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改革信息库欢迎您!
首页 文章 中改院资料

扩大中等收入群体需要推进结构性减税——“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政策与体制”国际论坛综述(4)

2012-12-10 16:30 中改院

摘要: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2012年12月1~2日主办的“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政策与体制”第76次中国改革国际论坛上,专家提出应当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为目标实行结构性减税。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20121212日主办的“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政策与体制”第76次中国改革国际论坛上,专家提出应当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为目标实行结构性减税。


一、现行税制不利于扩大中等收入群体

1. 宏观税负过重制约了“橄榄型”社会建设。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宋立指出,近年来居民收入增长较快,但是,“橄榄型”的社会收入分配结构尚未形成,中等收入户可支配收入总额在居民收入总额中占比下降。19851993年平均占比57.4%19942002年平均占比55.4%20032011年平均占比51.7%。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宏观税负过重:政府收入占GDP比例大约为31%左右,已接近发达国家平均水平下限,远高于发展中国家一般水平。

2.增值税作为主要税种具有明显的累退性,不利于中等收入群体扩大。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教研部黄锟、李万峰指出,从增值税看,最低收入群体的增值税有效税率是15.1%,而最高收入人群的增值税负担要比最低收入人群低7个百分点,只有8.0%,其他收入群体的增值税有效税率由低到高分别是12.8%10.4%8.9%,具有显著的累退性。

3.个人所得税在收入分配调节中的作用远未发挥出来。黄锟、李万峰指出,个人所得税等直接税虽然具有累进税的性质,但近年来工薪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收入占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比重约为50%左右,广大的作为中低收入者的工薪阶层成为纳税的主体。而高收入阶层缴纳的税额仅占全国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35%,其所占比重与1998年相比几乎下降了一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会发展研究所所长杨宜勇指出,2011年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总额为6054.11亿元,占整个税收总额的比重仅为6.75%。然而,亚洲各国个人所得税总额占当年税收总额的比重平均为12.7%,非洲各国平均为11%,美国为43%,日本为38%,澳大利亚为55%。由此可见,我国个人所得税还不完善,其调节高收入的功能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二、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为目标加大结构性减税力度

1. 降低宏观税负,为结构性减税腾出空间。中改院院长迟福林指出,推行结构性减税是打破制度性约束、藏富于民的重大举措,有利于增强经济活力,有利于减轻中低收入者负担。宋立认为应当适度降低宏观税负,严格财政预算管理。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郭正模建议,合理约束财政税收增长的幅度,通过减免缓中小企业和中低收入者的税费负担和财政补贴等方式,以调节在初次分配中的关系,切实增加城乡居民实际收入。

2.降低中小企业税负。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兼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苏海南指出,个体工商户从事工商业经营,是成为中等收入者的潜在群体或现实群体。2011年,我国个体工商户3601.13万户,登记资金1.5万亿元,从业人员7333.95万人,占全部就业人口比例约为10%。加大对个体工商户在财税方面的扶持力度,促使他们中经营成功者进入中等收入者群体。

[page]

迟福林指出,中小企业是创造就业的主力军,降低中小企业税负,不仅可以鼓励创业,防止资本外流,还能够为提高劳动者报酬创造条件。同时,在未来35年,全面推行服务业税制由营业税向增值税转型,切实减轻服务业的税负,使在服务业就业的白领阶层尽快成为中等收入者。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院长邹农俭指出,现行财税体制还有不少需要改进的地方,企业经营困难,财税负担也较重,建议在中小企业、特别是自主创业的企业应该大幅度减税。

3.减轻中低收入者实际税负。迟福林指出,考虑通胀因素和提高中低收入者生活水平的客观要求,建议在进一步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同时,同步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减轻中等收入群体的实际税负。

黄锟指出,要合理确定各类税种的税基和税率,如应当进一步拓宽奢侈消费品等项目的税基,提高部分奢侈品的税率;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减少税率档次,改变广大工薪阶层成为纳税主体的状况,甚至还可以将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改变为综合所得税制,使个人所得税更加明显地起到对不同人群之间收入再分配的调节作用。

三、完善税收制度,充分发挥税收在促进分配公平中的作用

1.加大税收的“调高”力度。杨宜勇指出,要加快完善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征收体系,提高对高收入人群的征税,例如要通过拓宽对奢侈消费品等项目的税基、制定合理的税率和建立有效的征管机制来调低过高的收入,在总体上要提高个人所得税和消费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对过高收入的调节,除了运用个人所得税外,还要借鉴国外经验,尽早开征遗产赠予税、物业税、特别消费税等税种,对高收入进行有效调节。

2.扩大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国务院研究室农村经济研究司巡视员叶兴庆指出,要改革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制度,将城市住宅等纳入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去年全国城市存量土地增值收益全国达到200多亿,今后应逐步将这一收税范围扩大到住宅。

3.更多的税收应当补贴给中低收入家庭。挪威税务管理局主任贝尔格里指出,挪威对富人征收的税较多,企业税率也达到28%,同时更多的支出补贴给中等收入家庭。挪威城市区域研究所高级研究员特斯理指出,挪威税收占GDP比重为4045%之间,2009年税收占GDP41%,与西北欧国家基本持平。同时,政府支出主要部分是转移到私人家庭。2011年,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290亿,养老支出1000多亿,其他社会事业支出也达到1000多亿。挪威中等收入家庭占全部家庭总数的96%,家庭的转移性收入较多,包括社会保障收入、失业保险、儿童救助、护理费、住房补贴和其他各种补充性补贴等。在挪威,即便是最低收入的人也要交税。他们交的税比较少,但同时可以得到比较多的转移性收入。最低收入的人通过这种方式能够实质性地提高收入。

[作者单位: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

未经许可,请勿转载

首页
相关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