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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城镇户籍管理改革从试点走向全面实施

2001-10-01 22:33

摘要:1997年,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在为期两年的全国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中,公安机关共在382个小城镇办理小城镇户口544031人。2001年3月20日,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明确从2001年10月1日起,小城镇户籍管理改革从试点走向全面实施。

1997年,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明确规定:从农村到小城镇务工或者兴办第二、三产业的人员,小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聘用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在小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者有合法自建房的居民,以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在为期两年的全国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中,各地公安机关积极会同有关部门,选择了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较高、财政有盈余、城市基础设施较完备,在当地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小城镇作为试点。两年中,公安机关共在382个小城镇办理小城镇户口544031人。

1998年7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解决了新生婴儿随父落户、夫妻分居、老人投靠子女以及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房、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等几个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此政策的出台,表明长期铁板一块的户籍制度打开了几道缺口。

2001年3月20日,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明确从2001年10月1日起,小城镇户籍管理改革从试点走向全面实施。《意见》规定,对小城镇常住户口的管理,根据本人意愿均可办理,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这标志着中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向前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一些省市还根据《意见》的有关内容,调整了大中城市户口转移政策,放宽了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人员的落户限制。甚至有些省份,如广东、福建等还打破了“农业”和“非农业”二元户口的管理模式,建立起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截至2003年3月,已有河北、辽宁、江苏、浙江、附件、山东、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和陕西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取消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二元户口性质划分,统一了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统称为居民户口,实现了公民身份法律意义上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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