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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开采制度建立

1993-01-01 10:22

摘要:在1993年的全国财税体制改革中,对1984年的第一代资源税进行了重大修改,形成了第二代资源税制度。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把盐税扩展到资源税中,并且扩大了资源税征收范围。自1994年4月1日起实施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具体落实了《矿产资源法》中有偿开采的原则,并在《附录》中列出了我国当时已发现的全部 173 种矿产及其补偿费率。无偿开采到此结束,覆盖全部矿种的有偿开采制度从此奠定了基础。

在1993年的全国财税体制改革中,对1984年的第一代资源税进行了重大修改,形成了第二代资源税制度。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把盐税扩展到资源税中,并且扩大了资源税征收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原矿及盐等七种,其核心是不再按超额利润征税,而是按矿产品销售量征税,并且为每一课税矿区规定了适用税率,几乎是一矿一税率。自1994年4月1日起实施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具体落实了《矿产资源法》中有偿开采的原则,并在《附录》中列出了我国当时已发现的全部 173 种矿产及其补偿费率。尽管由于要考虑矿山企业的承受能力,我国的资掘补偿费率比许多国家的权利金征收率要低得多,但这毕竟是划时代的进步,无偿开采到此结束,覆盖全部矿种的有偿开采制度从此奠定了基础。第二代资源税对所有资源企业征收“级差收益”的资源税,包括没有获得超额利润,低于平均利润甚至亏损的企业,这样就与资源税“调节级差收益”的初衷存在着一定的矛盾,也有一定的不合理性和不公平性,但不管怎样,第二代资源税彻底改变了“无偿开发”现象,对资源的保护和持续利用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1996年8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矿产资源法》进行了修改,确立了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有偿取得”和“有限范围内转让”的制度,使中国矿产资源财产权制度向前迈进了一大步。除矿产资源外,中国还根据《土地管理法》《水法》《电力法》《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等相关法律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税费制度,使中国资源真正达到了完全“有偿开发”,更符合资源开发利用的可持续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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