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改革背景与历史
摘要:1984年资源税主要是为了调节资源开采中的级差收入、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而对资源产品开征的税种。《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是以实际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按照矿山企业的利润率实行超率累进征收,其宗旨是调节开发自然资源的单位因资源结构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资源税开始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办法。
1984年资源税主要是为了调节资源开采中的级差收入、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而对资源产品开征的税种。《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是以实际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按照矿山企业的利润率实行超率累进征收,其宗旨是调节开发自然资源的单位因资源结构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资源税开始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办法。对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开始实行“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新资源税制,征收范围扩大到所有矿种的所有矿山,不管企业是否赢利普遍征收。但是,十几年过去了,目前资源税依然采取从量定额征收的办法。
资源税在我国成为一个独立的税种,有一个历史发展过程。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废除了旧的盐税制度,1950年1月,政务院公布了《关于全国盐务工作的决定》,确定盐税征收原则和管理办法。
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和全面工商税制改革时,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何草案》,从此,资源税作为一个独立的税种而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对工商税制改革提出进一步的要求,1993年底,国家对资源税又进行改革。1993年12月 26日国务院发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并定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将原先为独立税种的盐税品目改征一道增值税后,剩余部分作为资源税的一个品目纳入到资源税的征收范围。这一改革,对完善我国资源税有着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