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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

2014-01-24 16:51 安徽省人民政府

摘要:皖政办〔2014〕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县级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县级医院”)综合改革全面实施以来,总体进展顺利,“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体制机制初步建立,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效,人民群众普遍得到实惠。为巩固扩大改革成果,经省政府同...

皖政办〔2014〕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县级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县级医院”)综合改革全面实施以来,总体进展顺利,“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体制机制初步建立,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效,人民群众普遍得到实惠。为巩固扩大改革成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巩固完善县级医院综合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落实政府办医责任,保障县级医院平稳运行

1.健全运行补偿机制。县级医院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减少收入的25%部分,由省级财政依据确定的补助基数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补助,县级财政根据县级医院诊疗人次变动情况按规定审核落实补助资金,按月核拨至医院。75%部分仍然通过收取门诊和住院诊察费予以补偿,诊察费标准和医保支付额度保持不变。医保支付办法分别按《安徽省县级公立医院门诊及住院诊察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办法》、《安徽省县级公立医院门诊及住院诊察费新农合基金支付办法》执行。

2.完善政府投入政策。县级财政负责将县级医院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纳入年度预算,足额安排。对符合县域卫生规划的县级医院基本建设、大型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经县级医院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医管会”)论证后,按照预算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纳入综合预算,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根据项目轻重缓急逐年统筹安排,省、市财政按规定程序和渠道予以补助。县级医院承担公共卫生任务和紧急救治、支边、支农等公共服务发生的支出,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

3.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省级价格部门制定出台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指导意见,进一步合理降低大型设备检查治疗价格,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护理、手术等项目价格,适当拉开不同职级医师的服务价格,使医院和医务人员通过提供优质服务获得合理补偿,逐步理顺县级医院医疗服务价格体系。

4.规范药品耗材器械采购。2014年4月1日起,县级医院药品、耗材、医疗器械采购纳入全省公立医疗机构采购范围,执行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医疗器械省集中招标采购结果,其中:县级医院基本用药执行《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基本用药目录》,统一调整为1118种,基本用药采购金额占每月总采购金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0%;基本用药目录外药品,由县级医院和药品供应商按规定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网上采购。限额以上耗材和医疗器械招标采购办法另行制定。

5.审计认定医院债务。按照“锁定旧债、控制新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的要求,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县级医院债务审计认定的指导意见,各县(含市、区,下同)据此制定具体办法,认定县级医院债务。对县级医院截至2012年12月31日已经形成的,主要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县级医院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长期债务,由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审计、卫生、发展改革等部门进行审计认定,纳入同级政府性债务统一管理。

二、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县级医院发展活力

6.加强对县级医院的考核评价。按照《安徽省县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县级医院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医管办”)会同县卫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县级医院与县医管会签署的绩效管理合同,每年定期对县级医院执行药品零差率、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费用控制、资产运营效果和社会满意度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医保实际支付总额、院长收入、奖惩及人员经费支出占总支出比例等挂钩。省级卫生部门牵头负责对各地的考核情况进行抽查,并建立通报制度。

7.强化县级医院内部绩效考核。县医管办负责指导县级医院建立内部绩效考核办法,依托信息化手段,强化量化考核、效果考核,建立以岗位工作量、服务质量、医疗纠纷、患者满意度等为核心的绩效考核机制,健全按岗定酬、按工作业绩取酬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院长及管理层负责定期(每年不少于2次)对职工开展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奖励基金发放挂钩,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8.完善基本医保支付制度。省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负责制定出台基本医保支付制度改革方案,明确在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实行医保差别支付政策,通过对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实行不同住院起付标准、支付比例等政策,引导参保人员常见疾病在县内就诊,促进分级医疗、双向转诊,争取到2015年实现“大病不出县”的目标。各县据此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转诊转院制度,在提高保障水平、保证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医保基金对规范医疗行为、引导分级诊疗的监督制约和调控引导作用。

9.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实施岗位管理制度,县级医院在核定的编制总量内,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岗位设置方案,经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后,及时组织岗位聘用。现有在编在岗人员实行“老人老办法”,仍保持原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方式不变。省委、省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13〕14号)印发之前的在岗不在编人员,经考核合格后继续聘用,与在编在岗人员享有同等待遇。自皖发〔2013〕14号文件印发之日起,县级医院在空余岗位内新进的人员,实行“新人新制度”,在职称评聘、工资福利、进修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与在编在岗人员享有同等待遇。探索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和职业年金制度。充分落实用人自主权,县级医院新进岗位聘用人员,按照公开招聘相关规定,制定招聘方案,经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对紧缺专业和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可简化程序招聘、引进。积极推进县级医院后勤服务社会化。

10.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在县级医院全面实施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绩效工资内部分配比例由各县研究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比重一般不低于60%。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逐步提高县级医院人员经费支出占总支出的比例,2014年起原则上不低于35%,县医管会可根据对县级医院的考核结果确定具体比例。落实院长年薪制,根据县医管会每年对县级医院考核结果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医院职工年平均收入的4倍,由县级财政据实安排。县级医院内部收入分配方案,由医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制定,经医院职代会审议和县医管会审定后实施。

11.构建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按照事业单位改革要求,县医管会负责指导、推动县级医院探索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工、相互制衡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构建以战略规划、全面预算、绩效考核、质量管理、资产监管、审计监督为核心的专业化管理制度。严格县级医院预算和收支管理,加强成本核算与控制,实施内部和外部审计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县级医院总会计师制度,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向县级医院委派总会计师,在院长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医院预算、财务、成本管理及会计核算、监督等方面工作。

三、加强服务能力建设,提高县域医疗服务水平

12.切实加强重点专科和人才队伍建设。省级卫生部门负责制定、落实城市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帮扶县级医院、城市大医院骨干医师多点执业等方面的政策和办法。适当放宽县级医院职称晋升条件,鼓励县级医院通过设立特岗、落实优惠政策等办法吸引高层次人才执业,提高县级医院技术水平。县级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县级医院重点专科和人才培养规划,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根据规划将重点专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经费纳入综合预算,逐年安排。

13.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按照“总体设计、统一标准、分级负责、分期实施”的原则,制定全省县级医院信息化建设功能规范和信息标准,统一开发“标准统一、功能完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满足各部门监管需要”的县级医院监管信息系统,并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相衔接,提高县级医院管理和服务水平。2014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县级医院省级监管平台信息化建设任务。

14.大力推广便民惠民措施。牢固树立以患者为中心的理念,大力改善县级医院就医环境,创新服务载体,提高患者满意度。县医管办负责指导、督促县级医院加强公用信息平台建设,优化服务流程设置,改善门急诊环境和服务态度,开展预约诊疗等便民服务,缩短群众候诊时间,加强临床护理规范化管理,推广优质护理服务。建立健全医疗执业保险和医疗纠纷处理机制。

15.积极探索县、乡镇、村一体化管理。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建立县级医院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一体化管理的新机制。通过在县级医院和乡镇卫生院设立特岗,招聘专业技术人员(以全科医生为主)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县级卫生部门负责制定、落实业务指导、技术支持、人员培训、人才双向流动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加快形成稳定的分工协作机制和基层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医疗服务模式。

16.认真落实多元办医政策。按照国家和省关于鼓励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各项政策要求,县级政府负责落实价格、税收、医保定点、土地、重点学科建设、职称评定等方面政策,对各类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给予优先支持,鼓励支持人口多、人均医疗资源不足的县吸引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综合医院,确保到2015年实现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达到总量20%左右的目标。进一步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监管,规范民营专科医院发展,促进依法规范执业。

各市、县政府和省医改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和配套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责任,加强宣传培训,健全工作推进机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省医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对工作推进和政策落实情况定期开展督查指导,及时通报工作进展,确保县级医院综合改革取得更大成效。

附件:1.安徽省县级公立医院门诊及住院诊察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办法

2.安徽省县级公立医院门诊及住院诊察费新农合基金支付办法

3.安徽省县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附件1:安徽省县级公立医院门诊及住院诊察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办法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皖政〔2012〕98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诊察费支付原则

(一)坚持收支平衡。诊察费支付坚持基本医疗保险“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以县级医院上年度费用数据和医疗保险基金预算为基础,综合考虑医疗成本上涨以及基金和医疗服务项目变动等情况,科学测算,合理确定诊察费支付方式和标准。

(二)严格预算管理。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将诊察费支付纳入年度基金预算,并结合参保人数、年龄结构和疾病谱变化以及政策调整、待遇水平提高等因素,充分考虑诊察费支付所引起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结构的变化,科学编制基金收支预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重点保障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特殊病门诊医疗费、县外就医人员医疗费用和扣除适度的风险金后,可统筹用于参保人员诊察费的支付。

(三)实行总额控制。以上一年度职工、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县级医院发生的药品费用总额为基数,按照省物价局等8部门《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委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皖价医〔2006〕234号)规定取消药品合理加成后医院减少药品收入的75%,确定各自年度诊察费支付总额控制目标。

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诊察费支付方式

(一)职工医疗保险门诊诊察费支付。按县级医院职工门(急)诊人次乘以医保支付标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具体按照各地医疗保险结算办法予以支付。职工医疗保险特殊病门诊诊察费一个年度按照一次住院支付。

(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诊察费支付。已开展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的地区,其城镇居民门诊诊察费支付按统筹地区门诊统筹有关规定执行;尚未开展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的地区,本着城乡居民统筹医疗、统筹门诊诊察费补偿标准的原则,其城镇居民门诊诊察费补偿办法和标准可参照统筹地区新农合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在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基础上,探索开展按人头付费,将参保城镇居民普通门诊按照人数作为整体服务包,并实行总额包干。可以通过政策倾斜,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付的比例,合理引导参保人员首诊在基层医疗机构就医。

(三)住院诊察费支付。职工、城镇居民住院诊察费每人次按2次门诊标准分别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以年度诊察费总额控制目标为支付上限,年度支付诊察费总额高于支付上限的,按上限补偿,超支部分由医院自行承担;低于支付上限的,据实补偿,合理结余部分按比例返还医院留用,具体比例由各统筹地区自行确定。原则上,各地门(急)诊、住院人次增长率不得超过近3年的平均增长水平。

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拨付医院医疗费用时,应列明诊察费支付额度。

三、费用的监管与结算

(一)纳入定点服务协议。各统筹地区要将诊察费总额控制管理内容纳入定点服务协议,并根据总额控制管理要求和医保基金支出结构的变化,调整完善协议内容。

(二)加强费用监管。建立医疗保险对县级医院的激励与惩戒并重的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医疗费用的调控引导和监督约束作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针对总额控制可能出现的推诿拒收病人、降低服务标准、虚报服务量等行为,依照服务协议予以处罚。

(三)诊察费支付与服务质量挂钩。将门诊和住院比例变化、次均费用、复诊率、住院率、人次人头比、参保人员负担水平、药占比、耗材占比等纳入考核指标,考核结果与诊察费用拨付挂钩。凡是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达不到要求,相应扣减支付额度。

(四)及时结算拨付资金。诊察费的支付采用按月预拨(不超过年度诊察费支付总额控制目标月计划的90%)、年终考核结算的方式,及时将支付的诊察费拨付县级医院,县级医院必须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列出当期详细诊察费清单。

四、其他要求

(一)加强沟通协商。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应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定期向社会公开医疗费用支出情况。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之间有效的协商和谈判机制,充分发挥医疗保险在县级医院补偿中的杠杆作用和县级医院在统筹区域医疗服务的示范作用。

(二)推进付费方式改革。各地要在保障落实诊察费支付、开展总额控制的同时,积极推进按人头、按病种等付费方式改革,因地制宜选择与当地医疗保险和医疗卫生管理相匹配的付费方式,不断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使用绩效。

(三)加强诊察费支付的指导。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可结合职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基金预算管理,加强对所辖县诊察费支付工作的指导,对基金支付困难的部分县可通过市级调剂和费率、待遇调整等方式,保障基金收支平衡。

(四)及时总结完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密切关注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结构变化情况,及时进行总结完善。工作中遇有重大事项和问题,要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2:安徽省县级公立医院门诊及住院诊察费

新农合基金支付办法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皖政〔2012〕98号)以及《安徽省物价局、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皖价医〔2012〕173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门诊诊察费新农合基金支付办法

县级医院门诊诊察费新农合基金支付,以参合出院人次数为基准,与住院药品费、材料费及检查费(以下简称“三费”)控制情况挂钩,实行“总额控制、质量考核、按季结算”。

(一)总额控制。

1.总额控制计算公式。

新农合基金支付门诊诊察费,依照参合患者出院人次数的N倍实行总人次数控制及总额控制。计算公式如下:

(1)县人民医院:新农合基金支付某县人民医院门诊诊察费总额=该院参合出院人次数×N×34元。

(注:33×80%西医诊疗住院患者+38×20%中医诊疗住院患者=34元)

(2)县中医院:新农合基金支付某县中医院门诊诊察费总额=该院参合出院人次数×N×35元。

(注:33×60%西医诊疗住院患者+38×40%中医诊疗住院患者=35元)

——参与改革的其他县级医疗机构,以西医诊疗为主的,参照县人民医院执行;以中医诊疗为主的,参照县中医院执行;不设中医科的县级医院,按照“新农合基金支付某县医疗机构门诊诊察费总额=该院参合出院人次数×系数N×33元”公式计算。

——县级医院年度新增出院人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近3年出院人次数的平均增长幅度,如新增出院人次数低于近3年出院人次数的平均增长幅度则以本年度的实际发生数为准。对医院因扩大规模等因素导致新增出院人次数超过平均增长幅度等情况,由卫生、财政部门根据实际研究确定。

2.N值实行每季度确定或调整。

N值的计算公式:

N值=7.5-某县级医院某季度参合住院患者次均“三费”与该院上年度同期数据相比上涨百分点÷2(下降百分点取负值)。

当N值<2时,N值按照保底值2计算(季度次均“三费”同比涨幅全省排名前20名的县级医院、按病种付费出院病例占参合住院患者的比例低于20%的县级医院、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工作不落实的县级医院,不享受N值保底政策,按照实际计算N值执行,N≥0)

因规模明显扩大、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及收治病种结构明显变化的县级医院以及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县级医院,统筹地区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须提供申请并附证据性材料,报经省卫生厅认定后,N值可适当上浮,最大上浮幅度原则上不超过1。

(二)质量考核。

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县级医院住院人次与“三费”真实合理情况进行质量考核。当某县级医院住院人次、“三费”出现异常变化,必须随机抽查当期不少于200份参合出院患者病历(不足200份的,全部检查),组织专家评审。

1.剔除挂床住院、门诊转住院、分解住院、住院日≤4整天(产科、儿科除外)等情形的病例数,计算符合住院标准病例比例(%)。

2.根据参合住院患者投诉及病历评审,发现将住院期间的“三费”分解到门诊、药店等情形的,按照比例调整当期参合住院患者次均“三费”,下调N值。

(三)按季结算。

从2014年第一季度起,新农合基金按季结算、支付县级医院的门诊诊察费。

每季度基金结算门诊诊察费金额计算如下:

1.县人民医院:某季度某县人民医院门诊诊察费新农合基金支付金额=某季度参合出院人次数×N×34元×符合住院标准病例比例(%)。

2.县中医院:某季度某县中医院门诊诊察费新农合基金支付金额=某季度参合出院人次数×N×35元×符合住院标准病例比例(%)。

对参合出院病人来源于多个新农合统筹地区的医院,按照参合出院病人的来源,向出院病人所在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申请结算门诊诊察费补助费用。

二、住院诊察费新农合基金支付办法

县级医院西医诊疗住院诊察费按照每人次70元、中医诊疗住院诊察费按照每人次80元,列入参合住院患者可收费项目,纳入新农合基金政策支付范围,按照统筹地区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规定支付。

三、有关要求

(一)财政、卫生部门要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住院费用支付总额预算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1561号)精神,将县级医院门诊及住院诊察费新农合基金支付部分,纳入住院总额预算管理改革,原则上不得突破预算总额。

(二)卫生、财政部门要密切关注参加医改的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零差率减少收入的填平补齐和收入结构的变化情况,及时完善措施,促进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三)卫生、财政部门要密切关注新农合基金收支情况,确保新农合基金合理支出,确保基金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分别达到15%以上、25%以下,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四)各新农合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要密切关注改革后的县级公立医院“三费”的变化,将其列入住院总额预算管理考核重点指标,如因“三费”上涨过快导致住院次均费用上涨超过10%,将从总额预算中相应扣减超出部分的基金支付额。

(五)本文中已经明确规定的事项,各地不得擅自改变。各地实施办法必须报省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备案。

四、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原《县级公立医院门诊及住院诊察费新农合基金支付暂行办法》(皖卫农〔2012〕61号)同时废止。

附件3:安徽省县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皖政〔2012〕98号)及相关文件精神,为加强县级医院管理,提高县级医院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增强县级医院活力,维护县级医院公益性,推进县级医院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全省参加改革的县级医院(包括县级综合医院和中医院)。

二、考核方式

建立两级考核体系,县医管会对县级医院进行考核;县级医院对其科室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量化考核指标,逐步实现利用信息化手段自动考核。

三、考核内容

县级医院绩效考核内容与各县年度工作目标紧密结合,互相衔接。包括执行药品零差率、医疗质量、服务效率、费用控制、资产运营、中医药特色、满意度评价等7个方面30个指标,具体考核指标详见《安徽省县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基本指标及分值表》和《安徽省县级公立医院满意度调查样表》。

四、考核程序

(一)成立考核小组。县医管办会同县级卫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成立考核小组,对县级医院进行考核。

(二)建立考核专家库。县级考核小组根据绩效考核涉及的专业,聘请相关业务技术与管理专家建立考核专家库。每次考核时,随机抽取一定数额的专家参加绩效考核。

(三)考核主体。县级考核小组及其考核专家组依据《安徽省县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基本指标及分值表》,对县级医院进行考核。

(四)考核方法与周期。通过查阅文件资料(含财务收支分析、费用收入结构分析等)、医保和新农合平台、现场检查、问卷调查、机构负责人述职、内部员工和群众访谈等多种方法进行考核。县级考核小组依据本办法不定期进行检查,每半年进行集中考核。

(五)公示与复核。考核结果要在县级医院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复核。省卫生厅进行不定期抽查复核。

(六)结果上报与反馈。县级考核小组要将考核结果逐级报至市、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并及时反馈县级医院。

五、考核评价

(一)绩效值计算。定量指标绩效值计算方法为两种:凡要求有所增加或增长的正向控制指标,如年住院人次等,指标绩效值按此公式计算:绩效值=实际完成值/目标值×标准分值;凡要求有所减少的反向控制指标,如次均门诊费用增长率,指标绩效值按此公式计算:绩效值=目标值/实际完成值×标准分值。

定性指标按照考核项目的具体评分办法扣减相应的标准分,得出实际绩效值。

各单项扣分最多扣完本项分,不累及其他项得分。各单项工作绩效值之和为被考核单位的总绩效值。

(二)考核评价。考核实行百分制,县级医院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为良好,6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三)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作为县级财政安排补助资金的依据。考核合格的,拨付当年全额补助资金;考核不合格的,扣减补助资金,并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免去主要负责人职务。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制定。

六、工作要求

县医管办要细化县级医院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完善考核办法,创新考核方式,增强操作性,提高考核质量。县级医院在县医管办的指导下,依据相关制度抓紧制定内部岗位绩效考核标准及内部分配管理办法,建立按岗付酬、按工作业绩取酬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定期对职工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个人收入挂钩,实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适当拉开医务人员收入差距,并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严肃考核纪律,严禁编造、篡改考核资料,严禁利用考核谋取个人利益,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确保考核客观公正。

附件4:安徽省县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基本指标及分值表

附件5:安徽省县级公立医院满意度调查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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