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摘要:1996年5月,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国家经贸委、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逐步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进一步明确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试点任务,试点重点放在非国有企业和实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通过试点,我国逐步建立起以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为基本形式的劳动关系主体自主协商机制和由劳动行政部门、企业组织、工会组织代表就劳动关系进行协商的多层次、三方协商机制,对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进行沟通和协商,使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成为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手段。
为了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1994年12月,劳动部颁布了《集体合同规定》,积极推进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明确了通过集体协商达成集体合同是建立新的劳动关系调整机制的基础。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可以就工资、工时、培训、劳保、福利及其他企业内部的劳动问题通过集体协商谈判达成集体合同,以集体的劳动契约制约个别的劳动行为。1996年5月,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国家经贸委、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逐步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进一步明确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试点任务,试点重点放在非国有企业和实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通过试点,我国逐步建立起以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为基本形式的劳动关系主体自主协商机制和由劳动行政部门、企业组织、工会组织代表就劳动关系进行协商的多层次、三方协商机制,对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进行沟通和协商,使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成为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手段。1996年各地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进展较快,1997年,各地报送劳动部门的集体合同共4 万份,涉及职工1660万人,审核通过的合同文本3.9万份。2001年8月,劳动和院发布了《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确定了"企业自行安置为主,社会帮助为辅,保障富余职工基本生活"的分流安置富余职工的原则。优化劳动组合对改善企业经营管理、调动职工积极性、增强企业活力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当时包括失业保险制度在内的其他相关配套制度尚未完善,劳动力市场还未充分发育,职工缺乏对公开失业的心理承受能力,优化劳动组合的作用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又由于优化劳动组合后分流的富余职工仍采取企业内部消化的办法,使企业经营者在优化劳动组合中面临很大压力,并未从根本上解决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隐性失业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