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生育”在演进
摘要:2013 年12 月28 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决议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同意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
2013年12月28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决议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同意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此次放开“单独家庭”生两个孩子,其实只是现行生育政策的一次调整和完善。事实上,无论是之前的各项政策措施还是这次的调整完善,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站在新政策出台的起点上回望,“中国式生育”正在循序演进。
生育政策逐步完善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实行的生育政策是奖励多生育,为此,还出台过一些禁止节育、堕胎的规定,人口呈现快速增长。1953年,新中国第一次人口普查的结果显示,全国总人口近6.02亿。面对当时人口快速增长的状况,一些人表示出担忧。1955年,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控制人口问题的指示》,指出“节制生育是关系广大人民生活的一项重大政策性问题。在当前的历史条件下,为了国家、家庭和新生代的利益,我们党是赞成适当地节制生育的”。
这样一个倡议性的政策收效甚微。到了20世纪70年代初,全国总人口达到8.3亿。1971年7月,国务院批转《关于做好计划生育的报告》,强调“要有计划生育”。在当年制定的“四五”计划中提出“一个不少,两个正好,三个多了”。
1973年12月,在第一次全国计划生育汇报会上,提出“晚、稀、少”的政策,“晚”指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后结婚,女24周岁以后生育;“稀”指生育间隔为3年以上;“少”指一对夫妇生育不超过两个孩子。这一政策取得了明显成效,妇女总和生育率从20世纪70年代初的5.8下降到1979年的2.7。
改革开放以后,由于三年自然灾害时期之后补偿性生育的人口陆续进入婚育年龄,人口出生有所反弹。为完成在20世纪末把人口总量控制在12亿以内的目标,1978年,中共中央下发《关于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的报告》,明确提出“提倡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最多两个”。
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计划生育第一次以法律形式载入我国宪法。
1980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发表《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
至此,20世纪70年代初期提出的“一个不少,两个正好,三个多了”和“晚、稀、少”的要求,最后定位在80年代初的“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
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人卫体室主任丁巍告诉记者,我国的生育政策其实一直都在进行着调整。
记者查阅到,198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提出,农村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某些群众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二胎的,经过审批可以有计划地安排。
1984年,中央批转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的汇报》中提出,“对农村继续有控制地把口子开得稍大一些,按照规定的条件,经过批准,可以生二胎;坚决制止大口子,即严禁生育超计划的二胎和多胎”,即“开小口、堵大口。”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1988年3月,中央指出,“农村某些群众确有实际困难,包括独生女,要求生二胎的,经过批准可以间隔几年后生第二个孩子。”
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正式颁布。明确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依照法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通过制定地方法规或规章对本地区的生育政策作出了具体规定。自2002年,湖北、甘肃、内蒙古实行“双独二胎”政策以来,山东、四川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始陆续实行“双独”夫妻可生二胎政策;到2011年,河南省也对生育政策进行部分调整,开始实行此政策。至此,全国所有省份都实行“双独二胎”政策。
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议案,作出决议,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同意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所长蔡昉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生育政策一直是有小的调整,其实从一开始也不完全是实行“独生子女”政策,当时,在城市,正常情况下要求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但是也有不正常情况,比如第一个孩子有非遗传性的残疾,就可以有例外;在农村,如果第一个孩子是女孩,又保持一个间隔,四年之后再生一个也是允许的;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特别是较小少数民族集中的农牧区,生三个孩子也是可以的。综合算下来,按照政策,中国一对夫妇平均大致上可以生1.5个孩子,所以把所有政策统一到一起严格地说,应该是实行“一孩半政策”。
计生国策不会改变
公开的资料显示,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四十多年来,我国累计少生了4亿多人,人口的出生率和人口的自然增长率下降到了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
“四十多年来,在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下,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控制了人口过快增长,缓解了资源环境压力,为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任茂东表示。记者了解到,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以来,我国人口出生率由1970年的33.4‰下降到2012年的12.1‰,人口自然增长率由1970年的25.8‰下降到2012年的4.95‰,是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黄小晶表示,要充分肯定计划生育执行以来的巨大成就。“这一基本国策对于全国来讲,对于全国的人口来说具有巨大的贡献;反之,倘若我们不搞计划生育,到今天我们的公共设施,财力、物力都没有办法应付,我们的国情也不允许。”
“至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我国计划生育的成功实践,使世界70亿人口日推迟了五年的时间。”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教授杜鹏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为世界发展也做出了重要贡献。
实行计划生育政策,除了控制人口数量这一贡献之外,在蔡昉看来,还有提高人口质量的贡献。“这表现在优生优育方面,我国各级计划生育工作部门为妇女提供生殖健康服务,使得孩子的成活率提高,病残儿出生率下降,在控制人口数量的同时,人口质量也得到了提高。”蔡昉说。记者查阅到的数据显示,自1991年到2012年,我国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分别由80.0/10万和50.2‰下降到24.5/10万和10.3‰。
“目前,我们国家每年新出生人口有1600万人左右,预计未来二十年,中国总人口还要增加近一个亿。因此,人口过多的问题,我们需要长期关注,这次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绝不意味着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改变,而是为了更好地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国家卫生计生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司司长杨文庄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多方信息显示,计划生育政策的历史功绩不容否认,长期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也不会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