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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村镇银行组建和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3-08-04 15:35 福建省人民政府

摘要:为加大对“三农”和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加快推进村镇银行健康发展,增强农村金融市场活力,实现2015年末我省每个县设立1家村镇银行和年底前组建22家村镇银行的目标。

闽政办〔2013〕99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加大对“三农”和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加快推进村镇银行健康发展,增强农村金融市场活力,实现2015年末我省每个县设立1家村镇银行和年底前组建22家村镇银行的目标,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组建要求

(一)村镇银行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定的条件。根据主发起行资本实力和当地民间资本参股意愿,适当提高并合理设置注册资本总量。

(二)推动符合条件的产业资本、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在主发起行持股比例不低于15%的最低股比要求内,可调整主发起行和其他股东持股比例,适当增加民间资本持股总量,单一非金融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超过10%。

二、优化组建程序

(一)拟组建村镇银行的所在县(市、区)政府应成立工作小组,协调解决村镇银行组建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尚未明确主发起行的县(市、区)做好加强宣传推介工作,积极寻找主发起行,加快对接进度;已明确主发起行的县(市、区)加强沟通衔接,主动配合做好制度设计、时间安排、机构选址、股东遴选等工作,完善组建方案;工商、消防、公安等部门为村镇银行开辟“绿色通道”,各部门审批时间自受理之日起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二)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主动组织相关分支机构指导新设村镇银行做好大小额支付、征信、支票影像交换等系统接入准备工作,并提早进行系统接入的预审,缩短审批时限,加快批转速度。

(三)当地银行监管部门按照《福建银监局推进村镇银行组建工作实施方案》,指导做好村镇银行筹建和开业申报前期准备工作,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推进村镇银行尽快开业。

三、提升发展水平

(一)主发起行在风险管理、同业存款、结算服务、人员培训、内部审计、科技支撑、制度建设等方面对村镇银行给予指导和支持;尊重村镇银行的独立法人地位,支持、引导中小股东参与决策和管理,并按市场原则处理与村镇银行的业务往来关系,不得将村镇银行视同于分支机构进行管理。

(二)村镇银行董事长人选可由主发起行推荐,行长等高管人员鼓励向社会公开招聘;新成立的村镇银行依托主发起行,通过派送人员跟班培训、集中对业务骨干进行培训等方式,加强人才培养;制定符合市场化要求、与小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定位相适应的薪酬制度。

(三)村镇银行应融入当地经济社会,拓展特色经营,优化特色服务,打造特色品牌。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支持村镇银行创新特色服务、规范经营管理、扩大服务范围、提升发展质量。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对村镇银行特色经营业务给予增加专项信贷规模、再贴现等扶持措施。银行监管部门支持开业一年且达到准入条件的村镇银行在注册地辖区设立特色支行;尚不具备增设支行条件的村镇银行,可推动以营业网点为主要节点,建立农村便民服务点。

四、坚持“支农、支小”

(一)各村镇银行应坚持“支农、支小”的市场定位,立足县域、“三农”和社区,按照“小额、流动、分散”的经营原则,以农户和小微企业为信贷支持重点,确保涉农、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村镇银行开业满两年后,涉农、小微企业贷款合计余额和增量占比不得低于80%,100万元以下贷款客户数比例不得低于70%。

(二)村镇银行应结合当地农村经济发展实际和区域产业特点,创新金融产品、服务模式和担保方式,鼓励采取“龙头企业+农户”、“龙头企业+生产基地+农户”、“合作社+农户”等上下游产业链贷款方式支持农户开展生产。根据农业生产季节性特点,创新“整贷零还”、“延期支付”等还款方式。鼓励村镇银行扩大林权抵押贷款,探索开展大中型农机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

五、实施扶持政策

(一)对新设立的村镇银行给予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1%-3%的开办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村镇银行每设立一家支行可给予10万元补助,补助资金由所在县(市、区)财政承担。

(二)对新设立的村镇银行给予办公用房补助,新建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3年内,该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即征即返;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40%一次性给予18个月的租金补助。办公用房补助原则上最高累计不超过500万元,所需资金从村镇银行开业后对地方税收贡献额中分年安排。

(三)至2015年12月31日,对村镇银行的营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村镇银行办理的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至2014年10月31日,对村镇银行与农户和小微企业签订的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对村镇银行逾期应收未收利息收入,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四)对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年末存贷比高于50%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村镇银行,按其上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定向费用补贴。对村镇银行农户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户消费和其他生产经营贷款季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3∶7比例分担。

(五)对经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认定的村镇银行高层次管理和技术领军人才,可按其当年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住房和生活补助;对其5年内工资收入中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其子女就学享受与当地居民子女同等待遇,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为其办理入学手续。

(六)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积极争取放开对村镇银行信贷规模“总量控制、按月下达”的限制,探索按照“4∶3∶2∶1”的比例逐季下达;在信贷规模上给予村镇银行必要的倾斜;增强规模安排的灵活性,在规模过剩与规模不足村镇银行之间互相调剂。对信贷规模不足且经营稳健、效益较好的村镇银行按照不少于上一年度涉农贷款增量的20%给予支农再贷款。推动村镇银行开办借记卡、网上银行等业务。

六、加强监督管理

(一)成立福建省村镇银行发展专业委员会,挂靠省银行业协会,负责加强与村镇银行和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收集并向相关政府、部门反映村镇银行组建和发展中需要支持的政策和解决的问题。

(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督促村镇银行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指导其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推动各村镇银行与其主发起行签订流动性支付书面承诺,完善突发性支付风险自救办法,落实主发起行流动性风险救助责任。

(三)银行监管部门督促村镇银行从法人治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信贷管理、合规经营等方面建立起科学完善的制度体系。对监管要求和指标执行不到位的,视具体情况依法采取限制资产扩张速度和现金分红比例、暂停设立分支机构、暂缓开办新业务或停办部分业务、建议调整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等措施。

(四)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加强与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金融风险的监测、识别、预警和联合处置机制,及时排除风险隐患,维护当地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区域性金融风险。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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