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案”审判
摘要:1980年9月29日,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建议,作出《关于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检察、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的决定》,任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黄火青兼特别检察厅厅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兼特别法庭庭长,任命曾汉周为第一审判庭审判长、伍修权为第二审判庭审判长。特别法庭的判决是终审判决。“两案”审判落槌更成为中国司法制度恢复重建的典范。
1980年9月29日,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建议,作出《关于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检察、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的决定》,任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黄火青兼特别检察厅厅长,江华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兼特别法庭庭长,任命曾汉周、伍修权、黄玉昆为特别法庭副庭长。特别法庭连审判员在内共35人,其中8名民主党派代表,包括著名的法学家和社会学家费孝通教授。特别法庭分为第一审判庭和第二审判庭。第一审判庭负责审批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和陈伯达5名人员;第二审判庭负责审判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和江腾蛟5名原军人。参与审判工作的人员还包括各省、市的公安厅厅长、检察院检察长和法院院长,部队里也抽掉了相关部门的干部担任审判员。
11月20日至12月29日,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兼特别检察厅厅长黄火青在长达两万多字的起诉书中,列举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10名主犯的四大罪状:一、诬陷和迫害党和国家领导人,策划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二、迫害、镇压广大干部和群众;三、谋害毛泽东,策划反革命武装政变;四、策动上海武装叛乱。1981年1月25日,特别法庭开庭宣判:判处江青、张春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王洪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姚文元有期徒刑二十年,陈伯达十八年,黄永胜十八年,吴法宪十七年、李作鹏十七年,邱会作十六年,江腾蛟十八年,以上七名主犯均被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特别法庭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的公开审判历时两个月七天、开庭42次。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审判,表达了人民的意志,伸张了正义,是中国在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方面的重要步骤,“两案”审判落槌更成为中国司法制度恢复重建的典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