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电力体制改革大事记(2002-2010)
摘要:2002年4月国务院下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国发[2002]5号),规定“开展发电企业向大用户直接供电的试点工作,改变电网企业独家购买电力的格局”,“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发电企业向较高电压等级或较大用电量的用户和配电网直接供电的试点工作”。
2002年4月国务院下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国发[2002]5号),规定“开展发电企业向大用户直接供电的试点工作,改变电网企业独家购买电力的格局”,“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发电企业向较高电压等级或较大用电量的用户和配电网直接供电的试点工作”。
2003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电价改革方案》(国办发[2003]62号),提出“具备条件的地区,在合理制定输配电价的基础上,试行较高电压等级或较大用电量的用户直接向发电企业购电”。
2004年3月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的《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电监输电[2004]17号)明确开展大用户直购电试点的指导思想、目的和原则,对试点的范围和条件、主要内容、组织实施等做了具体规定。其中特别明确了输配电价的测算原则:“暂按交易所在电网对应电压等级的大工业用电价格扣除平均购电价格的原则测算”。
2005年3月吉林大用户直购电工作启动,参与直购电的购售双方分别是国电吉林龙华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和吉林炭素集团公司,属于单个发电厂同单个用电企业供需见面、全电量过网的直供模式,即点对点模式。
2005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的《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514号)指出:“发电企业向特定电压等级或特定用电容量用户直接供电,销售电价由发电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
2006年12月广东台山大用户直购电项目启动,台山市选择了6家企业作为第一批直购电试点企业,属于单个发电厂同多家用电企业供需见面、全电量过网的直供模式,即点对多模式。
2007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十一五”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19号)提出:“推进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逐步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
2008年7月四川省重启直购电试点工作,省政府正式下发《四川省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办法》提出,直购电首先放开多(单)晶硅、钒钛、电解铝及深加工、氯碱行业,对炭素、黄磷、电石、钢铁高起点要求,设置准入“门槛”。
2008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的《关于公布各省级电网2007年销售电价和输配电价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2920号),提出“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形成机制,推进电价改革和大用户直购电试点,促进电网企业健康发展,增加电价政策透明度”。
2009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下发《关于清理优惠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555号),提出:“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大型工业企业,用电电压等级在110kV及以上的,可以按自愿协商的原则,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
2009年4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电监会下发《关于工业企业参与大用户直购电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信部联产业[2009]163号),明确了参与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工业企业的基本条件:“选择参与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工业企业要与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促进节能减排降耗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结合起来”。
2009年5月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充分组织讨论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09-0513)和《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输配电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09-0514),目的是为了促进和规范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工作,提高合同谈判效率。
2009年7月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直购电试点的市场准入条件、主要内容、计量与结算、有关要求、组织实施进行了规定,为直购电试点工作的展开提供了实施细则
2009年10月国家发改委、国家电监会和国家能源局联合批复辽宁抚顺铝厂与华能伊敏电厂开展直接交易试行方案,这是第一个由发改委、电监会、能源局正式批复的直购电试点单位,标志着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的正式启动。
2010年3月电监会发布规范直购电交易试点方案报送工作的通知,规定了试点方案的报送内容、审批形式和有关要求,目的为推进和规范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加快报送和批复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