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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供销合作社的集体所有制

1982-01-01 00:21

摘要: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批转的《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指出:“农村供销合作社是城乡经济交流的一条主要渠道,同时也是促进农村经济联合的纽带。要恢复和加强供销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经营上的灵活性,使它在组织农村经济生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从此,供销合作社开始进行恢复“三性”的体制改革。

供销社本来是农民入股创办起来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但是“左”的错误思想影响下,1958年改为全民所有制,1961年恢复集体所有制后,十年动乱中又改为全民所有制,实际上是剥夺了农民的所有权。所以,供销社改革的核心问题是恢复集体所有制,恢复农民对供销社的所有权。

1982年是供销合作社发展史上的重要一年。这一年,供销合作社开始进行体制改革。改革的重点是改变所有制,即由全民所有制改回原来的集体所有制,由“官办”改为民办。同一年,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与商业部合并。这是供销社历史上第三次和商业部合并,其背后是对供销合作社性质认识的反复和争执。

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批转的《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指出:“农村供销合作社是城乡经济交流的一条主要渠道,同时也是促进农村经济联合的纽带。要恢复和加强供销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经营上的灵活性,使它在组织农村经济生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从此,供销合作社开始进行恢复“三性”的体制改革。

先进行试点,一般做法是:认真清理原有的社员股金,落实社员股权,偿还历年积欠的红利;在此基础上,根据“入股自愿,退股自由”的原则,增股扩股,发展新社员;实行民主办社,建立和健全民主管理制度,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社员代表大会,再选出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定章程,干部民主选,大事民主定;在业务经营上,增强灵活性,搞活农副产品购销,改进农业生产资料和日用工业品的供应工作。

经过试点,向面上推开。1983年1月2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指出:“基层供销合作社应恢复合作商业性质,并扩大经营范围和服务领域,逐步办成供销、加工、贮藏、运输、技术等综合服务中心。原来的县供销社,应当成为基层供销社的联合经济组织。凡是没有进行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试点的地区,要抓紧进行试点;已进行试点地区,要总结经验,逐步向面上推开。”明确地指出了基层供销社改革的目的,和县供销社改革的要求。经过两年由点到面的开展,到1983年底,全国3.5万个基层供销社,已有3.2万个进行了清股、扩股,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建立了领导机构选举了领导人员。2100多个县级供销社,已有1600多个建立了县联合社。供销社的面貌有了改变:密切了同农民的联系;领导班子的素质有所改善;扶持农业生产工作有了加强;经营思想、经营作风有了改变;服务领域有所扩大。

但是,供销合作社由全民所有制恢复为集体所有制,仅仅在组织上的恢复还是不够的,还必须在规章制度上恢复,突破原来按全民所有制执行的一套规章制度。1984年1月,中共中央《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指出:“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关制度也要按合作企业性质进行改革。”这年2月,田纪云副总理到河南省武陟县视察,提出要从五个方面突破原来执行全民所有制一套规章制度的限制,并在全国经济工作会议上对“五个突破”作了说明。一是在劳动制度上要有新的突破,做到干部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二是突破对农民入股的限制,放手吸收农民入股,扩大农民资金的比重。三是突破原有经营范围和服务领域的限制,使供销社真正做到想农民之所想,急农民之所急。四是突破分配制度上的限制,真正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五是突破物价的限制,允许供销社有一定的定价灵活性。

通过“五个突破”,供销合作社在实现集体所有制问题上又前进了一步。到1985年9月底,全国吸收农民股金达22亿元,比体制改革前1981年增加5倍多。经营范围和服务领域都有扩大,例如,开拓粮食市场,积极收购粮食;逐步改变经营结构,兴办运输业和仓储业,向社会服务;兴办综合商场和贸易中心,改善工业品供应;发展饮食、服务业,兴办旅游业和花木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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