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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出台

1991-10-17 15:45

摘要:为了落实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中有关继续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改善居民居住条件的要求,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于1991年10月17日提出了《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经全面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会议讨论,国务院办公厅于同年11月23日批转了这个文件。

《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总目标是,缓解城镇居民住房困难,改善住房条件,正确引导消费,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发展房地产业。按照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要求,从改革公房低租金制度着手,将现行公房的实物福利分配制度逐步变为货币工资分配制度,由住房通过商品交换(买房或租房),取得住房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使住房这种特殊商品进入消费品市场,实现住房资金投产出的良性循环。根据《意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分阶段目标是:(1)“八五”计划时期,以改变低租金、无偿分配为基本点,公房租金计租标准力争达到实现简单再生产的三项因素(维修费、管理费、折旧费)的水平,逐步增加家庭收入中住房消费支出的比重;紧紧围绕“解危”、“解困”,重点解决危险住房和人均居住面积三四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以及无房户住房问题,使人均居住面积达到7.5平方米,住房成套率达到40-50%;房改方案正式出台的城市,要建立城市、单和个人三级住房基金,并使之合理化、固定化、规范化,保证住房建设有稳定的资金来源。(2)到2000年,公房租金计租标准要努力达到包括五项因素(维修费、管理费、折旧费、投资利息和房产税)的成本租金水平;住房成套率达到60-70%,城镇人均居住房面积达8平方米。群众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发展房地产市场,建立和健全住房资金的融资体系,加速机制的转换,初步实现住房建设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3)长期目标是使住房租金计租标准达到包括八项因素(前述五项因素再加上土地使用费、保险费和利润)的商品租金水平;住房成套率大大提高,每户有一套舒适的住房;健全房地产市场,完善住房融资体系,完成住房商品机制的转换,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

《意见》确定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1)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原则,在保持原有建房资金渠道的前提下,增加个人在住房建设投资中的比重;(2)坚持租、售、建并举的原则,形成一个提高租金、促进售房、回收资金、推动建房的良性循环;(3)坚持在统一政策下因地制宜,分散决策的原则;(4)坚持机制转换的原则。首先要改变资金分配体制,把住房资金从作为积极为积累形式的计划实物分配变为消费形式主义的商品交换分配,把住房基金逐步同乡会入正常轨道,使实际用于职工建房、修房的大量暗补资金化为明补资金,并逐步纳入职工工资;其次是要把原有的住房作为固定资产投资的计划管理体制变为住房作为商品生产投资的指导性计划管理体制;再是要通过财政,税收、工资、金融、物价、房地管理和土地使用制度等方面的配套改革,逐步形成能够实现住房资金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最后是要通过调整产业结构,开放房地产市场,发展房地产金融和房地产业,把包括住房在内的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服务纳入整个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循环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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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还重申和进一步明确了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的有关政策问题。一是关于提租和补贴问题。提高房租要着眼于租售比价的合理化,提租次数和提租幅度由各地根据物价指数控制目标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统筹安排。坚持“多提少补”的原则。1992年到1993年对出租公房的租金按统一标准进行调整,这个标准至少要包含两项因素,有条件应争取达到三至五项因素;同时,应把计算租金标准和补贴所有依据的各项参数统一在1990年底实际发生的水平。

二是售房问题。出售公房的价格分为标准价和市场价两种。标准价包括住房本身的建筑造价以及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在起步阶段,为鼓励群众买房,按标准价计价时,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暂可以考虑由单位适当负担。按市场价格出售的住房,出售对象主要是高收入者。

三是新房新制度。以从1992年起投入使用的新房,全面贯彻先卖后租、新房新租、有偿租房的原则。租金要在贯彻“多提少补”的原则下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四是住房基金问题。为了建立城市、单位和个人三级住房基金,把基建投资中的住房投资划出来,并把住房的修缮拨款固定下来,划入城市住房基金;把企业用于生产和住房消费的资金分列,使企业住房基金规范化;并通过逐步提高公房租金、收取租赁保证金、发行住房债券、组织住房储蓄等形式,增大个人筹资在住房投资中的比重。

五是住房金融问题。逐步建立集中调度、统筹使用、可共融通的住房信贷基金,使资金有借有还、有偿使用、可供融通的住房信贷资金,使资金有借有还、有偿使用、滚动循环。办好抵押贷款,使分散、分期实现的居民家庭收入,能适应集中、一次性支付的住房购置的需求,住房建设单位要通过住房基金管理体制改革上,要区别政策性信贷和经营性信贷。政策性业务要划出专项资金来源,建立房改信贷基金,单独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求平衡、就地完税,国家在计划安排、信贷规模、利率、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经营性业务要充分发挥各金融机构的积极性,扩展房地产开发业务。继续开展职工购房保险配备工作。

六是住房投资和建设体制问题。住房投资和建设体制改革,就是把由国家、企业统包的住房投资体制,转换成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共同负担的住房投资体制。大力支持单位和个人的集资、合作建房,特别是结合“解危”、“解困”进行的集资、合作建房。计划、金融、财政、税收、城建、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应该积极配合、支持,通过减免税费等扶持政策,努力降低建房造价。正确引导和改革房产开发的建设体制,确立政府对住房价格的有效调控和制约机制。要形成指令性和指导性计划相结合的住房建设计划管理体制,除指令性计划安排的住房建设外,对个人集资与合作建房的部分可以不受规模的控制,实行指导性计划。

七是住房管理问题。采取逐步引导、渐进过渡的办法,逐步实现公有住房的社会化管理。先在企业内意味实行分离,把对消费性住房的管理从以往的与生产性房产的混合管理中分离出来,专项核算,自成体系,独立经营。再以信托方式把这部分住房委托给由社团组织的,或由若干企业单位的房产部门合并而成的经济实体进行具体经营管理。

八是住房权属问题。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的,实行标准价。购房后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和使用权、有限处分权和收益权;可以继承,可以在购房5年以后进入市场出售或出租,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和租用权。售房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所得收益,按政府、单位、个人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职工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在自用和自住时受到法律保护;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投放市场时,则受到法律的约束,不得高价出售或出租。

九是房地产市场问题。通过加强法制建设,建立法规体系,把房地产市场纳入法制轨道。既要形成一个以传递信息、、促成交易、余缺互补的交易场所,又要严格交易程序,严格交易人的资格审查,打击非法倒买倒卖行为。搞好房地产的价格评估和价格调节,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形成一个可调控的住房出租、出售,交换和抵押的房地产市场。

十是条块、点面关系问题。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积极支持所属企事业单位进行房改,地方政府也要适当照顾到各部门的特点。对于不同市、县,不同单位在提租补贴等方面出现的交叉和辐射问题,要坚持后改的支持先改的。改革步子小的支持改革步子大的。

十一是房改中的减免补问题。住房制度改革中对低入职工、离退休职工、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户和非在职的优抚户等,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实行减免补政策。但要严格控制减免补范围。

十二是机关干部要在统一政策下参加房改。并要以身作则。起表率作用。

《意见》还对1992年和1993年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做了总体部署,并对加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提出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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