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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收入分配差距现状及其影响

2012-08-01 17:05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摘要: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分配领域占统治地位的“平均主义”思想使得当时的生产效率极为低下。为了打破“平均主义”,适当合理拉开收入差距,中央推行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政策,这一做法对提高效率、发展经济成效显著,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又出现了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现象。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影响到社会安定团结的大局,影响到小康社会的建设。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分配领域占统治地位的“平均主义”思想使得当时的生产效率极为低下。为了打破“平均主义”,适当合理拉开收入差距,中央推行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政策,这一做法对提高效率、发展经济成效显著,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又出现了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现象。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影响到社会安定团结的大局,影响到小康社会的建设。

一、中国收入分配差距的现状

党的十六大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民生问题,特别是其中的收入分配差距问题,并颁布了一系列改革和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政策措施。这对于遏制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推动了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但我国收入分配差距持续扩大的趋势并没有得到根本扭转。2002年,中国的基尼系数为0.45,到了2010年,已经达到0.48。尽管基尼系数只是一个客观的描述性标准,统计中难以将所有实际收入都计入其中,但它至少从一个方面反映出目前我国收入分配差距已较为严重,收入差距呈扩大化的趋势。居民收入差距扩大是经济转轨国家在经济起飞时的普遍趋势,但收入差距过大会引发很多社会问题。目前,我国的收入差距问题已经成为不容忽视的严峻问题,已直接影响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具体来说,我国的收入分配差距主要表现在城乡收入差距、地区收入差距、行业收入差距和企业内部工资收入差距。

(一)城乡之间收入差距过大

2002年以来,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200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绝对差值为5227.2元;到2006年,这一绝对差值上升为8172.5元;到2010年,这一绝对差值上升到13190元。从相对差距看,2002年以来,我国城乡居民收入的相对差距虽然在某些年份有缩小的趋势,但总体而言,仍然偏大。2002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之比为3.11:1;2007年,这一比例扩大到3.33:1;2008年,这一比例小幅下降为3.31:1;2009年,这一比例再度上升为3.31:1;2010年,尽管这一比例再度出现小幅下降,但依然高达3.23:1。相对而言,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之比处于1.6:1以下。可以看出,我国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是影响总体收入差距的主要因素。如果再加上城镇居民享受的各种补贴和福利,城乡居民的实际收入差距还会更大些。

(二)地区之间收入差距过大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区域经济格局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从早期的致力于发展内地经济转向优先发展沿海地区经济。20世纪80年代,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我国实行重视沿海地区发展的非均衡发展战略,东部沿海地区经济迅速走上快速发展的轨道。20世纪90年代,由于各地区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以及国家政策导向的差异,各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居民收入差距迅速拉大,并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自2002年11月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来,我国东中西部地区城乡居民收入水平都获得了极大的提高,但无论是从绝对差距来看,还是从相对差距来看,地区之间的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扩大的趋势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集中表现为东中西部地区间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配差距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拉大。

对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配差距,从绝对差距看,2002年,西部地区的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为6710.8元,中部为6424.3元,东部为9355.7元,东中西部地区的绝对差距为2931.4元,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高的上海市为13249.8元,最低的贵州省5944.08元,其绝对差距为7305.72元。到2010年,东部地区的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为25743.29元,中部为17302.96元,西部为17309.03元,东中西部地区的绝对差距扩大到8440.33元。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高的上海市为31838元,最低的贵州省为14142.74元,其绝对差距为17695.26元。从相对差距看,2002年,东中西部地区的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比为 1.39:0.96:1,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最高的上海市是最低的贵州省的2.23倍;到2010年,这一比例为1.49:0.99:1,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高的上海市是最低的贵州省的2.25倍。

对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配差距,从绝对差距看,2002年,西部地区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847元,中部为2364元,东部为3546元,东中西部地区的绝对差为1699元,其中,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最高的上海市为6223.55元,最低的西藏为1462.27元,其绝对差距为4761.28元。到2010年,东部地区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8142.81元,中部为5509.62元,西部为4417.94元,东中西部地区的绝对差距扩大到3724.87元。其中,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高的上海市为13746元,最低的贵州省为3472元,其绝对差距扩大为10274元。从相对差距看,2002年,东中西部地区的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比为1.92:1.29:1 ,其中,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最高的上海市是最低的贵州的4.26倍;到2010年,这一比例为1.84:1.25:1,其中,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最高的上海市是最低的贵州省的3.96倍。(三)行业之间收入差距过大

2002年以来,我国各行业就业者收入水平都有较大的提高,但提高的程度不尽相同,导致各行业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从行业特点来看,农林牧渔业、制造业和采掘业等依靠简单劳动和简单技术的行业,一直是年平均工资和收入较低的行业,而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石油、煤气、电力、电信、金融、保险等高技术或垄断性行业则是年平均工资和收入较高的行业。其中,2002-2010年农林牧渔业始终是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最低的行业,2002年、2009年和2010年,金融业是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最高的行业,2003-2008年,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收入增幅最高,是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最高的行业,这加剧了平均工资最高行业与最低行业绝对差距不断上升的态势。2002年,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最高的行业的平均工资为19135,农林牧渔业的平均工资最低,为6398元,两者相差12737元;2003年这一差距突破2万元,达到24013元;2005年这一差距突破3万元,达到30592元;2009年这一差距突破4万元,达到42346元;2010年这一差距突破5万元,达到53429元,其中,最高的金融业为70146元,最低的农林牧渔业为16717元。

同时,平均工资最高的行业与最低行业的相对差距也居高不下。2002年平均工资水平最高的金融、保险业是平均工资水平最低的农林牧渔业水平的2.99倍;2005年平均工资水平最高的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与平均工资水平最低的农林牧渔业的相对差距达到最大,为4.73倍,虽然此后几年里这一相对差距逐年回落到2010年4.2倍(最高的行业是金融业,最低的行业是农林牧渔业)的水平,但与世界上多数国家行业间差距在1.5-2倍左右的水平相比,这一相对差距仍然过高。

(四)企业内部工资收入差距过大

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是初次分配的原则,但受劳动力资源丰富、劳动力市场的供给过剩和长期以来工资水平偏低等因素的影响,初次分配存在着资本所得不断提高、劳动所得持续下降的趋势。企业的管理层收入除了不菲的年薪,还有股权、期权、保险以及各种活动经费,而大多数普通职工,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私营、外资企业和农民工的劳动报酬过低且增长幅度缓慢,呈现“一低一慢”的特点,从而使企业内部资本所有者、经营管理者和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据统计,2010年上市公司高管年薪平均值为66.8万元,是当年全国平均工资的18倍多,而城镇私营单位中的住宿餐饮业、农林牧渔业、公共管理社会组织三个行业中就业人员月均工资收入在1461元以下,不及城镇企业在岗职工的一半。二、中国收入分配差距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任何事物都有它的两面性。适度的收入分配差距能产生激励和竞争,提高效率;但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将会带来一系列负面影响。近年来,我国城乡收入差距、地区收入差距、行业收入差距以及企业内部收入差距等都有不同程度的扩大,这种收入分配差距的客观现状必然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产生重要影响。

(一)适度的收入分配差距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在处理收入分配差距过大问题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要保持一个清醒的认识,即适度的收入分配差距不仅无妨社会稳定,而且正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选择。因为社会和谐也是一个历史的、动态的命题。每个社会都有其特定的收入分配结构。在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基础上,要想保证低收入群体的生活不断改善与提高,那么,维持市场经济中非均衡的分配结构,就是社会和谐与稳定的基础。我国曾试图人为地取消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正常差距,在分配上搞平均主义,这实际上是一种更为严重的不公平,不仅不能充分发挥能力强的劳动者的才能,而且使能创造更多财富的人得不到应有的报酬。因此,保持适度的收入分配差距,对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不竭动力。具体来讲,适度的收入分配差距的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适度的收入分配差距有利于克服平均主义,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现实的情况来看,收入增长较快和收入水平较高者多为技术改革和制度创新的推动者和实践者,收入分配差距的存在是人们追求技术改革和制度创新最直接和最有力的利益激励。因此,适度的收入分配差距对形成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思想观念和创业机制,对充分发挥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第二,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分配制度下,要素占有数量的差异和要素配置合理性的差异所形成的收入分配差距,是市场合理配置资源的有效激励机制。因此,适度的收入分配差距,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发挥人才的主观能动性。

第三,适度的收入分配差距有利于形成多层次的购买力及多层次的消费需求结构,引导企业根据相应的市场需求进行生产投向,进而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与升级,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这客观上也为非公有制经济、非规范部门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同时有利于拓宽社会就业渠道。(二)过度的收入分配差距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消极作用

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容易加剧社会矛盾,引发社会不稳定,危及到经济可持续发展。随着我国收入分配差距的不断扩大,其负面影响逐渐显现,并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协调持续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障碍。这种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对社会稳定、对经济可持续发展以及对和谐社会实现的不利影响。

1. 收入分配差距过会大挫伤低收入群众的劳动积极性

国际上通常认为基尼系数达到0.4是收入差距的警戒线,一旦基尼系数超过0.4,表明财富过度集中于少数人手中,社会就可能有发生动乱的危险。2002年,我国基尼系数超过0.4,达0.45,2010年上升到0.48。收入分配差距过大,一方面会对社会成员参与经济活动的心理产生巨大的冲击,影响人心所向,成为滋生社会不稳定的心理温床。群众对劳动致富带来的正当经营收入差距具有一定承受力,但对行业垄断、非法寻租等非正常途径产生的过大的收入差距,不满情绪强烈。而社会失衡心理蔓延扩散,将大大降低劳动者参与生产的积极性,加剧人们对收入分配不公的不良印象,进而使社会成员尤其是社会底层成员的心理承受力极度下降,参与生产的热情大打折扣,甚至出现破坏社会信用和经济秩序的行为,影响社会稳定。另一方面,收入分配差距特别是绝对贫困的存在,容易导致社会结构失衡甚至畸形化发展,激化社会阶层矛盾,影响社会稳定。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已经开始伴随明显的“两极分化”的特点,如果收入差距持续扩大,将引发群体性贫困或区域性贫困,导致群体性矛盾和和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冲突,从而有可能恶化社会秩序,威胁社会稳定。

收入分配差距过大不利于经济可持续发展

正确认识并处理好收入分配差距问题,不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体现社会公平正义,而且关系经济的良性循环。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是社会再生产过程的四个环节。生产与分配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生产决定分配,分配促进生产。没有经济的持续增长,分配就没有可靠的物质基础;没有合理分配,增长也会缺乏持久动力和稳定的社会环境。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具有“连带效应”,会对消费和生产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形成影响经济持续发展的恶性循环。

一方面,收入分配差距过大会对消费产生负面影响。有效需求是经济增长的原动力,而消费需求的增长又是与收入增长正相关的。一般来说,居民收入水平越低,边际消费倾向越高;居民收入水平越高,边际消费倾向越低。目前,我国居民储蓄呈“倒二八”分布,即20%的高收入储户拥有80%的储蓄余额,而80%的低收入储户仅拥有20%的储蓄余额。随着收入分配差距的不断扩大,财富过多地集中在少数高收入者手中,但拥有大量财富的高收入者的平均消费倾向较低,购买力相对过剩;大量具有潜在消费需求的低收入者的平均消费倾向较高,但购买力严重不足,这种收入水平与平均消费倾向的不协调结合,必然不能使这种需求转化为有支付能力的有效需求,造成整个社会平均消费倾向的下降,进而导致使社会需求总量有限,有效需求不足。

另一方面,收入分配差距过大会对生产产生不利影响。消费和生产是对立统一、互为依存的关系。没有消费的认可,生产的价值就难以得到体现;只有存在一定的消费数量和合理的消费结构,才会有持续的生产发展。但我国的现实情况是,有支付能力的高收入者没有继续扩大消费的意愿,而有消费意愿的低收入者又没有支付能力,这就会导致“生产过剩”。首先,“生产过剩”会使许多实力较弱的中小企业开工不足,裁员减产甚至停工破产,企业利润率下降,相关利益者收入降低,进而会影响投资者的投资信心,使投资总量减少,影响经济增长。其次,投资信心及投资总量的减少会影响社会就业岗位的增加。就业是民生之本,对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关键作用,而就业岗位的有限增长使大量低收入者通过就业提高收入的途径受阻。再次,随着企业投资信心不足、效益下降,会影响到经济的健康发展,而经济的发展状况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国家财政收入的规模。随着国家财政收入增长的放缓,国家财政对低收入者和低收入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减弱。这样,又进一步加剧收入分配的差距,使经济发展进入“恶性循环”的怪圈。

3. 收入分配差距过大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各项事业蓬勃发展,各阶层民众都享受到了改革开放带来的实惠,城乡居民收入普遍提高,生活水平显著改善。与此同时,各种社会矛盾也愈发凸显出来。研究表明,庞大的中等收入阶层对社会收入差距具有较强的调节功能,对社会利益的矛盾与冲突具有较强的缓冲功能。在发达国家,中等收入者所占比重普遍在60%-80%之间,呈“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结构。但从我国目前的收入分配格局看,中低收入阶层比重仍然偏大,收入分配的基本格局还是金字塔型结构。据测算,2002年我国只有7%左右是中等收入者,而按全面小康社会的标准,中等收入者比重应该在50%以上,就是说,为了达到全面小康社会的标准,从现在起每年平均至少要增加2个百分点。近年来,我国这一比例在稳步上升,但与高速增长的GDP相比依然不相匹配,所期望的“橄榄型”结构并未出现,收入分配差距持续走高的态势未能明显缓解。收入分配的巨大差距,容易滋生社会不满情绪,再加上部分高收入者的收入是通过腐败性、欺诈性、垄断性等不合理甚至非法手段获得的,进一步加剧了社会弱势群体的不公平感,激化了不同收入阶层之间的冲突与矛盾,严重影响着社会和谐,也不利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因此,如何更好地协调好收入分配关系,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推进社会公平,即是摆在中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战略面前的一个重要选择和挑战,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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