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危机倒逼金融体制改革
摘要:民间借贷危机的爆发,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我们所关注的,不能仅仅停留在危机的表面,更需要我们用睿智的眼光,发掘出危机背后所隐藏的真相——金融体制存在问题。
民间借贷危机的爆发,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我们所关注的,不能仅仅停留在危机的表面,更需要我们用睿智的眼光,发掘出危机背后所隐藏的真相——金融体制存在问题。
一、导火索:货币政策的不一致性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民间借贷的问题,由来已久,而引爆这场来势凶猛的民间借贷危机的导火索,则是金融危机后货币政策的不一致性。
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后,国际市场哀鸿遍野,不少国家经济增长停滞甚至倒退,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国内经济的冲击,刺激国内经济的复苏,央行实施了极度宽松的货币政策,这对促进我国经济尽早走出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继续保持经济平稳增长起到了关键作用,但是也因此带来了流动性泛滥的问题。截至2010年末,来自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广义货币(M2)余额已经高达72.58万亿,国内生产总值(GDP)40.32万亿,超发货币达32万亿。
当时,为抵御金融危机而实施的宽松货币政策,一度让企业家获得银行前所未有的青睐。据温州信泰集团董事长胡福林的好友、温州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会长周德文的回忆,2009年春节的时候,到胡福林家中拜年的温州各银行行长络绎不绝,几乎踏破了门槛,“那时大家都求着他去贷款”。在大量信贷资金的支持下,不少企业除了拓展原有业务外,还大举扩张,进入光伏、LED等其他产业,或者投资越来越热的房地产业。
所有这看似美好的一切在2011年戛然而止。面对全国性的经济过热和资产价格泡沫,政府的货币政策骤然紧缩,一年之内,央行连续12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至历史最高点,5次加息,银行的信贷规模急剧收缩。一方面,在温州,不少企业的资金链运转方式是:银行贷款——从民间借入高息资金还银行贷款——从银行续贷还民间借贷。在货币政策骤然紧缩的情况下,利用民间借贷资金作为短期周转的企业无法从银行续贷,从而使民间临时性的借贷成为了银行贷款的代替,导致部分企业和个人陷入危机。另一方面,银行在收回流动性的同时,造成了严重的信贷资金不均衡。在存款准备金率一再提高、信贷额度不断缩紧的情况下,银行自然会针对重点大客户(主要是国有企业)发放贷款,以控制风险,保证收益,使得原本融资难的中小企业更难以从银行得到资金。当银行门槛过高,大量中小企业得不到贷款时,不少中小企业被迫转向民间借贷。一边是不断紧缩的货币政策,一边是对资金极度饥渴的中小企业,使得民间借贷利率一路水涨船高,到后来甚至引发大量资金的投机性行为,导致危机。
而紧缩的货币政策,也让众多参与房地产投资的企业和个人“很受伤”。截至2011年末,建设银行房地产开发类贷款余额4191.60亿元,增幅仅0.61%,比上年增加6.50亿元,新增额度创近年最低;工商银行房地产贷款同比减少73.06亿元,下降约1.4%;农业银行房地产贷款余额3743.79亿元,比上年减少452.59亿元。在银行减少对房地产业资金支持的同时,不少购房者在国家针对房地产市场实行调控时对楼市也采取了观望态度,房地产开发商和炒房者手中的房产难以出手,资金无法回笼。而此前有大量的民间资金通过民间借贷进入房地产市场,房地产市场资金链的断裂进一步加剧了危机的爆发程度。二、管制下的利率和资本账户
我国银行体系的现状是在国有银行占据垄断地位下实行利率的行政管制。贷款利率虽然有所放松,但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存款利率仍然实行严格的利率管制。长期以来,国有银行体系都处于行政垄断地位。我国银行体系主要是由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构成,它们的资产占整个银行体系的92%以上。截至2011年底,全国法人银行类金融机构达3800多家,其中五大国有商业银行所占比重为47.1%、股份制商业银行为24.4%、城市商业银行为15.0%、农村商业银行为10.4%、外资银行为2.9%。不论从数量上还是质量上,国有银行都占据着绝对优势。而美国的8000家银行中有7000多家都是小银行,这些小银行针对不同的需求进行分工。过度的金融管制,使得借贷市场成为国有银行主宰的卖方市场,只要是个银行,就能赚钱。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发布的2011年度业绩显示,四大行净利润突破6000亿元,日均赚得17.26亿元,较高的净息差则是各大银行“日进斗金”的主要贡献者。国有银行过高的定价权,不仅难以实现资金的最优配置,也挤占了实体经济的利润空间,尤其是中小企业的利润空间。
民间借贷所导致的危机,人们往往不假思索的归咎于高利贷。而实际上,由于利率管制所造成的国有银行体系在较低的存款利率基础上所形成的较高的存贷差,才是真正的“高利贷”。利率实际上是资金的价格,在政府的利率管制下,长期执行的超低存款利率直接导致了利率无法发挥价格信号的市场作用,当正规渠道无法满足资金的需求时,非正规金融渠道必然诞生,形成二元金融结构。
二元金融结构下,形成了资金价格利率“双轨制”。一方面,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低于市场均衡利率,另一方面,非正规金融的贷款利率由市场供求决定,远远高于垄断市场的利率水平。当国有企业以百分之七八的成本从银行获得大量贷款时,众多的中小企业却不得不以百分之十几甚至更高的利率通过民间借贷获得资金。
利率的“双轨制”,必然导致寻租行为的产生。由于民间借贷利率和银行贷款利率之间存在巨大的差异,从银行贷款然后再转借给民间借贷可以获得巨额利差。一些国企、上市公司等企业成为准金融机构,一方面利用其官方身份从银行获得廉价资金,然后转手将资金让渡给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的中小企业,收取高额利差,变身影子银行,不少民间高息资金的源头其实是银行。国有企业利用银行贷款、上市公司通过委托贷款,变相流向民间借贷,助长了民间借贷的畸形发展。截至2011年8月31日,沪深两市有关上市公司发布委托贷款的公告共117份,涉及64家上市公司,其中,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有35家,一共发放169.35亿元,同比增长38.2%,基本都流向了支撑中国经济基础的中小制造企业。在委托贷款利率排前10位的上市公司中,浙江上市公司占据7家,包括香溢融通、卧龙地产、杭州解百等,共发放10.35亿元贷款。不少担保公司的资金来源也是银行授信。百乐家电郑珠菊一案,正是通过在民间收购银行承兑汇票融资,从银行贴现后,资金流入其在上海开设的担保公司进行放贷,案发后查获承兑汇票登记总额超过一亿元。
除了上市公司和国有企业,规模较大的影子银行还有银信合作。银信合作的信托方式属于直接融资,筹资人直接从融资方吸取资金,不会通过银行系统产生存款,在银信合作中,资金募集方以项目未来收益为抵押,由信托公司设计一款基于该项目现金流的理财产品,周期一般为一年到一年半,并委托银行代销。问题在于,信银合作所筹集的资金流向,难以监测,往往投向了房地产行业或者涉足民间借贷。一方面,商业银行通过银信合作将资本移出表外,减少了资本要求,并规避了相应的准备金计提和资本监管要求;另一方面,通过大规模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后,商业银行将其推向市场销售给客户,其利润往往是锁定的,风险则完全转嫁到了客户手中。一旦现金流出现问题,则容易导致资金链网络的断裂。比如,资金募集方房地产开放商未能如期卖出商品房回笼资金,成为烂尾项目,该理财产品的资金链断裂,而银行与信托公司在项目初期已经获得托管和服务费,虽有借款人提供的反担保措施等风险补偿机制,但受害的往往仍是购买理财产品的普通投资者。民间借贷的资金链条实际上囊括了银行、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担保公司、投资公司、中小企业、地下钱庄等各种机构,它们以“击鼓传花”的形式玩起了资金游戏,游戏的结果,则是资金链断裂,惨淡收场。
目前,我国早已实现了经常项目的可兑换,而在资本账户开放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资本账户开放过程,是一个逐渐放松资本管制,允许居民与非居民持有跨境资产及从事跨境资产交易,实现货币自由兑换的过程。我国目前还存在较多的资本管制。资本管制的实质是政府干预市场,是一种变相的金融保护主义,人为的割裂了国内、外资金流动,使资金使用效率低下,资金成本提高,资金市场风险增加。一方面,我国的民间存在大量寻求出路的资金,资本管制的存在,使得海外投资受阻,另一方面,资本市场的封闭性,也不利于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减弱国内金融体系的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如果资本市场的发展水平和开放程度适当提高,就能更有效的将境内外资本引入到国民经济的薄弱环节,也能为我国大量的民间资本找到更多有吸引力的出口,支持我国企业参与全球竞争,同时,外资机构更多的进入,可以更早的推广和普及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的理念,优化资本市场结构。
资本管制可能在短期内约束资本流动,但是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因经济失衡带来的资本流动。资本天生就有逐利性,如果不能通过合法渠道出入境,就会通过灰色经济或者地下经济等违法违规渠道进入或逃离本国市场。2006年国际收支平衡表净误差和遗漏项为流出6亿美元,2007年转为流入116亿美元,2010年流出提高到597亿美元,占当年储备资产变化的12.7%。这反映出了资本管制的效率不断下降,规则安排与真实资金流动需求错配,客观上加重了法不责众的局面,恶化了执法环境。
因此,积极推进资本账户开放,不仅有助于为大量的民间资金找到合适的宣泄口,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课题组发布的《我国加快资本账户开放的条件基本成熟》的报告中指出,我国正处于资本账户开放战略机遇期,开放资本账户有利于我国企业特别是大量民营企业对外投资,也有利于购并外国企业,获取技术、市场和资源便利,实现自身的产业结构调整升级。
三、阻塞的投融资渠道
民间借贷危机中凸显的一个矛盾之处在于,一方面我国众多的中小企业面临资金“饥渴”,另一方面民间又有大量的资金找不到出路。实际上,中国是世界上少有的高储蓄率国家,每年新增资本总量居全球首位,但储蓄向投资的转化还不够顺畅,在多个环节上存在低效率,造成比较严重的资源错配和浪费,“两多两难”问题突出,即中小企业多,融资难,民间资本多,投资难。导致这种局面出现的根本原因在于投融资体制存在问题,投资和融资二位一体的关系被切断。
从投资方面来看,长期以来,垄断行业包括银行业在内,并没有对民间资本实行真正意义上的开放。尽管在2010年,为应国际金融危机,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若干意见》,鼓励民间投资参与铁路、市政、能源、电信、教育、医疗等领域建设,又称“新36条”,但在随后的实际工作中,却并未落到实处,民间资本在“玻璃门”面前仍然无计可施四处游荡。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垄断行业实力过于强大,并且确实对国有经济做出了巨大贡献,一些相关的国家部门和垄断国企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在经济形势日趋复杂的同时,中国经济不得不依靠这些“更可靠”的企业;另一方面,与国有垄断企业相比,民间资本缺少了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没有专门的政府主管机构的支持和管理,这导致了民间资本在总体上的无序行动,生存空间被压缩的越来越狭小,造成的进一步后果是资本市场的泡沫化,实体经济遭受重创。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随着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我国居民手中也积累了大量的资本,但由于通货膨胀和行政管制下的低储蓄利率,把钱存在银行实际上越存越少,储蓄存款带来的是负利率。而作为重要投资渠道的A股市场,却长期以来萎靡不振,早在2000年,上证指数就达到了2000点,但在十多年后的2012年,上证指数又回到了2000点,而在同一段时间,印度股指上涨了330%,俄罗斯股指上涨了1200%。居民手中持有的大量缺乏保值增值手段的资金,在资本逐利本质的引导下,疯狂涌入房地产市场和民间借贷市场,导致房地产市场的集体非理性和民间借贷市场昙花一现般的短暂繁荣。
从融资方面来看,融资市场之间发展极不均衡,直接融资比重偏低的问题始终难以解决。目前,国内企业融资的80%以上源于银行贷款,“十一五”期间,非金融企业直接融资占社会融资规模比重为11.08%。本该作为企业重要融资工具的股票,却因为IPO实行审批制而无法实行资源的优化配置,目前,排队等待上市的企业数量已达到近800家。债券市场虽然在过去的几年里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政府债券和准政府债券占据了绝对优势,在支持公司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融资方面,我国与其他经济体仍存在非常大的差距,目前我国公司债券市场规模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例仅为9%,相比之下美国则高达50%。直接融资比例过低,容易导致金融体系结构失衡,也使得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过度集中在银行体系,产生系统性危机。
在间接融资方面,也存在非常大的问题。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国有银行更倾向于为国有企业或者大型企业服务,中小企业往往被忽视,中小企业融资难极大的限制了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中小企业在我国的国民经济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却长期在金融体系中受到不公正对待。据统计,我国约有中小企业4200万户,占企业总数的99.8%,中小企业所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60%左右,生产的商品占社会销售总额的60%,上缴的税收占比超过50%,提供了全国80%左右的城镇就业岗位,而截至到2011年底,全国中小企业贷款余额21.8万亿元,仅占全国金融机构贷款余额54.8万亿元中的39.8%。四、不完备的金融立法监管体系
央行提出,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尽管如此,由于民间借贷本身的复杂性,以及我国法律体系中民间借贷这个概念的缺失和监管环节上的薄弱,导致本可以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的民间借贷演变成了一场危机。
首先,民间借贷本身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一是借贷规模大,参与主体多,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发布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显示,温州民间借贷市场规模高达1100亿元,另据相关监管部门测算,东莞民间融资规模大概有2000亿~3000亿元,全国的民间借贷规模可见一斑,据粗略估计,78%的私营企业参与过民间借贷;二是职业化经营,资金流向集中,民间借贷的形式包括担保公司、抵押贷款公司、典当行、寄售公司等各种机构,不少机构和个人成为专业的资金掮客,四处游走于民间借贷的灰色地带,同时,由于资本的逐利性,大量的资金流向房地产等高利行业,或者就停留在借贷市场空转,推动资本价格迅速上升,形成资本泡沫;三是信用受损,黑恶势力滋生,在通过民间借贷凑筹措资金的过程中,出现了不少非法吸储、非法集资、诈骗等犯罪,对金融信用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在一些职业放贷人追讨借款的时候,也采取恐吓、威胁、强制处置财产等非法手段,成为黑恶势力滋生的土壤,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
其次,在现行的金融管制体系下,民间借贷的正常发展面临着极大的制度瓶颈和法律困境。一是立法滞后,民间借贷功能受损。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严格的金融管制,金融立法主要集中在正规金融领域。现行的几大金融法规中,包括《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在内均未对民间融资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尽管国务院出台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相关部门积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的正常运行,但在执行过程中并未落到实处。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始终没有被确认,法制建设远远落后于融资的脚步,在民间借贷出现问题时,法律显得无能为力,无所作为,才会出现政府总理亲自带着大批政府财经高官赶赴地方处理民间借贷危机的局面。二是体系不健全,缺乏可操作性。一方面民间借贷没有准入标准,没有规范的标准程序,法律规范的缺失使得民间借贷的门户大开,资本的逐利性使得各种资金争相涌入,鱼龙混杂;另一方面我国对民间借贷的规定以原则性居多,并且立法层次不高,法律效力低,难以对日益发达的民间借贷活动进行有效的调控。
最后,在对民间借贷的监管上,存在较大的漏洞。民间借贷形式多样,灵活多变,具有较大的隐蔽性,给监管的工作也带来了一定困难。《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虽然赋予了银监会相应的监管责任,但是监管对象主要是正规金融业,并没有将民间借贷纳入监管的视野。目前,各级银监会对民间借贷的监管措施主要是事后评估,而对民间借贷的主体数量、融资规模、资金投向、利率水平等动态数据无法准确掌控,对可能发生的风险不能及时预警,对由此产生的损害难以有效防范,增加了民间借贷的风险等级和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事实表明,我国目前遇到的民间借贷困局以及由此产生的负面效应,缺乏有效的监管就是重要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