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作”医疗的历史
摘要: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医疗卫生保健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广大农民的健康水平显著提高,从1949年到2001年,全国农村婴儿死亡率从 20%下降到3.38%,农村孕产妇死亡率从1.5%下降到0.06%,传染病发病率从20%下降到0.19%。农村的环境卫生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医疗卫生保健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广大农民的健康水平显著提高,从1949年到2001年,全国农村婴儿死亡率从 20%下降到3.38%,农村孕产妇死亡率从1.5%下降到0.06%,传染病发病率从20%下降到0.19%。农村的环境卫生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农村人口平均期望寿命从1949年的35岁上升到目前70岁左右。”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如此辉煌的成绩主要得益于50多年来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及实施的相关政策,而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贡献率是极其有限的。
新中国成立之初,一些地方在土地改革后的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启发下,由群众自发集资创办了具有公益性质的保健站和医疗站;1956年,全国 人大一届三次会议通过《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合作社对于因公负伤或因公致病的社员要负责医疗,并且要酌量给以劳动日作为补助,从而首次赋予 集体承担农村社会成员疾病医疗的职责。
随后,许多地方开始出现以集体经济为基础,以集体与个人相结合、互助互济的集体保健医疗站、合作医疗站或统筹医疗站。1959年11月,卫 生部在山西省稷山县召开全国农村卫生工作会议,正式肯定了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此后,这一制度遂在广大农村逐步推广。1965年9月,中共中央批转卫生部党 委《关于把卫生工作重点放到农村的报告》,强调加强农村基层卫生保健工作,极大地推动了农村合作医疗保障事业的发展。到1965年底,全国已有山西、湖 北、江西、江苏、福建、广东、新疆等1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一部分农村建立起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世纪70年代,农村合作医疗的覆盖率达到全国行 政村(生产大队)的90%;“合作医疗”(制度)与农村“保健站”(机构)及数量巨大的“赤脚医生”队伍(人员)一起,成为解决我国广大农村缺医少药的三 件法宝,被世界银行和世界卫生组织誉为“发展中国家解决卫生经费的唯一范例”。
不可否认,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确实对农村医疗卫生事业起到了巨大推动作用,但当时的农村合作医疗主要采用的是“土法上马”,以“一把草药、一根银针”为农民治病,只能解决农民的小灾小病,其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
进入20世纪80年代,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我国农村全面铺开,家庭成为农村的基本生产单位,绝大多数行政村变成“空壳村”——集 体经济解体,农村合作医疗失去了依托;医院“市场化”了,医生“回城”了,合作医疗风光不再,曾经轰轰烈烈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大多数农村解体;到 1985年,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陡降至5%,90年代初期全国“仅存的合作医疗主要分布在上海和苏南地区”,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在90%以上的农村成为空 白。
1997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要求各地“积极稳妥地发展和完善合作医疗制度”,重建合作医疗制度再 度形成“高潮”,但结果却并不理想,到1997年底,合作医疗的覆盖率也仅占全国行政村的17%,农村居民参加合作医疗的比例仅为9.6%。1997年以 后,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民收入成为农村“中心工作”,合作医疗很少有人提起,农村合作医疗从此一蹶不振。
进入二十一世纪之后,新一届中央领导提出创建“新型合作医疗”,是在总结了过去合作医疗的经验教训基础上,提出的一种全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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