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四中全会:司法改革的重大突破
摘要:今年以来,咱们这个司法体制改革的脚步和速度就明显加快了,陆续提出《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意见及方案》等三个文件,司法体制改革不仅有顶层设计,而且还有地方试点。您觉得未来司法体制改革下一步或者路线图会是怎样的?或者下一步改革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节点会在些什么地方?
——李曙光十八届四中全会与法治改革专题采访4
信息库:今年以来,咱们这个司法体制改革的脚步和速度就明显加快了,陆续提出《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意见及方案》等三个文件,司法体制改革不仅有顶层设计,而且还有地方试点。您觉得未来司法体制改革下一步或者路线图会是怎样的?或者下一步改革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节点会在些什么地方?
李曙光:围绕着四中全会,实际上,今年我们司改的力度是非常大的。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几次开会的主题都有司法改革,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都有很多的改革动作,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很多的司改的动作。我相信,四中全会之后,司法改革的步伐会加速。现在司法改革主要是在三大方面。
(一)涉及司法体制性、体系性问题的改革。
这方面比较大的改革,主要是建立省以下人财物统管制度;建立以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这两块是比较重要的改革。下一步,这方面的改革是非常困难的。
现阶段,我国采用四级二审制度,四级法院包括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二审一般都是所有的案件,一审、二审,后面就是基本属于审判监督程序。这么一个结构,四级制度跟我们国家的单一制政体相联系,单一制国家是议行合一的体制,中国是个大一统的国家,法律要一体实施,那么每一层法院都跟对每一层政府对接,与每一层人大对接,基层法官的任命是由县一级或者市一级的人大来通过。在议行合一的体制下面,法院的人财物实际上被地方紧紧的捏在手上,这样会带来很多司法地方化的问题,带来地方保护主义的问题。因此,这个改革实际上涉及到的是,如何把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如何去掉,即“去地方化”。这是比较大的问题,通过这次改革法院的人财物要上收,基本要上收到省一级。
除此以外,特别是在司法体系当中,还有一个党的作用如何发挥的问题。原来的县一级的政法委对案件的干涉都太多。
这次四中全会的司法改革下一步推动的重点是要解决“去地方化”的问题。当然,不仅要“去地方化”,而且还要使我们的司法体制体系能够更好体现公正公平,也就是习近平讲的让每一个老百姓能够在每一个案件当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建立这样一套司法体制,让法院、检察院更好的依法、独立、有效的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个工作应该有很大的难度。包括最近我们召开的一系列会议,都涉及到如何突破一些现有体制上、制度上的障碍。包括有些法院要跟地方脱钩,有些地方要建立一些独立的、专门的法院体系。比如知识产权法院体系。目前,我们已经在北上广三家,即北京、上海和广州设立三个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现在正在搞试点,今年开始的。
(二)司法运行机制的改革。
司法运行机制改革涉及的问题更多。第一,公检法三家如何形成一个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相互平衡的机制。严格的说来,我们国家现在更多的是以检察权为中心。在西方法制国家更多的是以审判权为中心。我们国家一定要把侦查权、检察权、公诉权和审判权之间的关系理顺。实际上,这里面最大的问题是如何行使司法权的问题,也就是涉及到什么是司法权。现在法学界、实务界都在争论这个问题。习近平总书记认为,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是一种中央事权。这个是有道理的。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如果司法权都是中央事权,它也不好管。所以,我是一直主张要建立一个双层次司法权的行使机制,也就是说中央有中央的司法权,地方也得留一点司法权。比如说一般的民事、刑事案件,一般的家庭婚姻案件,一般的青少年犯罪案件,应该没有必要将它归入中央事权。因此,在司法运行机制上如何更好的形成一种行使权力机制,跟司法体制体系改革也有关系。如何理顺运行机制就是如何把三家关系理得更顺。
第二,如何去行政化。如何让这个审判者真正审案,让裁判者真正负责,如何形成这样一个机制。现在很多院长、庭长都不审案子,这些人都是主要的审判人员,但他们不审案子,都是下面一般法官在审案子,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另外,现在的审判委员会中院长、庭长和法官三者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这可能也是我们司法运行机制中遇到的一个很大的问题。也就是如何把审判业务、审判管理的关系理顺。其中关键、核心的问题就是“去行政化”。现在都是基层、一般法官在判案,但是真正的裁决和决定的是庭长、院长,是审判委员会。当然,我也不赞成一下子就把审判委员会给取消。但是,院长、庭长的行政干预一定要取消。因此,“去行政化”在法院系统的改革,就是如何形成真正的主审法官制度。让审理者、审判者审案真正的做到裁判者负责,不能是审案的人不裁判,裁判的人不负责,这个就很糟糕了。我们原来的制度就这样,审判者不裁判,裁判者不负责,这样行政化机制肯定就不行。所以,要让审判运行机制更加符合我国司法规定,更加符合独立地行使审判权。
(三)司法干部体制改革,法官职业化改革,即法官员额制改革。
现在我国法院系统是60万人,这个队伍应该较大的。但是这个数字中有很多人不是真正的法官。真正在审判第一线的法官比例还比较小。这里面包括了大量的后勤人员、大量的行政人员、大量的司法辅助人员。这样的法官队伍的现状是不正常的。大量的法官的专业化、职业化能力与我们要求的依法独立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有一定的差距。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随着我国社会发展转型广泛,法官、检察官面临的挑战也非常大,要求他们专业水平很强,要求他们不仅要有很强法律知识水平,还要有经济、社会、科技等等方面专业知识。所以,对法官提出了新要求。另外,还要求法官洁身自好,本身具有很高法律职业伦理。不仅要有基本做人的底线,还要有很高的法律职业能力。这两个要求都很难,都不是那么容易做到的。因此,法官既要有很好的职业道德伦理品质,同时又要有专业性、专业化。法官还要有经验。因此,对于现在法官队伍进行改革就是必然。下一轮改革,实际上是要把法官队伍和公务员队伍区分开来。法官、检察官的司法队伍跟公务员队伍有着不一样特征。司法队伍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条底线,这个队伍的职业待遇,专业能力要求,职业伦理的要求、年龄要求都不一样。比如,你总不能叫一个20岁的小孩一毕业就去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法官司法权的行使具有自身规律,自身特点。它是姜越老越辣,年龄大一点的法官对于很多案件、很多社会纠纷、很多社会纠葛、很多矛盾冲突,会有比较多的经验来处理。所以,法官不能像一般公务员那样的年轻、有朝气。法官要保守一点,要更加传统一点,要更加讲规矩一点,要更加懂得社会规则,这样才能更好的审案。特别是要判断人的心理是一个综合能力,更不要法官的专业知识需要积淀一定的层面。所以,如果还是按照以前的公务员干部队伍那样的退休制度、考试制度、录用制度、退休制度、考核制度,应该说都是有问题的。法官队伍应该要求更加特别、更加严格,更加专业。
当然,除了我讲的上述司法体制体系、司法运行机制和司法队伍三项改革之外,还有一些司法制度的改革,包括三中全会决定里面提到的劳教制度、上访制度,包括其他一些很细的制度,在这一轮司法改革中都会有很多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