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沿海城市开放大事记
摘要:1990年2月5日—8日 国务院在深圳召开经济特区工作会议。
1990年2月5日—8日国务院在深圳召开经济特区工作会议
会议的中心议题是:经济特区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认真抓好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进一步发展外向型经济,充分发挥对外开放的窗口和基地作用,更好地为国家的经济发展服务。会议由国务院副总理田纪云主持,国务委员李贵鲜出席了会议。参加会议的有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经济特区及广东省、福建省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国务院总理李鹏在会上发表了讲话。
1990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开发开放浦东10项政策
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复,同意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发和开放浦东问题的请示》,批准10项政策措施和划出一定区域为保税区。国务院同意在浦东新区采取优惠政策。
1990年9月7日国家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开展金融业务
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上海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办法》对总行设在上海的外国资本的银行、外国资本的银行设在上海的分行、外国资本的金融机构同中国资本的金融机构在上海合资经营的银行和外国资本的金融机构同中国资本的金融机构在上海合资经营的财务公司,其在上海的设立与登记办法、注册资本和营运资金、业务范围、业务管理、监督检查、解散与清算、罚则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本办法允许被批准设立的外资银行、合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开展外币存款、外币放款、外币票贴现、外币投资、外币汇款等其他业务。
1990年9月10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上海市政府宣布开发开放浦东新区的9项具体政策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分别宣布了《上海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关于上海浦东新区鼓励外商投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管理办法》。上海市宣布了《上海市鼓励外商投资浦东新区的若干规定》、《关于上海浦东新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办法》、《上海市浦东新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关于上海市浦东新产业导向和投资指南》、《关于上海浦东新区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办法》等9项政策法规。
1990年12月对外经济贸易部颁布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经国务院批准,对外经济贸易部制定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细则分13章86条,对外资企业的建立程序、出资方式与期限、用地及其费用、购买与销售、税务、外汇管理、财务会计、职工、工会、期限、终止与清算等方面的做出详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