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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劳动关系的发展变化——市场化与法制化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影响及辩证关系

2012-08-02 10:26 中国工人杂志网

摘要:劳动关系市场化与法制化是紧密相关的两个问题,没有市场化就没有法制化的需要,没有法制化则没有市场化的保证。和谐劳动关系既需要法制化使其合法规范公平有序,也需要市场化使其合理灵活高效有利。

劳动关系市场化与法制化是紧密相关的两个问题,没有市场化就没有法制化的需要,没有法制化则没有市场化的保证。和谐劳动关系既需要法制化使其合法规范公平有序,也需要市场化使其合理灵活高效有利。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企业的劳动关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从国家分配到自主择业,从计划用工到市场选择,从行政管理到法律规范,从终身制到合同制,从固定工资到协商薪酬,从劳动保险到社会保险等等,变化数不胜数。劳动关系从国家化、行政化向企业化、契约化发展,初步实现了市场化、法制化。这些变化都源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从商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的逐次开放,特别是劳动力市场的开放也即劳动关系市场化,标志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全面建立。这一变化是渐进的、审慎的,但其影响是巨大的、广泛的,因为劳动关系是最基本、最普遍的社会关系,其变化的影响是十分深远的。

一、改革开放以来劳动关系市场化和法制化发展变化的三个阶

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既对劳动关系产生了影响,同时又受劳动关系变化的影响和制约。

首先是建立商品市场阶段。改革开放初期,劳动关系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恢复“文革”期间遭到破坏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因此,以前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又开始发挥作用,1982年国务院专门发布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这虽然是法制化的表现,但由于当时还是计划经济,法律法规规章主要作为国家干预、行政管理的工具,表现出强烈的行政色彩。可以说1976年到1986年这十年,劳动关系完全是计划经济的。

其次是开放生产资料市场阶段。此时劳动关系已经在尝试改革,政企分离下放经营自主权,实行厂长负责制。1986年国家正式出台《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及国营企业劳动制度改革四项暂行规定。劳动关系出现了双重二元化的问题,一方面,公有制企业可面向社会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招工了,但因“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终身制的固定工与合同工并存,依然是用工主流,最活跃的劳动力市场依然没有完全建立,劳动关系处于改良阶段,原因如当时的总理所说,这是“地雷阵、万丈深渊”,改革必须审慎。另一方面,非公有制企业大量出现,由于当时没有劳动合同法、没有最低工资规定、没有最高工时限制、没有社会保险制度等法律法规,用工不用签劳动合同,工资完全由资方确定,每天工作十几小时非常普遍,既无劳保也无社保等等,与公有制企业的规范管理相比,非公企业劳动关系极度自由,没有法制化的劳动关系出现了大量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整个社会的劳动关系呈现为二元化。劳动关系的绝对市场化导致了1992年4月新《工会法》的出台,因为只有组织起来才能够切实维权,但遗憾的是其市场的味道不够、手段不足。1992年下半年中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后,劳动关系市场化的进程大大加快了,市场化劳动关系难以再以行政手段来解决,1993年国务院制定了《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依法以调解、仲裁、诉讼的方式处理劳动争议,同年劳动部出台了《企业最低工资规定》。1994年7月国家出台了《劳动法》,被广大职工誉为劳动者的保护神,极具市场意义。其打破了企业的所有制界限、改变了国家化、行政化的管理模式,以市场的方式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集体协商调整劳动关系,所有企业执行统一的劳动规则和标准,劳动关系呈现鲜明的企业化、契约化特色,劳动者的劳动权益第一次有了系统全面的专门法律保护。但劳动关系真正、彻底的市场化还是到了1996年底,其标志是所有的企业此时必须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劳动关系全面市场化呼之欲出。可以说1986年到1996年这十年,劳动关系是国家化、行政化与绝对企业化、契约化并存的阶段。

最后是完全开放劳动力市场阶段。1995年1月1日《劳动法》生效,规定企业必须通过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但考虑到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复杂性、艰巨性,政府要求最迟在1996年底执行。这一时期劳动关系市场化的成绩不小、问题不少。成绩是改变了劳动者的就业观念、改变了企业的管理方式、改变了国家的调控手段,劳动力资源配置越来越合理、企业的管理水平越来越科学,劳动者的积极性、创造性有了更大的发挥空间,劳动关系充满活力。但是,中国特色市场化的劳动关系仅仅才是开始,还普遍存在五大问题,即“虚无化”——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但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形式化”——劳动合同内容照抄照搬法定最低劳动标准,不解决具体合理的劳动标准条件问题;“单边化”——用人单位单方面将不合理、不合法的规章制度及劳动标准条件强加给劳动者,不进行民主协商;“短期化”——大量签订短期劳动合同,用新不用旧,使用劳动者的黄金年龄段,劳动者没有职业安全感,劳动关系高度不稳定;“空心化”——以劳务派遣等方式间接使用劳动者,不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损害劳动者的利益,劳动关系呈现“有劳动的没关系,有关系的没劳动”现象。《劳动合同法》正是针对上述突出的问题进行了相应规范。实际上,劳动关系的问题远不止这些,就业歧视现象十分严重,民主管理意识极其淡漠,集体协商机制推行艰难,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滞后,超时劳动情况十分普遍,社会保障很不健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冗长等等。市场化的劳动关系呼吁法制化,1999年《失业保险条例》,2001年《职业病防治法》、《工会法》修改决定,2002年《安全生产法》,2003年《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企业最低工资规定》、《集体合同条例》,2007年《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10年《社会保险法》相继出台,劳动关系法制化进入了快车道。

劳动关系市场化和法制化此时可以说初步完成,基本实现了市场化,甚至存在过度市场化的趋势,初步实现了法制化,虽然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仍然不够健全,法律体系还有待完善,执法力量、力度严重不足,执法不严的问题变得十分突出。毕竟劳动关系市场化、法制化是个审慎渐进的过程。

二、改革开放以来市场化和法制化对劳动关系的影响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劳动关系市场化、法制化带来的直接影响是,全社会有了全新的认识和共识,劳动关系不是无足轻重的,不能以牺牲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合理利益来发展经济,劳动关系是最基本、最普遍、最重要、最复杂的社会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因此,国家发展战略有了变化,从效益优先兼顾公平,到追求公平公正;从以GDP为本到以人为本;从能人治厂到民主管理等等。

从劳动关系的主体上看,国家从直接行政干预到加强社会管理,政府是劳动关系的规则制定者和监督者,任务是平衡劳动关系;投资者、经营者意识到企业是由资本和劳动两大要素组成的生产经营性质的社会化大生产的经济组织,不能在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问题上实行单边主义,逐步从单方强迫命令到更多地与职工民主协商;工会从配合企业生产管理到更多地代表维护职工权益、争取合理利益,维护是基本职责更加明确;职工从被动服从到更多的参与企业管理和主张权利。劳动关系合法、合理、和谐等方面都有了长足的进步。

从劳动关系的内容来看,无论是就业政策和制度;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劳动标准和条件;劳动安全与卫生;职业培训和教育;社会保险和救助;劳动争议预防与处理;劳动监督检查等等都按照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有了新的理念、原则和制度规范。

劳动关系市场化、法制化并不是目的,市场化、法制化旨在提高企业效率效益的基础上实现劳动关系的合法、合理、和谐。这是市场化劳动关系所必须破解的难题和面对的挑战,是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的广阔实践空间,这需要政府、企业、职工和工会及专家学者、新闻媒体、立法司法机关等各方共同努力,最终实现和谐社会的目标。

三、劳动关系中市场化与法制化的辩证关系

企业如同一条船,与计划经济时期不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条船上的劳动者与劳动者、劳动者与经营管理者、劳动者与企业彼此之间都有了各自独立的利益甚至是冲突,劳动关系不再绝对稳定。市场化的劳动关系极其复杂,是复合型、倾斜性的社会关系。所谓复合型是指劳动关系既有民事关系主体平等、等价有偿交换关系的特性,又有行政管理关系服从与被服从、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特点。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劳动者将自己拥有的“商品”——劳动力提供给企业使用,企业需要支付相应的报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平等的,可以讨价还价。但是劳动关系一旦建立,由于劳动力这一商品不能够脱离人体独立存在,因此劳动者必须加入企业服从管理指挥。所谓倾斜性是指劳动关系双方事实上的不平等,即“强资本,弱劳动”,由于资本是稀缺资源,其有绝对选择自由和管理指挥权力,因此总是处于强势地位;而单个劳动者由于劳动力的价值必须在资本的使用中才可变现,从而维持生存,因此相对于企业而言,总是处于弱势地位。

由于“强资本,弱劳动”客观存在,因此劳动关系不能绝对市场化,否则必然会导致冲突化,绝对会出“黑砖窑”。国家、社会必须干预,一般是通过立法来进行,劳动关系法制化是劳动关系市场化的必然选择,资本主义国家经过痛苦的摸索所做的选择就是如此。30多年来,中国劳动关系逐步市场化的过程,无不是伴随着劳动关系法制化同步发展的。但是劳动关系即使完全法制化或真正法制化了,也仅可保证其合法但不一定合理。法律对劳动关系的干预主要是制定法定标准,如最低工资、最高工时等等,即划底线,对具体劳动标准条件一般不再干预。合理的劳动标准条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靠劳动者自己去争取,由劳动关系双方协商确定,由市场决定,对此法律只定规则,劳动合同法就是典型的规则法。劳动关系法制化是调整、规范市场化劳动关系的必要手段之一,是对市场化劳动关系表现出的“强资本、弱劳动”的一种校正。劳动关系法制化替代不了市场的选择,市场化劳动关系的有序、公平离不开法制化保障。劳动关系只有在合法的前提下尽量合理、公平、公正才可能实现和谐,实现劳资两利,共谋发展,共建共享。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和谐的劳动关系应具备几个基本要素:一是劳动者有充分、理想的就业机会,同时企业有充足、优质的劳动力;二是工资、保险福利能保证劳动者过上体面的生活,同时企业的劳动力优质廉价成本又不高;三是劳动者有能力、有力量与企业对等协商讨价还价,同时企业有足够的权威有效地进行管理;四是法定劳动标准条件与经济、社会和企业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同时又能满足保护劳动者基本生存的需要并能及时调整;五是劳动者有充分的民主参与、管理和监督权利,同时企业有高度严明有效的组织纪律;六是劳动关系完全市场竞争,优胜劣汰,同时劳资双方又从不发生劳动争议,等等。理想的劳动关系就是和谐的劳动关系、劳资双赢的社会关系。要做到这一点,起码的要求是劳动关系不能够仅仅是合法还必须合理。

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探索,市场经济有其自身规律,劳动关系的“强资本、弱劳动”是客观存在,资本对利润的追逐是无限的,如不能平衡好这一关系劳动者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问题就会经常出现,这不是劳动关系市场化的必然结果,但是必须不断予以矫正,每次立法所引起的资本方面的不满,足以证明这样的矫正是必要的、是有效的。市场化的劳动关系应当法制化、必须法制化,这是和谐劳动关系的必然选择。

(全国总工会民主管理部部长  郭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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