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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沿海城市开放大事记

2012-11-05 17:42

摘要:1999年6月25日 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联合发布《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

1999年6月25日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联合发布《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商业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推动国内市场建设,使扩大商业领域利用外商投资试点健康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办法规定了合营商业企业的投资者应具备的条件、合营商业企业应符合的条件、办理程序、经营范围,适用法律。办法共21条。由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负责解释。各地严格按本办法规定设立合营商业企业。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机构,依法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

1999年9月9日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和提高利用外资水平

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发布利用外资新政策,以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和提高利用外资水平。新政策主要包括,鼓励外商投资企业的技术开发和创新,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外商到中西部地区投资,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允许1993年底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选择执行“免抵退”政策;允许中西部地区在其省会或首府城市选择一个已建成的开发区申办国家经济开发区。对不利于吸收外资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全面清理与调整。

1999年10月国家经贸委提出促进自营企业扩大出口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提出《关于进一步促进自营企业扩大出口的意见》。《意见》指出,为了贯彻“党中央关于千方百计扩大出口”的指示,落实国务院最近提出的鼓励扩大出口的各项措施,保证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对进一步促进自营企业扩大出口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落实企业的外经贸经营权。对国有和集体生产企业的进出口权逐步实行登记备案制。除商品进出口经营权外,对具有一定规模的重点自营企业要赋予其对外工程承包、劳务合作权和外事审批权,使企业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扩大自营生产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范围。

二、调整和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提高出口商品的附加值。制定规划,着力扶持一批技术含量高的重点出口产品。提高出口产品质量,认真做好扩大出口的基础工作。加大技术改造的力度,促进出口商品上档次、上水平。鼓励成套设备出口,支持自营企业到境外投标,进行工程承包。

三、努力改善企业自营出口的外部经营环境。落实出口退税政策。帮助自营进出口企业落实并用好出口商品配额。为自营进出口企业扩大出口提供金融支持。优先保证自营企业出口所需进口重要原材料。简化进出口环节管理手续,降低收费。

四、围绕实现国有企业三年改革与脱困的两个目标,努力提高自营企业的竞争力。要充分运用国家关于实行兼并破产,推动企业优化重组的政策,鼓励有实力的自营企业通过兼并实现资本扩张。拓展出口产品领域,实现多元化经营。凡符合“债转股”条件的自营企业,各级经贸委要积极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开发银行推荐,并指导企业制订方案。积极支持有条件的自营企业多渠道融资,包括利用证券市场直接融资。

五、鼓励自营生产企业境外设点建厂,开展国际化经营。

六、工贸结合,广开渠道,采取多种方式扩大自营企业出口。

七、抓重点、抓骨干,带动自营企业出口稳步增长。

八、加强领导和协调,引导和督促自营企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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