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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南省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琼府办〔2014〕84号

2014-07-07 20:52 海南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摘要: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银监会海南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和保监会海南监管局联合制定的《海南省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点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银监会海南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和保监会海南监管局联合制定的《海南省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点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点方案

省政府金融办 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

银监会海南监管局 证监会海南监管局 保监会海南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2014年1号文件精神,积极探索我省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新路径,从推动农村经济建设和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决定在文昌市、澄迈县开展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点。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

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结合我省农村经济发展实际,把农村金融改革与促进农业现代化有机结合起来,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农村金融发展模式。坚持市场运作、政府扶持、多方协作、持续发展的原则,深化改革、大胆探索、积极创新,健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创新农村金融服务方式,完善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农村风险分担机制,加快构建特色鲜明、机构健全、功能完备、服务高效、运行规范、竞争充分、产品丰富、覆盖广泛、风险可控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促进试点市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具体目标。

金融组织体系基本健全。初步形成业态丰富、竞争适度、功能互补、布局合理的现代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实力显著提升,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快速发展,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县域及以下网点数不断增加,各类准金融机构、金融中介组织有序发展。

社会融资规模明显扩大。2014-2016年,各项贷款余额年均增速保持在超出全省贷款平均增速5个百分点以上,涉农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增速不低于本辖区各项贷款平均增速,新增贷款主要用于当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存贷比提升。到2016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存贷比超过65%,新增存贷比超过70%。涉农企业上市融资、债券融资、股权投资等直接融资规模有所突破。

金融服务实现全覆盖。到2016年末,金融服务室覆盖所有行政村,现代化支付终端覆盖所有行政村和50%自然村。

农村金融支撑体系基本形成。信用村、信用乡镇建设有所突破,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体系,到2016年末,实现试点市县农户和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查询服务全覆盖;农村市场流通、农产品交易、农村产权登记等公共信息平台基本建成,农村资产评估、担保、评级、拍卖等中介服务不断完善,农村金融市场运行基础性公共服务环境不断优化。

区域金融整体稳定。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财务健康,内控机制完备,行业自律有效。金融机构拨备覆盖率和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要求,不良贷款率保持在2%以下。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金融组织体系。

丰富县域金融业态。鼓励民营资本进入我省县域、农村地区金融领域,鼓励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在试点市县依法设立中小型金融机构。稳定国有商业银行县域网点,推动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试点市县及主要乡镇增设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支持证券期货、保险类金融机构有序到县域设立营业网点或代理机构。根据农村市场需求,支持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政策性农业担保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发展,支持组建主要服务“三农”的金融租赁公司。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建立正向激励机制,拓宽融资渠道,加快接入征信系统,完善管理政策。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吸收优质社会资本,推进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工作,确保农村信用社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拨备、客户集中度等监管指标达标。完善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支持农村信用社改制成农村商业银行。

推动落实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逐步深化试点市县支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落实单独核算和自我激励约束等经营机制。

推进邮政储蓄银行进一步扩大农村金融服务。邮政储蓄银行要立足服务农村和社区的零售银行定位,逐步扩大涉农业务范围,加快资金回流农村进度,不断提高“三农”贷款占比。

(二)创新金融服务方式。

创新涉农信贷服务方式。发展订单农业贷款,依据农业生产加工链条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开发“公司+农户”等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信贷模式。发展信用共同体贷款,对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信用共同体,运用联保、担保基金和风险保证金等联合增信方式,发展满足信用共同体成员金融需求的联合信用贷款。发展小额信用贷款,通过运用农户联保、动态激励等小额信贷技术,缓解农户贷款担保抵押难的问题。

创新涉农融资担保机制。试点市县政府出资、参股或主导设立涉农担保机构,为农户贷款或涉农贷款提供担保,缓解农户或涉农企业抵押担保难的问题。政府出资支持特色农业产业发展,对在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的农户、涉农小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付的部分或全部担保费用给予财政补贴,降低农户、涉农小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成本。

创新产权抵押贷款产品。建立健全土地使用权、林权、农村居民房屋、海域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抵押、仲裁制度,完善相关农权管理服务机构,扩大抵押物范围。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渔船、农机具动产抵押、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海域使用权等抵押贷款业务。

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模式。推动建立金融服务主办行制度,每家县域金融机构至少扶持2-3家种养大户、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量身订做的综合金融服务。

创新涉农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在试点市县积极培育农林牧渔业龙头企业,加大上市培育力度,支持在中小板或创业板申报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区域集优债务融资工具。支持中小涉农企业发行集合票据。支持具有核心竞争力、成长性好、暂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涉农企业在“新三板”等场外市场挂牌交易。依托试点市县特色农林牧渔业,吸引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

(三)完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完善农村支付体系。按照“全覆盖、更优惠、更便利”的原则,改善试点市县农村支付服务。丰富农村支付服务主体,对各类支付机构进入农村支付市场予以优先支持。完善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功能,增加代理转账、缴费、汇款等业务。提高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取款限额。推广非现金支付工具,因地制宜发展网上支付、手机支付等新型支付业务,提升农资企业、种养殖大户、农产品收购等企业支付便利化水平。扩大银行卡便民功能,实现涉农补贴、纳税、公共服务缴费等“一卡通”。

健全农村信用体系。完善农村信用信息采集体系,整合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住房城乡建设、林业、农业、财政、税收、金融机构等部门和村委会的涉农信用信息,建立统一的涉农主体电子化信用档案。完善农村信用信息评级体系,将涉农主体电子信用档案与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有效对接,实行“满分+扣分”的信用评分等级制度,涉农主体的初始信用评级为满分,依据失信情况实行扣分,定期调整农户信用评分。建立与涉农主体信用评分挂钩的授信机制,基于农村信用信息评价结果,对县域全部农户和企业明确授信额度等级,促进金融机构对涉农主体发放信用贷款。指定政府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活动,每年评定一定数量的信用村和信用镇,提升这些地区金融资源可获得性,促进当地产业发展。

完善农村金融公共服务体系。在所有行政村部或相关公共场所设立农村金融服务室,负责金融知识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推动金融知识和政策性农业保险进农村、进农户,收集农村金融需求信息,提供代理咨询服务等。培育发展农村交易市场和中介组织。改善农村小面额现金供应和残损币回收,建立反假货币宣传网络。以农村金融消费保护工作为重点,由当地人民银行牵头建立金融消费者投诉报告制度。

(四)建立风险分担机制。

推进农业保险产品创新。增加农业保险品种,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提高农民参保率,建立覆盖农林牧渔业的农业保险体系。推出针对经济作物、养殖项目、海洋渔业、高效农业、林副产品、林下经济、种业以及农机具等保险险种。支持发展农垦、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等保险业务。健全完善农村居民健康保障体系,尽快落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积极发展以政府引导为基础,村委会、村集体及村民多方参与的农村健康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持续推进农民养老保险业务运行,逐步缩小城乡差距,鼓励商业保险机构通过产品开发、第三方管理等多种方式参与服务。探索建立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相关单位,建立农业保险专家库,当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在理赔发生争议时,请农业保险专家库的专家出具损失鉴定书,保护参保农户的合法权益。

推进信贷保险产品创新。推动“银行+保险”业务发展,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涉农产权抵(质)押贷款保证保险、农村小额信贷保证保险、担保机构再保险和借款人人身意外保险等业务。成立或壮大政策性农业贷款担保公司,建立农户贷款担保基金,鼓励社会资本开展农业贷款担保业务。

(五)构建政策支持体系。

完善金融政策支持体系。人民银行每年对试点市县安排不低于1亿元的支农再贷款和支小再贷款额度支持,对试点市县达标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给予再贴现等政策支持。使用支农再贷款发放的涉农贷款实行优惠利率。

完善财税政策支持体系。试点期间试点市县每年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资金,用于购买或处置农村产权抵(质)押融资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所产生的不良贷款,扶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支持农村征信体系和支付体系建设,开展信用乡镇和信用村建设,实施涉农保费补贴(除现财政支持的14个政策性农业险种外)和涉农贷款担保费用补贴,奖励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涉农企业等。落实国家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免征3年营业税,对农村信用社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确有困难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报省政府批准,依法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4年3月至2014年7月)。

制定海南省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根据工作方案,省级相关单位指导和协调试点市县制定专项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措施。试点市县实施方案要制定任务分解表,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要求,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制定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4年8月至2016年11月)。

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全面启动实施试点工作。动员结束后,各单位按计划推动落实各项任务。2014年和2015年12月份开展试点评估工作,总结经验,并部署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和任务。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6年12月)。

2016年12月,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海口中心支行牵头,会合省级相关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工作,认真总结工作成效、经验和不足,提出试点推广工作意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指导协调。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海口中心支行牵头,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国土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水务厅、省地税局、省高级法院、试点市县政府、银监会海南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保监会海南监管局、省仲裁委员会以及省级涉农金融机构等参与,负责统筹协调我省农村金融综合改革指导、监督、考核等各项工作,各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试点市县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推进试点工作的协调机制,主动对接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切实做好试点具体实施工作。

(二)开展宣传引导。运用多种方式开展宣讲活动,向农户、企业广泛宣传农村金融综合改革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工作措施等。积极组织涉农企业培训,帮助他们深入了解IPO上市、发行公司债券及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的具体要求,提升其规范运作水平。及时总结和推广改革试点中的典型做法和经验,让农村群众和涉农企业了解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点内容,熟悉各类融资工具和手段,形成各方参与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三)注重沟通协作。试点市县推动部门要加强与上级单位的沟通汇报,努力争取各方面指导和政策支持。各有关单位之间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四)严格责任落实。农村金融改革各项任务牵头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分解任务,明确牵头部门、配合部门责任。加强督促指导,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有序推进各项改革任务。

(五)强化考核评价。省政府将农村金融综合改革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试点市县政府、省直有关部门的年度考核评价体系。金融监管部门将有关金融机构配合落实情况纳入对金融机构的年度综合评价体系,并与海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奖励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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