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利润留成的补充规定
摘要:根据国务院(83)45号文及中国人民银行(84)银发字第199号文精神,现就《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者的外汇管理规定》第一条做如下修改:
根据国务院(83)45号文及中国人民银行(84)银发字第199号文精神,现就《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者的外汇管理规定》第一条做如下修改: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以自有资金入股,按股分得的税后利润,除归还贷款外,在5年之内留给中方投资者支配,5年后,参照同类国营企业留成比例的规定办理。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合作期内,从有盈利年份起,中方投资者分得的外汇利润,参照同类国营企业留成比例的规定办理,如外汇留成比例少于30%的,可按30%计算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