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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用体系建设二十年大事记(1984~2004)

2012-08-21 11:21 河南信用建设网

摘要:1986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公布) 率先将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1984年:辽宁省抚顺市工商局在当地企业中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的经验得以介绍和推广,全国各地纷纷学习,积极开展了“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到1986年底,全国已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这项活动。以国有大中型企业为基干的30多万个企业自愿参加。经过近二十年,该项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不断被社会和广大企业所认识和接受,并得到各级政府和人大的高度评价、重视和积极的支持。据全国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的统计,到2000年底,共认定“重合同守信用”企业100476家,其中省级认定的16372家,地市级认定的49259家,县级认定的34845家;国有企业37901家,集体企业22707家,私营企业14471家,股份合作企业12330家,中外合资企业3490家,外商独资企业266家,其它企业9311家;其中连续10年被认定为“重合同守信用”的企业17830家,6—9年的29356家,2—5年的40350家,1年的12936家。

国家工商局对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规定了六条标准。这六条标准是:

1、企业有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有专、兼职机构和人员管理合同。

2、企业领导带头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合同法律法规,增强合同法律意识,依法签订和履行合同。

3、企业对外经济往来,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4、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除不可抗力、对方违约及双方当事人协商依法变更、解除者外,合同的履约率应达到100%。

5、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6、企业在当地同行业中经济效益较好,无经营性亏损。

1986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公布) 率先将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所谓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本着善意、诚实的态度,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常被奉为帝王条款。有人认为,只有该原则才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因为只有该原则才贯穿于民法的全部。根据我国学者的一般看法,该原则具有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方面它确立了当事人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规则,要求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遵循基本的交易道德,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以及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另一方面,它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当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立法当时未预见的新情况、新问题时,可直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使公平裁量权,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诚信原则意味着承认司法活动的创造性与能动性。

1987年3月27日,国务院发布《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从这时起,资信评级机构在各省纷纷建立,多为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分行下属的公司。这种靠着把行政权力直接转化成评级机构收入的形式,孽生出来了中国首批资信评级公司,最多时曾达90多家。而企业债券的发行从一开始就带有强烈的计划色彩,均是由国家确定当年发行规模,尽管经历了切块下达到各省发行到统一集中于中央审批的过程。

1987年全国发行企业债券75亿元,1992年达到684亿元,创下历年规模之最。到1993年《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实行时,很多问题暴露出来,各地借企业债券的乱集资行为、部分发行债券企业严重违约等,引起的后果基本由人民银行、地方政府背了包袱。自国家宏观调控和紧缩银根开始,企业债券的发行进入低潮。

1987年7月,由外经贸部计算中心将企业资信调查行业引进中国,这是我国较早的信用行业分支。但是,这个在国外最基础性的信用行业,在中国却处境艰难,该计算中心从1987年到2002年的15年中,为中外企业提供企业资信调查报告只有55000件,还不足一家跨国资信调查公司一年调查量的百分之一。

1987年8月8日,在杭州市武林门广场一把大火烧毁温州2000多双质量低劣的皮鞋。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繁荣都呼唤“诚信”这个主题,这把大火换回了温州人的“信誉”。从此以后,温州市委市政府和企业下决心做好“信用”这两个字的文章,建立“信用温州”。基于信用代表着一种信任,一种承诺这一认识,温州先后提出质量立市、品牌兴业等口号,后又响亮地提出建立“信用温州”的口号,这在浙江省是首创。2002年6月6日,全市开展了大规模的建立“信用温州”的动员大会,会上确立了每年的8月8日为温州信用日。

1988年,国务院委托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试办机电产品的出口信用保险,并通过调减人保公司调节税方式建立出口信用保险基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先后开展了此项业务,有力地支持了我国外经贸的发展,特别是机电产品出口的发展。

1989年,中国人民银行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金融性公司的决定,下达了《关于撤销人民银行设立的证券公司、信誉评级公司的通知》,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设立的评信公司一律撤销,“信誉评级业务交由信誉评级委员会办理”。这虽为使信用评级工作与主管部门脱钩,成为独立的中介机构迈出了可贵一步,但评级工作陷入瘫痪状态。

1990年,人行又就设立资信评级委员会的有关问题发出通知,许多机构才迟迟恢复工作。1991年3月,自1984年中央在地方上实行大范围的放权让利之后,一种急功近利、追求短期效益的浮躁之风在上上下下之间弥漫,信用危机由此而隐现。

1991年3月,国务院生产办组织清理企业“三角债”、“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力图解决制约企业发展的经营行为和经济秩序问题。各级政府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采取了一系列解决企业拖欠债务、产品质量低下等问题(实质就是信用问题),但是由于经济体制改革尚未到位,不仅企业缺乏财务会计制度,市场规则也缺乏法律规范,导致上述工作没有能够从根本上触动信用观念、信用制度和信用体系,充分暴露了企业管理制度和经济体制存在的深层次问题。

1992年,重庆、上海等地的私营中小企业为解决贷款难问题,并防止相互之间担保造成承担连带债务问题,自发地探索建立企业互助担保基金会,中国的中小企业担保实践开始起步。

1994年,广东、四川等地开始出现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地方性商业担保公司,交通银行上海杨浦支行与区政府和街区企业合作成立了担保基金。这个阶段中小企业担保实践的特点主要是企业互助,地方政府也给予了一定的财政资金帮助。但是,由于国有专业银行处于“卖方市场”,特别是缺乏地方性银行和非国有银行,银行业尚未形成竞争机制,造成担保作用无法有效发挥。

1995年10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标志着中国商业信用进入了一个依法治理的崭新阶段。1981年为了加快销售积压物资,国家正式允许赊销、分期付款等商业信用合法存在。1982年12月国务院指示:“对于有利于发展生产,搞活经济,扩大商品销售的商业信用,对于经过批准允许赊销的商品、分期付款和预收货款的,各级银行要予以支持”。国家在开放商业信用时,也在探索如何以银行信用控制、引导商业信用。1992年《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还推出了再贴现贷款优先办理,并享受优惠利率的措施。1993年我国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目标,政府对经济的干预由直接管理向间接调控转变,中央银行成为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部门。信用中国独家未经书面授权禁止转载作为货币市场重要组成部分的票据市场,成为中央银行传导货币政策、实施金融间接调控的重要渠道。国家的商业信用政策由推动商业信用票据化,演化为规范商业信用的票据化与建立、完善票据市场并重的政策。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再次要求各级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要积极开办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商业汇票办法》、1995年5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促进了商业信用票据化的健康发展。为健全中央银行再贴现政策,中国人民银行1994年7月制定了《再贴现办法》,1995年下发《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再贴现业务的通知》,1997年实施《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9月又发出《关于改进和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2001年11月又颁布了《关于加强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的通知》,商业信用的票据化发展逐渐走上正轨。

1995年12月,国家工商局、公安部、国家经贸委等部委发出通知,禁止我国成立商账追收机构和开展商帐追收业务。商账追收与赊销活动是相伴而生的,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渐发展为一项合法的,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着极其重要作用的行业。它是指专业机构代理客户对逾期账款追讨的服务。从事商账追收的机构以专业追帐员、信息咨询员、律师等为主体,使用合法手段向债务人施加压力,是债务人就范时,在征得客户同意后,追账机构的律师就会通过法律进行追讨。在我国,从事商账追收业务的公司,都必须先取得公安部门审批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公安部门目前是商账追收行业的行业管理部门。1995年以前,国内不少追账公司由于运作不规范,扰乱了市场次序,损害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1995年12月和2000年8月国家工商局、公安部、国家经贸委等部委两次叫停,禁止我国成立商账追收机构和开展商账追收业务,理由是社会上各种黑社会性质组织介入了商账追收业务,某些地方执法部门,寻求追账寻租,甚至公开利用非法手段追收欠款,给社会安定和公务人员的腐败带来巨大的隐患。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商账追收业存在着巨大的市场需求。有关数字表明,我国企业鉴于其应收账款发生额约占贸易总额的5℅,而在市场经济成熟的国家,这一比例仅为0.25℅至0.5℅。因此,有些公司采取了许多迂回做法,变相从事商账追收。因此,商账追收业是堵是疏,一直处于争议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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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的《贷款管理办法》中规定,评估机构对企业做出的信用等级评定结论,可作为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贷款的参考依据。1996年8月1日实施的《贷款通则》中规定,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对借款人的信用评级以及借款的流动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质物、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人风险度,从而把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定作为了银行贷款的一个必要程序。随后,部分地区的商业银行与信用评级中介机构连手合作,对贷款企业,特别是贷款大户和多头贷款企业进行信用评级工作,以便更好的防范信贷风险。把企业信用评级和信贷资产风险管理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促进了各商业银行对企业信用等级的进一步利用,起到了更好地防范信贷风险的作用。

1996年,联想开始引入信用管理。企业是市场的主体,在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特别是适应形势的发展开展信用交易一定要建立企业信用制度,第一,要大力提升自身的信用水准,在资格信用、经营信用、守法信用等方面建立健全信用制度,建立完善企业的信用记录档案,加强自律,坚决杜绝一切失信行为;第二,要建立科学的信用交易风险防范制度,通过资信调查、信用评估、信用监控等科学的信用管理手段,确定实施信用交易的政策、流程、及管理办法。企业信用管理的基本功能有:客户信用信息调查及档案管理;科学授信;应收帐款管理及信用风险转移;逾期应收账款追收;利用征信数据库开拓市场。为达到以上目的,企业必须有建立信用管理职能部门的保障和技术支撑。第三,要善于运用信用管理服务业及其信用产品的支持。保证企业赊销的成功仅靠企业自身的管理是很不够的,只有将信用管理的外部技术支持条件引入到企业的信用管理中来,才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目前联想产品95%以上都是赊销。2004年,联想销售收入达130亿美元,坏帐率在万分之五以下,远远低于国际先进企业的千分之三。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企业信用管理一定要与积极探索发展信用交易结合起来,才会大力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实现企业的更大发展。

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筹建全国统一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随着金融业商业化经营和竞争步伐的加快,在信贷业务方面逐步打破了按行业、地域分工的格局,但是,银行在审贷时怎样才能掌握企业在多家银行的贷款情况和其他信息成了一个难题。1996年,人民银行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订了《贷款证管理办法》,把贷款证作为制度推广到全国200多个大中城市,研究建立了企业档案及信用制度。人民银行在研究加强贷款证管理问题过程中,认识到文本式贷款证存在的不足。1997年下半年,人民银行借鉴工业化国家中央银行建设信贷登记系统的做法,并汲取国内部分城市对贷款证制度进行电子化管理的经验,提出贷款证制度管理工作要向电子化管理方向发展,开始建设以计算机网络为手段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是对与银行有信贷业务关系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的信息管理系统,主要是由各金融机构按照人民银行的统一要求,将其对客户开办信贷业务中产生的信息(包括本外币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担保,以及企业基本概况、财务状况和欠息、逃废债、经济纠纷等情况),通过计算机通讯网络,传输到人民银行的数据库,金融机构可以向人民银行数据库查询所有与其有信贷业务关系的客户的有关资信状况,防范银行信贷风险。同时,人民银行可以利用这些数据信息为实施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提供服务。

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运行方式是,借款人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办理建立信贷登记档案的基本手续,登记其基本概况、财务状况和其他资信内容,并获得由人民银行统一颁发的贷款卡;借款人持贷款卡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信贷业务;金融机构凭贷款卡向人民银行数据库查询借款人的资信情况,作为审贷的重要依据,并按人民银行的统一要求,将其对借款人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产生的各种信息数据进行登录,及时通过计算机网络,传输到所在地的人民银行数据库中。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采集的信息比较全面、完整,一是凡境内与金融机构发生信贷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借款人(自然人除外),必须全部进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二是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均须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传输信贷数据信息;三是目前金融机构开展的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担保等所有本外币信贷业务全部登记进入系统;四是登记了借款人的基本概况、财务状况、欠息、被起诉等以及其他资信信息。可以讲,一个借款人在国内任何一地发生的所有信贷业务,都将记录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中。

1997年12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7)547号文认证了九家可以对企业债券进行评级的机构,并明确了具体的业务范畴,包括:长/短期企业债券评级、工商企业评估、基金评级、非银行金融机构评级等,这是惟一一次官方对资信评估机构的认证。从1999年《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进入修改程序,企业债券的审批权集中于国家计委开始,人民银行就不再负责此事。此后,中国的资本市场始终没有一个针对资信评估的机构统一的监管机关。国家发改委、中国证监会、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都与资信评估有一定的关系,但国务院始终没有明确谁负责对资信评估机构的监管。业内人士介绍,2000年6大部委曾起草过一个管理框架性意见,一般企业发债由国家计委负责,证券由证监会、保险公司评级,银行发债或信贷企业评级由人民银行管,但最终未得到国务院的认可。

资信评估业至今仍然没有主管机关,实际的情形也是按照原来各部门分割管理的框架在进行。由于近年资信评估业务发展几近停滞,所以还未显出太多的不适来。但如果将发展企业债市场提上日程,资信评估业的统一监管问题就必须要正视。如果维持现状,分割监管会导致不同的标准和混乱。理想的模式是,由一家主管部门负责认证机构的资格及监管,其它部门可以此资格为标准要求评级或使用评级结果。不管是哪家主管或由几个部门同时管理,都要解决如何认证加监管的问题——在认证过程中,监管机构怎样检验评级机构的水平,以什么为标准、怎样调整?怎样在竞争中形成优胜劣汰的机制?

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再次发文,撤销金融评信机构及信誉评级委员,旨在评信机构与行政主管部门彻底脱钩。一个受政策所影响,缺乏法律保障的行业难以获得人们的信任,树立权威。

1998年,江苏镇江、山东济南、安徽铜陵等城市探索采取设立担保资金和组建独立担保机构方式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特别是贷款难问题并开始进行试点。浙江、福建、云南、贵州等省的一些市县开始探索组建以私营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或中心。陕西、广东、湖北、北京等地开始出现科技、建筑等专业性担保机构。上海、北京等地开始以政府财政部门与商业担保公司合作方式,由财政部门对银行作出承诺并推荐中小企业,由商业担保公司办理具体担保手续,对银行发放中小企业贷款进行担保的试点。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等部门也开始研究起草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政策意见。信用中国独家未经书面授权禁止转载这个阶段中小企业担保实践的特点是地方自我试点与资金扶持,试点模式呈现多样化。原国家经贸委在广泛征求财政、银行、保险、工商界和省市经贸委、中小企业以及专家学者等方面意见,总结各地试点并吸收日本、加拿大、美国等国家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于1999年6月14日,发布《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国经贸中小企[1999]540号),以贯彻政府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意图为宗旨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正式启动。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国办发[2000]59号),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开始进入制度建设。

1999年3月,全国政协九届二次会议上,童石君领衔11名委员联名提案《关于建立国家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议》,这是第一份关于社会信用问题的提案。国家领导人在童石军委员的提案上批示:在上海试点。从而启动了上海建立社会征信体系的工作。童石军成为信用提案第一人。信用中国独家未经书面授权禁止转载在此之后的历次政协会议上,童石军都要就信用问题递交提案或发言。经过二次、三次、四次到第五次会议,信用的话题已经成为大会的热点、焦点,直至进入政府工作报告。

1999年5月11日,33位担任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全国工商联常委的民营企业家在北京共同发起《信誉宣言》,郑重提出,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民营企业家要带头“守信用、讲信誉、重信义”。2001年9月17日,出席第六届世界华商大会的中国民营企业家在南京郑重发起了诚信日活动,号召民营企业家进一步“守信用、讲信誉、重信义”,把诚信化为每个企业的自觉行动。

1999年出台的《合同法》针对近年来经济生活中合同信用较差、相互合作与配合程度不高的现象,更是在5处规定了“诚实信用”。《合同法》除了在第6条要求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还要求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履行先合同义务,并把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视为向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除了要求合同当事人履行约定义务外,还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履行合同附随义务(包括通知、协助、保密等);要求当事人在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履行后合同义务;并大胆地把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解释合同条款的法律依据之一。这些规定对于政府采购合同,无论是买卖合同,还是租赁合同、建筑工程合同、咨询服务合同都是适用的。

1999年5月,上海开展了个人信用信息征集咨询试点工作。采集的个人信贷信息,包括贷款发放、归还、逾期以及信用卡发放、透支等情况。在上海的各商业银行都与该系统联网,可通过一定的授权查询有关信息。

1999年8月,黄闻云有感于自己多年来经商的坎坷之路,对比国际商旅的见闻,她第一次向朱镕基总理上书,建议我国建立“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并给时任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的尚福林写信,建议银行运用网络建立全国性企业和个人的贷款档案,将不还款的企业和个人给予公布。接到信的第三天,朱总理召开各经济主管部委负责人会议,讨论信用体系建设问题。同年她个人出资与中国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共同设立“国家信用管理体系”的课题研究小组。

1999年底,国家以修改为由废止了《企业债券条例》,发行企业债券的权力上收,由中央严格控制,包括发行资格、发行额度、发行行业类别、发行年限及债券利率。计划色彩依然浓厚:企业为了发行债券必须首先获得国家计委(现为国家发改委)的批准。地方企业向所在省申请,然后被上报到北京;国字头企业则直接向发改委递交申请。申请的批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发债人项目是否适合计委所制定的国家总体投资计划。发改委将初步筛选的名单上报国务院,由国务院统一审批。

债券的利率由人行确定,一般不得高于同等到期票据的储蓄利息率的40%。为消除风险,发债者还被要求指定一个担保人,一般为国有银行;当发债者没有能力偿付债权人时,这个银行有义务对债权人进行赔付。最后,那些希望将企业债券在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还必须获得中国证监会(CSRC)的批准。

供职于国家发改委证券处的安义宽介绍,从1990年以来,中国共发行各类企业债券超过2200多亿元,大多集中在能源、交通、通信、重要原材料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等领域内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如三峡工程(超过110亿元)、浦东开发(超过70亿元)、铁道建设(180亿元)以及众多的高速公路、大型石油化工以及京沪城市地铁、城市路桥项目等。平均每年有200亿至300亿元的债券发行,但家数仅集中在十几家左右。

在这种背景下发行的企业债券,信用评级形同虚设,一是由于企业债券发行的利率受严格管制,评级高低与筹资成本基本没有关系。二是由于实际发债者均为垄断性国有企业、大型国有企业并有国家信用作担保,因此从2000年至今的企业债券只有两只未获得3A评级,的确也不足为奇。检验评估机构准确度的标准应是违约率(到期不能偿还)的统计数据,但这种严格控制下的债券发行,样本太小也极少有违约发生,评级已经失去了它自身存在的意义,结果的准确性也无从检验。这也使得对评级机构的评价无从谈起。换而言之,计划经济下的信用评级完全可有可无,没有人需要和真正使用资信评级。虽然市场一直有些关于评级机构如何拿到项目及轻易给出高评级的负面传闻,但往往因这个市场过小,参与者可有可无、所涉及费用又低到不足挂齿而没有受到足够的关注。

2000年1月,黄闻云第二次向朱镕基总理上书,将怎样建立我国“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研究报告呈上。2002年4月,黄闻云经过国内全面走访,将国家信用发展遇到的问题进行归纳后,第三次向朱镕基总理上书。

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的准入制度、资金资助制度、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制度、行业协调与自律制度”。

2000年12月,国家经贸委领导在全国中小企业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要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推动信用制度和信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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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3月,九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在全社会强化信用意识、整肃信用秩序、建立严格的信用制度、依法惩处经济欺诈、逃废债务、不履行合同、侵犯知识产权等不法行为”。

2001年4月,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政监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出台《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经贸中小企[2001]368号),提出了依法披露、合法征集、信用服务、失信惩戒、信用管理等推动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2001年6月,国家经贸委配合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民建中央进行了社会信用体系的专题调研,在兰州召开了有全国政协委员、国内知名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信用中介机构、省市经贸委等参加的“社会信用制度和信用体系”研讨会。

2001年7月,高考以“诚信”为主题。高考作文题是:“一个年轻人,在漫漫人生路上经过长途跋涉,到达一个渡口的时候,他身上已经有了七个背囊:美貌、金钱、荣誉、诚信、机敏、健康、才学。渡船开出的时候风平浪静,过了不知道多久,风起浪涌,上下颠簸,险象环生。老艄工对年轻人说:‘船小,负载重,客官你必须丢掉一个背囊,才可安全到达。’看年轻人不肯丢掉任何一个,老艄工又说:‘有弃有取,有失有得。’年轻人想了想,把‘诚信’丢到了水里。‘诚信’被丢掉了,引发你想到了什么?请以‘诚信’为题,写一篇作文,可以是自己的经验、体会、经历,或信念、看法,也可以编寓言、故事。”

2001年9月19日,中国信用经济论坛在北京召开,倡议将每年9月19日定为我国“诚信日”。2001年“两会”之后,在政协副主席孙孚凌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倡导“9•19诚信日”活动。活动得到了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的支持。在全国工商联八届八次常委会上,又得到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工商联主席经叔平等与会领导的签名倡导。随后,全国工商联经济部、中国质量万里行、国务院发展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国际贸促会调解中心等部门联合发文,支持这项倡议。

2001年11月27日,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的江泽民同志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讲话中要求: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要加强法制建设,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加大工作力度。要采取法律、制度和舆论等多种措施,在全社会营造讲求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氛围。

2001年11月27日,时任国务院总理的朱镕基同志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讲话中强调:重视信用文化建设。要增强企业和公民的法制观念与商业道德观念。加快建立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档案,使所有市场主体都必须诚实守信,一旦有不良行为的记录,就要付出代价,直至名誉扫地、寸步难行。

2001年11月30日,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吴邦国同志在《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中小企业社会化信用体系有关问题的报告》上批示:信用中国独家未经书面授权禁止转载中小企业贷款难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企业信用体系没建立起来,难以控制贷款的风险。国家经贸委从建立中小企业社会化信用体系入手,建立中小企业信用制度是有益的探索,可在原试点的基础上,会同国家工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总结经验教训,稳妥推进。

2002年1月,民法草案人格权部分专家建议稿首次正式提交讨论,信用权与名誉权同列一节写入人格权。2002年9月,再次提交的人格权部分专家建议稿中,信用权则被删去。在最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民法草案中,信用权又出现在人格权中。

2002年2月5日至2月7日,党中央、国务院在北京召开全国第二次金融工作会议。会议强调,必须大力加强社会信用制度建设。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制经济,良好的社会信用是建立规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保证,是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条件,是现代经济金融正常运行的根基。全党全社会必须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增强信用观念,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社会信用。要通过强化经济金融法治、加快信用制度建设、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等综合治理措施,实现社会信用秩序的根本好转。要建立全国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使具有良好信誉的企业和个人充分享有守信的益处和便利,使有不良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名誉扫地、付出代价。

2002年3月5日,时任国务院总理的朱镕基同志在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强调:切实加强社会信用建设,逐步在全社会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风尚。加快建立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的信用档案,使有不良行为记录者付出代价,名誉扫地,直至绳之以法。广泛采用现代化监管手段,综合利用信息网络资源,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各级政府部门必须坚决按规定与企业和中介机构彻底脱钩。

2002年3月12日,孙孚凌、胡启立、经叔平在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建立个人和企业信用体系提案”协商办理座谈会上:孙孚凌副主席:这件事是我们现在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有些问题不可能都包含在里面,但是我们要把主要经济活动都包括进来。首先人大要立法,立法后指定一个专门机构管理这件事,然后依法开展试点工作,最后由中央集中。建议中央加快立法进度,一边干一边吸收国际国内经验,要不断地完善和补充。胡启立副主席:第一是关于立法问题。制定法律的条件不成熟时可先出台条例、规章,条件成熟后再由人大立法。最重要的是统一技术标准、编码、平台,联合征集与信息共享。第二是要建立机构。非常拥护国务院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要统一规划、设计,切忌分散。第三是出发点。信用中国独家未经书面授权禁止转载我们的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都是为了便民,都是为了满足人民的需求,是为老百姓服务的。搞信用系统也是如此。经叔平副主席:这次两会期间大家对“诚信”两字取得了一个很重要的共识,现在迫切需要建立一个信用体系。不讲信用的问题已经是很严重了,影响到我们整个国民经济、金融和资本市场的发展。立法工作一定要进行,但不能等法律出台后再干,是否可以制定一些法规作为过渡。成立信用机构是国家来办还是国家推动、公司来办,或者是由民间的企业来办值得研究;是一个企业还是多个企业竞争,是垄断好还是打破垄断好也要仔细考虑。总之,信用系统的建设要本着实用、方便、经济的原则,要让讲诚信的人和企业得到好处。要大家共同努力来完成这项工作。

2002年7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建设“信用浙江”的若干意见》,明确建设“信用浙江”的目标和基本内容。全国政协九届五次会议记者招待会上,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名誉所长董辅礽委员在回答有关“信用浙江”的提问时说,在人们越来越关注信用问题的时候,浙江省提出的“信用浙江”的口号是很有意义的。浙江省是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省份,也是民营经济比较发达的省份。提出“信用浙江”的口号,其目的就是要规范各市场主体的行为,使它们能遵守诚实守信的市场规则,以建设有良好信用的市场秩序,这样就会吸引更多的国内外投资。提出实施“信用浙江”的口号,是对其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正反两方面经验和教训反思的结果。以温州柳市镇为例:无论是个人、企业、政府,都要诚实守信,如果信用破坏了,付出的代价是很大的。现在,还有不少企业不守信用,一些地方保护和包庇本地方的企业制假、售假、逃帐、赖帐。这种情况如果不纠正,不仅会危害当地经济,也会影响到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有人提出“信用中国”,我认为也是很有意义的。

2002年9月,我国三所高等院校上海财经大学、中国人民大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在财政金融系首次开设“信用管理”专业,考生报考踊跃。

2002年10月,北京大学中国信用研究中心成立。2003年4月,北京大学中国信用研究中心发表国内首部《中国信用报告》。

2002年10月,杭州市对全市担保机构开展信用评级,市政府将评级结果作为对担保机构奖励和风险补偿的依据。这是全国首次在信用担保业引入信用评价机制。

2002年11月,朱镕基在第十六届世界会计师大会上演讲,要求所有会计审计人员“诚信为本”、“不做假帐”。

2002年12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经济工作会议。会议强调,要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把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结合起来,严厉打击各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法制建设和信用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市场信用环境。

2003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政府工作报告》,再次强调“加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2003年4月5日,在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强调,积极开展打击走私、偷逃骗税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等一系列专项斗争,整顿建筑市场、文化市场、旅游市场和集贸市场等,严厉惩必违法犯罪分子,推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的建设。提出加强全社会的诚信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2003年5月,在杭州市“工业兴市”大会,杭州市人民政府出台全国第一个企业信用评级规范性文件《杭州市中小企业信用评价与管理办法》,以此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2003年6月,全国第一个信用行业管理组织——杭州市信用管理协会成立。

2003年9月,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司法部、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出台《关于开展社会诚信宣传教育的工作意见》,进一步提高全民诚信意识,形成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加快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健康发展。

2003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设立征信管理局,统一管理和规范金融机构的征信管理工作。

2003年10月,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要把诚实守信作为基本行为准则。建立“诚信客户,依法经营”是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必须遵守的准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际上“就是法制经济,就是信用经济”,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点和出发点,是市场经济的根本所在,市政府应注意教育,引导企业建立良好的信用制度。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逐步开放信用服务市场。

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是继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又一次重要的里程碑会议,它对“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扩大非公经济进入领域,享受同等待遇,产权所有制的确立,社会信用制度的建立等方面”的认识有了重大突破,对推动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提供了保障,对社会主义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将产生重大影响。

2003年10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

2003年11月,国家银监会正式启动信息数据库建设,并将建设工作定名为“1104工程”,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数据库相对应,预计投入资金人民币10亿元。

2003年11月,浙江省出台《浙江省企业信用基准性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

2003年,上海市工商局明确宣布,从2003年起退出“重合同、守信用”评比活动。评比则由行业协会组织,企业参加。同时要求:具体评级,要有评价的指标体系,由专业的评估公司评价,评级结果由行业社团向社会披露。结束了为时17年由政府主导的企业评比。这项改革是和国际通行的企业信用评价惯例接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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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说,要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抓紧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征集体系、信用市场监督管理体系和失信惩戒制度。

2004年4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八部委联合出台《关于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指导意见》,由食品放心工程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制定本地区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2004年5月,第二届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论坛在浙江湖州举行,16个城市市长共同签署了《共建信用长三角宣言》。

2004年8月,全国第一家非政府、非银行的民营信用综合服务机构——浙江安博尔信用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成立。

2004年10月,杭州市信用管理协会下发《关于信用评价实行服务资格证的通知》。制定了企业信用评级服务资格条件。这是迄今为止全国关于信用服务机构企业信用评级资格和信用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资格的第一个规范性文件。

2004年10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表示:今后,将全面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依法加大信用监管和失信惩戒力度,力争到2007年底实现企业信用监管信息全国联网。

2004年11月,中央文明办等国家六部委联合举办首次“中国诚信建设成果展”。在全国信用评级机构中,浙江安博尔信用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是唯一的“中华诚信鼎”获得者。

2005年4月16日,北京大学中国信用研究中心、新华社《瞭望》周刊、信用中国ccn86.com、搜狐财经频道、安博尔评级机构等共同举办的“全国信用体系建设经验交流研讨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召开。会上,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安博尔等联合发起《中国信用共建宣言》,宣言还提出将四月十六日确定为“中国信用共建日”。

2005年5月1日,《上海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正式实施,这是国内地方政府首个关于企业信用征信服务的规范性文件。

2005年5月8日,高校招生开始实施“阳光工程”。重点是确保招生录取工作全程公开、信息透明。在报名时,所有考生均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考生电子档案内容应包括考生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诚信记录。

2005年5月10日,杭州市信用管理协会制定《企业信用评级行业规范和自律准则》。这是全国第一个关于企业信用评级业的行业规范和自律准则。

2005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杭银发[2005]102号)《浙江省借款企业资信评级业务监督管理准则(试行)》,第三十八条规定:“金融机构对借款企业进行资信评级的结果只能供本系统内部掌握使用,不得向社会公布,也不得向企业收取评级费用。”

2005年7月28日,由国务院发改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北京大学中国信用研究中心等共同发起的2005中国企业形象活动,北京大学中国信用研究中心与安博尔评级机构等推出了中国企业商务信用评定活动。

2005年8月,央行确定了重庆、南京、长沙、武汉、成都、天津等8个城市实施由独立第三方的信用评级公司开展对企业信用评级进行试点,并出具信用报告,以便各家银行在贷款给该企业时统一采用,而不再各银行自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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