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借款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交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再次明确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在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础上加点执行。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通知对抵押作了规定。
★6月15—17日 全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与住宅建设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国务院副总理温家宝在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温家宝指出,要继续推行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总结过去经验的基础上,加强对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督,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向,今后主要向职工个人发放贷款,用于购买、建造和大修理住房。
★7月3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提出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到1999年底,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应不低于5%,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要建立健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继续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向作出调整,主要用于职工个人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贷款。并提出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相结合的组合住房贷款业务。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和商业银行要简化手续,提高服务效率。
★9月18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支持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文化团体和卫生机构利用单位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30号),提出“对已经实行住房公积金办法的研院所、大专院校、文化团体和卫生机构,其职工购买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需要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予优先安排。”
★ 11月9日 建设部在原《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情况表(试行)》的基础上制定了新的《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情况统计报表》(建房改[1998]212号),实行按季上报。
★建设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房[1998]154号)。
1999年
★3月3日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 规定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当年归集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结息后转入上年结转户;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三个月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公积金存款的结息日为每年的6月30日。贷款按月结息的,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
★4月3日 国务院发布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62号令)。《条例》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条例》明确了住房委员会的职责(5项,略)和管理中心的职责(7项,略);提出“县(市)原则上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需设立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对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利率,《条例》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条例》还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使用、监督、罚则等均作了详细规定。
★ 4月22日 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70号令)发布实施。
★5月5—6日 经国务院批准,建设部、财政部和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召开了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会议。
建设部俞正声部长在5月5日的讲话中指出,“光讲风险,将钱存在银行里,干收利息,风险没有了,但也将势必影响群众住房公积金条件改善和经济的发展。因此,既要讲风险意识,也要讲服务意识。”
建设部刘志峰副部长在会上作了《全面贯彻落实〈条例〉把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的报告。财政部楼继伟副部长、中国人民银行尚福林副行长分别在会上作了讲话。尚福林提出,管理中心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业务的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委托银行要为公积金中心开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委托贷款基金户、结算户和增值收益户。
5月6日,建设部刘志峰副部长在会议结束时作了讲话。在会上,刘志峰副部长提出今后一段时期贯彻《条例》的工作重点是:健全机构、强化归集、规范管理、服务职工、加强监督、防范风险。
★5月26日 财政部出台《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该《办法》分总则、预算管理、资产和负债、业务收入和支出、增值收益及分配、管理费用、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监督和附则共九章。
10月9日,财政部商建设部后,对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作了补充规定(财综字[1999]149号)。《补充规定》指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只适用于管理中心的财务收支活动;风险准备金的比例,按不低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60%核定,或按不低于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核定;按规定分配的廉租建设补充资金在使用前必须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统一管理。
★9月21日 央行和建设部下发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期限和利率等问题的通知》(银传[1999]45号):贷款期限由20年延长到30年;调整贷款利率计息标准,由在三个月整存整取利率基础上加点执行改为5年以下(含5年)按年利率4.14%,5年以上按4.59%执行,实行一年一定;并对沉淀资金利率标准与结息时间作了规定。
★10月8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所得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67号),对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0月14日 财政部出台《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财会字[1999]33号)。该《办法》分总则、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会计报表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