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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沿海城市开放大事记

2012-11-05 17:21

摘要:1989年2月 海关总署对沿海开放地区进出境货物管理作出规定。

1989年2月海关总署对沿海开放地区进出境货物管理作出规定

海关总署发布《沿海开放地区进出境货物的管理规定》。《规定》中所指“沿海开放城市”指:天津、上海、大连、秦皇岛、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宁波、温州、福州、广州、湛江和北海14个沿海港口城市的市区及经国务院批准享受沿海港口城市的市区及经国务院批准享受沿海开放城市待遇的其他城市的市区。“沿海经济开放区”指: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和辽东半岛、胶东半岛及沿海其他地区规定范围开放区的市区和重点县的城关区,以及安排以发展出口为目标的,利用外资建设的农业技术引进项目,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农产品初级加工的上述市、县所辖农村。《规定》对以上地区的单位和企业在关税和工商统一税方面提供了优惠政策。《规定》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

1989年9月国务院颁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该法对外国投资者在中国设立合营企业的投资管理机构和方式、技术转让、用地以及建设计划、税收、用工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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