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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1995-05-12 00:16

摘要:1995年5月12日至15日,在北京召开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二次代表大会。总结了1954年以来特别是1982年以来的成绩和经验教训,提出了以后的改革方向。会议选举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正式成立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并通过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从此,全国供销合作社从下而上才有了一个完整系统,工作逐步走向正规。

供销合作社的体制改革,不仅要符合农民、农业和农村的需要,而且要同整个国民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相适应。1992年,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1993年11月14日,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过渡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供销社体制改革,《决定》指出:“各级供销社要深入改革,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积极探索向综合性服务组织发展的新路子。逐步全面放开农产品经营,改变部门分割、产销脱节的状况,发展各种形式的贸工农一体化经营,把生产、加工、销售环节紧密结合起来。”

供销合作社本来是从下而上联合起来的自成系统的经济组织,但前几年的改革,只把重点放在基层社和县社,对省以上供销社的改革并没有明确规定,特别是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仍然与商业部合并着,形成“上官下民”的状态,不利于发挥供销社整个系统的作用。广大干部职工反映强烈,他们说,“下边儿孙满堂,上边无爹无娘,”许多工作无人管;有的说,供销合作社既无“头”(无全国管理机构),又无“法”(即无合作社法),许多大问题无法解决;一些知名学者撰文,政协委员提提案,呼吁恢复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在这种情况下,1993年11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指出:“成立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系统改革的指导,探索向综合性农业服务组织发展的新路子。”1994年4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1994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又指出:“抓紧组建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从政府序列中分离出来,使之真正成为农民群众的合作经济组织。”为了具体落实上述文件精神的措施,决定由国家体改委等8个单位负责同志组成供销合作社改革专题调查研究小组,就供销合作社改革和成立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于4月11日成立了调研办公室。7月,朱镕基副总理听取了调研组的汇报,基本肯定了报告框架。12月,召开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原则通过了报告,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下发。

1995年2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指出“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总体思路是:从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从供销合作社自身改革的迫切需要出发,紧紧围绕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这个目标,抓住理顺组织体制,强化服务功能,完善经营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和给予保护扶持等五个环节,以基层社为重点,采取切实有力的改革措施,使供销合作社真正体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真正实现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综合服务的宗旨,真正成为加强党和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决定》指出:“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成立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新成立的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是全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由国务院领导。它的职能和任务是:负责研究制订全国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的发展和改革;按照政府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经营进行组织、协调、管理;维护各级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协调同有关部门的关系,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的业务活动,促进城乡物资交流,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代表中国合作社参与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各项活动。”

根据这一决定,1995年5月12日至15日,在北京召开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二次代表大会。总结了1954年以来特别是1982年以来的成绩和经验教训,提出了以后的改革方向。会议选举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正式成立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并通过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从此,全国供销合作社从下而上才有了一个完整系统,工作逐步走向正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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