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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大确立了“坚持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方针

2002-11-01 11:23

摘要: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提出,要逐步提高城镇化水平,坚持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走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强调发展小城镇要以现有的县城和有条件的建制镇为基础。

自上世纪80年代,国家开始鼓励发展小城镇,1998年中央提出“小城镇、大战略”,发展小城镇是主要政策取向。然而,小城镇经过一段时间的快速发展之后出现了动力不足的问题,2000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当前小城镇建设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提出了发展小城镇的政策和策略,即发展小城镇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要积极培育小城镇的经济基础;要充分运用市场机制搞好小城镇建设;要妥善解决小城镇建设用地;要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该《意见》被认为是“第一份由最高当局发布的、站在大战略高度的纲领性文件。”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提出,要逐步提高城镇化水平,坚持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走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强调发展小城镇要以现有的县城和有条件的建制镇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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