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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计委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4-06-24 20:28 福建省人民政府

摘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家卫计委等五部门《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卫体改发〔2014〕12号)精神,省卫计委、省委编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物价局等部门联合制定的《福建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闽政办〔2014〕7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卫计委等五部门《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卫体改发〔2014〕12号)精神,省卫计委、省委编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物价局等部门联合制定的《福建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14日

福建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省卫计委 省委编办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省物价局

(2014年6月)

为推进我省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进一步探索适合我省实际的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路子,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委《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卫体改发〔2014〕12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质,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注重体制机制创新和治理体系与能力建设,注重治本与治标、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的统一,全面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价格机制、药品采购、人事编制、收入分配、医保制度、监管机制等综合改革,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坚持以改革促发展,加强以人才队伍为核心的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县级公立医院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到2014年,全省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实现“点面双过半”,即莆田、龙岩、三明、宁德市所有县(市),福州连江、闽侯县,漳州龙海市,南平邵武、建瓯市,泉州石狮、晋江市、惠安县等33个县(市)的县级综合医院和中医院开展综合改革。按先改革先受益的原则,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县(市)开展综合改革,以实现到2015年,全省所有县(市)全面开展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二、主要任务

(一)改革管理体制

1.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各市、县(区)要尽快组织实施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明确县级公立医院是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是县域内的医疗卫生中心和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龙头以及城乡卫生服务体系的纽带,是政府向县域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载体。承担县域居民的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危急重症抢救和疑难疾病转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培训指导,以及部分公共卫生服务、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等任务。每个县(市)要办好1~2所县级公立医院。按照“填平补齐”原则,继续推进县级医院建设,30万以上人口的县(市)至少要有1所医院达到二级甲等水平。研究完善鼓励中医药服务提供和使用的政策,加强县中医院和县医院中医科基本条件和能力建设,积极引导医疗机构开展成本相对较低、疗效相对较好的中医药诊疗服务。严格控制县级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和建设标准,严禁举债建设和举债购置大型医用设备。(牵头单位:市县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卫计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2.探索建立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规定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科学规划县级公立医院建设发展,组织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和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按规定负责县级公立医院国有资产监管;组织指导县级公立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落实县级公立医院独立法人地位和人事管理、医技机构设置、副职推荐、中层干部聘任、内部分配、年度预算执行等自主经营管理权。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去行政化,到2014年底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一律不得兼任县级公立医院领导职务。(牵头单位:市县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委编办、省人社厅、省卫计委、省财政厅)

(二)建立科学补偿机制

1.完善药品零差率补偿政策。县级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取消药品(不含中药饮片)加成政策。医院由此减少的收入,通过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补偿82%、财政补偿15%,医院分担3%的办法解决。在保证原有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将医院因实行药品零差率减少收入中由财政补助的部分列入政策性亏损补助,并纳入财政年初预算安排,形成对取消药品加成后长效、可持续的财政补助机制。充分发挥医疗保险补偿作用,医保基金通过购买服务对医院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予以及时补偿,缩小医保基金政策内报销比例与实际报销比例的差距。(牵头单位:市县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计委)

2.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综合考虑取消药品加成、医保支付能力、群众就医负担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调整价格,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提高诊疗、手术、护理、床位和中医服务,以及技术劳务价值高的项目价格。降低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已贷款或集资购买的大型设备原则上由政府回购,回购有困难的2015年前限期降低价格。鼓励医院通过提供优质服务获得合理收入。

授予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县在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基础上,按《福建省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指导意见》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并经设区市价格、卫生计生、人社部门平衡后执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应充分考虑区域和医院等级因素,测算合理、均衡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拉开省、市、县级和不同级别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价格调整政策要与医保支付政策相互衔接,调整后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财政补助和医保支付政策要与价格调整方案同步出台。省价格、卫生计生、人社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的指导。(牵头单位:市县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物价局、省卫计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3.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县级人民政府是举办县级公立医院的主体,政府投入是办好县级公立医院的必要条件。政府投入要更加突出县级公立医院公益性,更加体现“强基层、保基本、建机制”。各试点县(市)要落实政府办医责任,建立常态化的办医经费补助制度,明确细化具体补助项目,承担对医院基本建设及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承担公共卫生任务和紧急救治、援外、对口支援公共服务等投入职责,人员基本工资由财政托底。落实对中医的投入倾斜政策。(牵头单位:市县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卫计委)

(三)改革医保支付制度

1.深化支付方式改革。在开展医保付费总额控制的同时,加快推进按病种、按人头付费等复合式的付费方式改革,完善服务协议管理。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按月及时结算或根据总额控制指标一定比例和结算周期建立周转金预拨制度,进一步优化医疗费用结算程序,按协议约定及时结算并足额支付,缓解定点医疗机构资金运行压力。(牵头单位:市县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人社厅、省卫计委、省财政厅)

2.加强医保、新农合对医疗服务的监督和制约。充分发挥各类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费用的调控引导与监督制约作用。利用信息化手段,逐步健全医保、新农合对医务人员用药、检查等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加强对基本医保目录外诊疗项目和药品使用率、药占比、次均费用、参保人员负担水平、住院率、平均住院日、复诊率、人次人头比、转诊转院率、手术和择期手术率等指标的监控。(牵头单位:市县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人社厅、省卫计委、省财政厅)

(四)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保障制度

1.改革药品集中采购办法。县级公立医院使用的药品(不含中药饮片)和高值医用耗材,依托省级药械集中采购网络平台,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并按照规定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实行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合并集中采购模式,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我省医保和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按照满足临床治疗必需的原则,确定我省药品集中采购目录。综合考虑药品定价类别的质量层次,参考全国最近一期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最低中标价,合理确定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的最高限价。常用低价药品的采购参考价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等8部门《关于印发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4〕14号)的要求进行确定。在此基础上,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组织区域内市、县公立医院组成一个单位按照带量采购、量价挂钩的方式进行议价和采购,保证药品质量安全,切实降低药品价格,有效遏制药品购销领域的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牵头单位: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卫计委,配合单位: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

2.改革药品配送办法。取消分片区配送模式,实行全省统一配送。严格实行“两票制”政策。基本药物配送费用按中标价的3~5%确定,包含在中标价内。由省级遴选确定10家药品配送企业,承担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送任务,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从中择优选定若干企业配送。非基本药物的配送企业优先从10家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和通过新版GSP认证的配送企业中选定。每个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选择的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配送企业总数不超过10家,提高药品配送的集中度和配送到位率,降低配送成本,并将药品配送到位率作为下一轮遴选配送企业的重要依据。待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时,全省遴选10家药品配送企业负责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配送。建立全省统一的药品采购供应信息系统,逐步完善低价、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严格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回款,回款时间不超过30天。(牵头单位:设区市人民政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单位: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

3.推进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在省级已开展的3大类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试点基础上,继续开展其他7大类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鼓励采购国产高值医用耗材。鼓励支持以设区市为单位或医疗机构联合集中采购低值医用耗材和检验试剂。(牵头单位: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卫计委,配合单位: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

4.加强省级药械集中采购网络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省级采购平台的采购、监管功能,实施扩容和升级,新建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络平台,充分发挥省级采购平台的技术支撑保障作用,各地不再另建采购平台。全省公立医疗机构所有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必须通过省级采购平台进行“阳光”采购,中标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通过省级采购平台进行销售。充分利用省级采购平台监管功能,加强对采购双方购销行为的动态监管,使药品集中采购全过程公开透明、客观真实。(牵头单位:省卫计委,配合单位: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省财政厅)

5.建立严格的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及配送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不良记录。对采购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压低价格,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供应质量不达标药品,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供货,向采购机构、县级公立医院和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一律记录在案并进行处理,由省卫生计生委将违法违规企业、法人代表名单及违法违规情况向社会公布,并在公布后1个月内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由其在政务网站转载,所有设区市和省属医疗机构在本招标周期内不得允许该企业参与药品招标采购或配送。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要依法惩处。(牵头单位: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卫计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单位: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

(五)改革人事分配制度

1.改革人事制度。根据国家标准合理核定县级公立医院人员编制总量,实行编制动态调整和编制备案制。落实县级公立医院用人自主权,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优化人员结构,按标准合理配置医师、护士、药师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必要的后勤保障人员。按照“招得进,留得住”的要求,实行更加简捷有效的专业技术人员招聘政策,更加优惠的岗位设置政策。制定更加切合县级医院特点的职称评定标准,适当提高县级医院高级岗位结构比例。(牵头单位:市县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委编办、省人社厅、省卫计委)

2.建立适应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继续推进绩效工资改革,结合医疗行业特点,建立公立医院薪酬制度,医院医疗收入(不含药品、耗材、检查、化验)基本用于人员经费开支,逐步提高医务人员待遇。建立完善医院内部绩效考核机制,医院在核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通过科学的绩效考核自主进行收入分配,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同工同酬,重点向临床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合理拉开收入差距。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严禁将医务人员奖金、工资等收入与药品、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允许公立医院医生通过多点执业获取合规报酬。(牵头单位:市县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人社厅、省卫计委、省财政厅)

3.建立科学的绩效考评机制。建立与省、市、县公立医院功能定位相适应的公立医院绩效考评体系和内部绩效考核办法。县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体系重在突出保证公益性和“保基本”。

院长考核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牵头,财政、审计、人社部门参与。院长绩效考评体系应以公益性实现程度、运行效率、群众满意度等为重要考核指标。绩效考核结果与院长任免、奖惩、医院等级评审评价、医保支付、财政补助、工资水平等挂钩。

医院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由医院负责。医院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应以提供服务的数量、质量、技术难度和患者满意度等为重要指标,考核结果与科室和工作人员的岗位聘用、绩效分配、晋级晋职、评先评优等挂钩。(牵头单位:市县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卫计委、省委编办、省人社厅)

(六)加强医院内部管理

1.落实院长负责制。完善公立医院院长选拔任用制度,实行院长聘用制,建立并完善院长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问责制。完善院长激励和约束机制,严禁将院长收入与医院的经济收入直接挂钩。加强院长管理能力培训,探索建立院长任职资格管理制度。(牵头单位:市县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卫计委、省委编办、省人社厅)

2.优化内部运行管理。健全医院内部决策执行机制。完善以安全、质量和效率为中心的管理制度,加强成本核算,建立健全成本责任制度,强化成本控制意识,切实采取措施堵浪费、增效益。严格执行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财务分析和报告制度,对医院经济运行和财务活动实施会计监督,加强经济运行分析与监测、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医院财务审计和医院院长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实施院务公开,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加强民主决策,推进民主管理。(牵头单位:市县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卫计委、省财政厅)

3.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完善公立医院用药管理、处方审核制度,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促进合理用药,保障临床用药安全、经济、有效。鼓励探索医药分开的多种形式。鼓励患者自主选择在医院门诊药房或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加强临床路径和诊疗规范管理,严格控制高值医用耗材的不合理使用,加大对异常、高额医疗费用的预警和分析。结合“三好一满意”、“三改二推一评议”活动、“九不准”要求,加强行风建设、医德医风建设,促进依法执业、廉洁行医。强化问责制,严肃查处不负责任或失职渎职行为。(牵头单位:省卫计委,配合单位:设区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七)提升服务能力

1.加快人才培养。建立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加强全科医生培养。政府对按规划建设和设置的培训基地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教学实践活动以及面向社会招收和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给予必要的补助,省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予以适当支持。新进入县级公立医院的医生必须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推进县域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和知识更新培训,加强县级公立医院骨干医师培训,研究实施专科特设岗位计划,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建设标准化的县级医院临床基本技能训练、考核基地,培养技术操作能力过硬的卫生技术人员。(牵头单位:市县人民政府、省卫计委,配合单位: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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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推进信息化建设。推进县级医药卫生信息资源整合,逐步实现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保障、药品供应保障和综合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创造条件升级完善社保卡功能,逐步实现社保卡和居民健康信息系统的整合,实现跨区域通过社保卡调阅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加快县级公立医院信息化建设,着重规范医院诊疗行为和提高医务人员绩效考核管理能力。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开展远程医疗系统建设试点,开展远程视频会诊、远程教学查房、远程病理及医学影像诊断、远程继续教育,推进远程医疗服务。强化信息系统运行安全,保护群众隐私。(牵头单位:市县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卫计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数字办)

3.落实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办医政策。省级出台加快发展社会资本办医新举措,各地制定出台实施细则,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社会资本投向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服务领域。放宽社会资本办医准入范围,加快落实在市场准入、医疗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职称评定、学术地位、医院评审、技术准入等方面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同等对待政策。支持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提升服务能力。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牵头单位:市县人民政府、省卫计委、省发改委,配合单位: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物价局)

(八)促进医疗资源纵向流动

1.开展县乡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试点。以建立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目标,探索建立县、乡二级医疗卫生机构技术设备共建共享、人员流动灵活顺畅、区域发展联动均衡的运行新机制。(牵头单位:市县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卫计委、省委编办、省人社厅)

2.深化对口支援。建立城市三级医院、县医院、乡镇卫生院对口支援关系,城市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全覆盖。原则上,中心卫生院由市级医院进行对口支援,每县每年2所,乡镇卫生院由县级医院进行对口支援,每县每年4所。积极探索创新对口支援的有效形式,可以采取托管、建立医疗联合体、轮换派驻医师和管理人员,到受援单位担任副院长、相应科室负责人参与管理,以及出门诊、管病床、做手术、带教学,人员进修、短期培训等多种方式,每年为受援单位解决一项医疗急需,突破一个薄弱环节,带出一支技术团队,新增一个服务项目,并重点建设近三年外转率排名前5位的临床重点专科。县级医院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培训,帮助乡镇卫生院建立全科医学科室或以全科医生为主的健康管理团队。(牵头单位:省卫计委,设区市、县卫生计生部门)

3.启动实施城市医师逐级下基层服务制度。城市三级医院医师在晋升中级职称和高级职称前,分别要到县医院连续服务满半年,县级医院青年医师在晋升中级职称前,要到乡镇卫生院累计服务满一年。采取政策支持、授予荣誉等措施,引导城市医院在职学科带头人、医疗骨干全职或兼职到县级医院工作,并为其长期在县级医院工作创造条件。鼓励已退休的学科带头人、业务骨干到县级医院服务。县级医院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培训,健全向乡镇卫生院轮换派驻骨干医师制度。(牵头单位:市县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卫计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

4.推动分级诊疗制度建设。通过建立医疗联合体、选择试点病种、探索慢病规范化管理等方式,综合运用医疗、医保、价格、人才培养和创新基层医疗服务新模式等措施,落实上级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分工协作机制,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合理分流病人。充分发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的杠杆作用,物价、医保、新农合管理部门要制定差别化的医疗服务价格和支付政策,拉开省、设区市、县级和不同级别医院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报销比例差别,支付政策进一步向基层倾斜。完善县级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便捷、畅通的转诊转院通道,县级公立医院要为基层转诊患者提供优先就诊、优先检查、优先住院等便利。完善县外转诊和备案制度,力争2015年底实现县域内就诊率达到90%左右的目标。(牵头单位:市县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卫计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九)强化外部监管

1.强化行业监管。一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完善机构、人员、技术、设备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公立医院医疗质量安全、费用控制、财务运行等监管,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过快增长;做好医疗费用增长情况的监测与控制,加强对高额医疗费用、抗菌药物、贵重药品以及高值医用耗材使用等的回溯检查力度,及时查处为追求经济利益的不合理用药、用材和检查检验等行为。二是加强监管,将落实全省统一预约诊疗平台、同级检查结果互认、规范护工和救护用车管理等优质便民服务纳入医院等级评审评价重要内容,建立起长效的考核和监管机制,持续改善群众就医体验。(牵头单位:省卫计委,配合单位:设区市、县卫生计生部门)

2.发挥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推进医院信息公开,定期公开财务状况、绩效考核、质量安全等信息。加强医疗行业协会(学会)在县级公立医院自律管理监督中的作用。建立完善医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和考核档案,记录医务人员各项基本信息、年度考核结果以及违规情况等。建立社会监督评价体系,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改革完善医疗质量、技术、安全和服务评估认证制度。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全面、客观地评价医疗质量、服务态度、行风建设等。(牵头单位:省卫计委,设区市、县卫生计生部门)

3.促进医患关系和谐。强化医务人员人文素质教育,进一步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营造全社会尊医重卫的良好氛围。加强平安医院建设,加强医疗纠纷调处,完善第三方调解机制,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正常的医疗服务秩序,严厉打击伤害医务人员和“医闹”等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探索建立医疗风险共担机制。(牵头单位:设区市、县卫生计生部门,配合单位: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卫计委)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4年5月至8月)

1.省级制定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举办全省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培训班,根据国家的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效果评价指标体系,制定评估标准。省直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指导性文件,并对本部门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2.试点县(市)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制定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任务具体分工方案,细化分解改革任务,制定配套政策,落实牵头部门和进度安排,明确时间表、路线图。

3.试点县(市)根据测算县级综合医院、中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含正常药品耗损)减少的收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制定财政细化补偿政策,明确财政补助标准、落实药品零差率改革补助资金,调整新农合政策,制定支付方式改革方案。

4.试点县(市)制定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的具体方案、县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办法,县级医院制定内部绩效考核办法。

5.省级制定加快发展社会资本办医的具体措施。设区市制定细化政策。组织实施辖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6.省级出台药品招标采购政策,举办药品采购制度改革培训班。

(二)实施阶段(2014年9月至2015年1月)

1.省、市相关部门对试点县市改革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完善相关政策,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省级集中采购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从省级集中采购药品中确定采购的药品和价格。省级遴选10家药品经营企业负责配送基本药物,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从中择优遴选本区域基本药物配送企业,以及非基本药物配送企业。

3.试点县(市)按照工作方案,进度安排,时间表、路线图全面组织实施,对本地相关部门责任落实和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9月1日起,试点县公立医院全部实行药品零差率。

(三)评估阶段(2015年2月)

1.试点县(市)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配合省、设区市做好试点效果评估工作。

2.省、设区市联合对试点县(市)工作开展情况,按照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效果评估标准进行评估,提出下一步工作的意见,做好全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总结。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领导工作,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改革试点的指导,进展情况和效果的监测评估;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要做好所辖县(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指导和推动工作,积极配合省直有关部门,加强对试点县(市)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形成推进改革的工作合力;试点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制定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任务具体分工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细化分解改革任务,落实牵头部门和进度安排,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切实抓好组织实施,保证试点工作各项任务按时完成。

(二)加强分类指导。按照“分类指导、科学设计”的要求,整体推进区域内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针对县级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的不同特点,统筹做好顶层设计,制定切合其实际的改革措施,避免“一刀切”而影响改革整体效果。鼓励各试点县(市)发挥首创精神,积极探索符合自身特点的公立医院改革路子。

(三)落实目标责任制。省、设区市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根据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调整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各试点县(市)要明确部门责任,细化分工,落实责任,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省、设区市有关部门要结合任务分工和各自职能,建立考核机制,定期对试点县(市)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监测评估。省、设区市、试点县要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及时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做好宣传培训和信息沟通。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做好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试点县(市)对应部门人员培训工作和政策解读,熟悉掌握改革政策要求、具体操作方法和实施路径,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深入细致做好医务人员的宣传动员,凝聚共识,调动广大医务人员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充分发挥其改革主力军作用。开展舆情监测,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为改革营造良好氛围。重视改革信息的收集,大力宣传改革进展成效和典型经验,加强交流,相互促进。

附件:2014年福建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县(市)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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