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助飞中国经济
摘要: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等各项议案。
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等各项议案。摄影/盛佳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走进公众生活、助飞中国经济始于上世纪90年代。回首20年前的1993年10月31日,当倡导假一赔一、守法经营、依法维权等理念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后,亿万消费者为之欢呼。从此,中国消费者有了一部属于自己的维权利器。这一年,不仅被外界视为中国的打假元年,也成为消法普及法治精神、促进市场经济规范运行的开始。
从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到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的20年间,正是中国经济突飞猛进、劈波斩浪的黄金年代,经济总量也稳坐全球第二把交椅。与此相伴的是,民众的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和消费理念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来自消费领域的纠纷也层出不穷,致使消费领域弥漫着不安全感。更为重要的是,在国际金融危机以及欧债危机之后,打造中国经济的升级版、更多依靠内需拉动经济增长成为迫切的现实需要。因而,消法到了修改完善的历史关口。
自今年4月份开始,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三次审议消法。10月25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此次修改,从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充实细化消费者权益、强化经营者义务以及规范新的消费方式、明确消协定位、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等方面,对消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在外界看来,新消法对提振消费、扩大内需,乃至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都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2013年3月14日,浙江舟山举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宣传咨询活动。摄影/姚峰
与经济发展同步
1978年12月18日,当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推开尘封已久的国门,中国开始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也是从那天起,下海经商成为一股热潮,手表厂、饮料厂、服装厂等民营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兴起。市场上的消费品日益丰富,电视、冰箱、录音机等耐用消费品开始步入寻常百姓家。
尽管生产力得到了解放,但不能否认的是,改革开放初期的中国,依旧没有彻底走出物资短缺的阴影。“当时还是卖方市场,卖给你什么你就得买什么,买好的,还要搭配坏的。消费者完全处于被动地位。”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在接受本刊采访时表示,在利润面前,一些商家唯利是图的本性逐渐显露出来。1992年正式启动的“中国质量万里行”曝光了一组令国人震惊的数字:瓶装汽水不合格率高达64.5%,眼镜不合格率高达70%到90%;上海曾有69%的洗衣粉不合格,北京抽查各大饭店和商店的104瓶高档白酒,只有4瓶是真的;假种子、假农药导致成千上万亩庄稼减产甚至绝收……
面对铺天盖地的“假风假雨”,如何保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刚刚成长起来的中国经济,制定一部消法的呼声日益高涨。
1991年3月底,在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张仲礼等30名全国人大代表、马大谋等31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国人大财经委也建议,将该法列入国务院和全国人大的“八五”立法规划。
进入1992年,消法的立法步伐明显加快。在这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四大上,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的江泽民明确指出,要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加强立法工作,特别是抓紧制定与完善保障改革开放、加强宏观经济管理、规范微观经济行为的法律和法规,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作为经济领域的一部法律,消法在经过反复研究、数易其稿、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于1993年3月底被报请当时的国务院法制局审议。
这期间,围绕着部分条款的争议一直没有停息过。“针对消法中规定的惩罚性赔偿,争议就很大。”中消协法律与理论研究部主任陈剑告诉记者,在立法座谈会上,惩罚性赔偿原则得到了工商局工作人员和许多民法学者的赞同,他们认为,将民间“缺一赔十”的习俗上升为法律,是根治市场伪假行为的灵丹妙药。但是也有观点认为,惩罚性赔偿虽有道理,但与有关法律相冲突,应该保持法律的一致性,不可逾越民法通则。
面对争议,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逐条审议了这部法律。针对分歧严重的惩罚性赔偿,委员们认为,为鼓励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护经营者的权益,同时借鉴国外经验,应当对经营者增加赔偿消费者的损失问题作出规定。自此,之后被中国消费者广为称赞的消法第49条,即惩罚性赔偿条款正式确定下来。
消法也在1993年的10月31日获得全票通过,明确了消费者享有安全权、赔偿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九大权利,经营者必须履行的义务,并与次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推动依法维权诚信经营
20年来,从郝劲松就火车餐厅发票及退票费发票问题两次起诉铁路系统,到消费者诉家乐福“发票开据须在一个月内办理”;从日航事件,到东芝笔记本事件;从食品药品安全到农药残留,消费者依法维权的案例层出不穷。也正是借助这些案例,消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形象被广而告之,也使依法维权的理念深深植根于亿万消费者心中。
“比如发生在1995年的贾国宇案,这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例。”刘俊海告诉记者,北京女孩贾国宇在餐厅就餐时,不幸被意外发生爆炸的卡式炉严重毁容,索赔无望的贾父将事故责任人告上法庭,最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事故责任者除赔偿医药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外,还必须向受害者贾国宇给付精神赔偿费10万元。这一判决,成为消法实施后,国内首例精神赔偿案例。
在受访人士看来,这一判决已经超出了案件本身。“从中我们可以看到,消法唤起了消费者依法维权的全新意识。普及消法的过程,也是人们学习法律、提高法律意识的过程。由于明确了自身权利,拥有了法律武器,消费者不再是市场中任人宰割的‘羔羊’,开始成为真正的‘上帝’。在不断学法、用法的过程中,传统道德观、价值观受到巨大冲击,一味忍让不再是人们颂扬的美德,受害不维权,也被视为对不法行为的纵容。”陈剑感慨地说,一部消法使亿万消费者从自身生活中认识到了法律的重要意义,这对提高国民素质、确立“依法维权”观念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在觉醒了的消费者面前,企业也开始自我完善,越来越多的商家开始秉持诚信经营、童叟无欺的商界定律,打造自己的质量文化。“在计划经济时代,人们过分强调生产的决定作用,忽视消费对生产的反作用;市场经济时期,消费对生产的推动作用日益显现,消费环境的好坏成为显示市场经济秩序优劣的晴雨表,保护消费者权益问题备受世人瞩目。”陈剑告诉记者,在消法的推动下,“守法经营”“诚信经营”观念已成为众多经营者的行为准则,这种观念上的更新,为确立市场经济体制奠定了基础。刘俊海更是直言不讳地说,一部消法就是对诚信二字的深度解读。“通过这部法律,商家学会了如何看待自己的义务、责任,如何看待商家与消费者间的利益关系,认识到包容妥协的商事生态环境很重要。”他认为,消法颠覆了或者推翻了过去长期存在的商家单一独享的商业模式,建立了多赢共享的公平公正的、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新型生态环境。
修法正当时
尽管距离一年一度的“双十一”“双十二”节还有一段时间,但是国内各大电商已经掀起了轰轰烈烈的网络销售热潮。数据显示,我国的网络销售额在2006年是263亿,到了2012年是1.3万亿,6年增加了49倍,网络销售总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也从2006年的0.3%上升至2012年的6.3%。与此同时,银行、保险、证券等服务也日益成为消费者日常生活当中经常涉及的领域。
但由于消法制定之初,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无论是观念、行为还是社会背景难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在受访人士看来,在这种背景下,消法已无法满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新需求与新期待。
近年来消费者投诉案件的变化也印证着这一判断。“消法实施20年来,消费者在消费中遇到的问题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陈剑告诉记者,结合中消协近年来受理的投诉,可以明显地发现,以前的投诉多为百货行业,而现在服务业的投诉也在逐年增加;原来投诉的多为低价商品,而现在出现了高档商品的侵权投诉,比如车子、房子;消费者维权延伸到了更新的消费领域,比如网络购物、快递服务等。陈剑认为,消费者关注的角度也发生了变化,以前多是关注产品质量,如今延伸到了精神、环境保护等;以前多是替自己维权,现在有更多的消费者进行公益维权诉讼;从以前消费者多数会屈从于行业惯例,到现在他们愿意通过法律手段据理力争,试图推动制度的完善。
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从2011年启动了消法的修改工作。“这些年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各方面都陆续提出了一些修改消法的建议和意见,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当中也将消法的修改列入其中。在起草当中,我们有几点基本的立法理念:一是总结消保法实施的经验,在这次修法当中切实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二是针对消费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着重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十分关心的突出问题,尽量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落到实处,三是要适应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增强社会的消费信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贾东明着重表示,适时修改消法,也是增强社会的消费信心或者是消费者的消费信心的有利举措,有利于我国经济发展,扩大内需。在经过三次审议并公开征求意见后,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消法,在社会诚信建设、消费者权益、经营者义务以及规范新的消费方式、明确消协定位、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等方面都得到了加强和完善。
助推中国经济升级
在外界看来,改革开放后,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更多靠投资和出口拉动。如今,在国际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之后,外部需求持续低迷,更多的西方国家开始将制造业转移回国内。因此,要使中国经济继续保持增长态势,进一步扩大内需成为最有效的选择。
在今年全国人代会结束后的记者招待会上,李克强总理首次提出“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他指出,实现这一目标,首先要立足于扩大内需,在扩大开放中培育和拓展好国内市场,这是在风云变幻中确保发展能够不断持续的重要基础。而此前召开的中共十八大更是强调,要“使经济发展更多依靠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拉动”,“要牢牢把握扩大内需这一战略基点,加快建立扩大消费需求长效机制,释放居民消费潜力”。
在这样的宏观背景下,修改完善后的消法将为中国经济升级注入法制动力。“大额消费是拉动内需的主力,然而目前市场上还存在着商品房不是商品,不适用消法;汽车是奢侈品,不适用消法;保险、金融产品购买者不受消法保护等妨碍消费的错误观念。”受访人士告诉记者,这些问题将会在新消法实施后得到有效解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涛也指出,修改后的消法专门增加了一条规定,明确了提供证券、保险、金融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在信息提供方面的义务,这些都应该是消法的适用范围。
“消法旗帜鲜明地保护消费者权益是拉动国民经济可持续增长的法律杠杆,有助于健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加快我国经济的市场化与法治化进程。”在刘俊海看来,贯彻落实新消法不仅有助于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大幅提振消费信心,拉动消费内需,而且有助于刺激投资需求,从而形成消费驱动投资、投资助推消费的良性互动的经济增长新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