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宇:加快推进教师流动制度建设
摘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核心在于教师资源的均衡,而教师资源能否均衡的重点则取决于能否实现教师流动。应首先厘清认识,充分考虑教师个体及学校、主管部门等机构利益对教师流动的影响,进而从激励与约束两方面入手,对相关制度障碍进行针对性改革,以切实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核心在于教师资源的均衡,而教师资源能否均衡的重点则取决于能否实现教师流动。应首先厘清认识,充分考虑教师个体及学校、主管部门等机构利益对教师流动的影响,进而从激励与约束两方面入手,对相关制度障碍进行针对性改革,以切实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建立教师流动制度意义重大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核心在于教师资源的均衡,而教师资源能否均衡的重点则取决于能否实现教师流动。建立教师流动制度,其主要政策效果在于,可以实现区域内教师资源在知识结构、学科结构、年龄结构、职称结构和骨干结构等方面的调整,逐步缩小校际间差距,切实提升薄弱学校或偏远学校的教学质量,缓解“择校热”,促进教育公平。从国际上看,建立这一制度也是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最有效的政策手段。
但是,当前仍有不少人担心“教师流动容易造成千校一面”。义务教育是国家依法统一实施的具有强制性的免费教育,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从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角度理解,核心就是基本办学条件、师资、管理水平的标准统一,应重在促进公平而不是追求特色,且必须强调“适度水平保基本”、“限低又限高”的原则。
建立教师流动制度需要消除利益和制度障碍
《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实行县(区)域内教师和校长交流制度”。近年来,各地在教师流动方面也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但总体上,教师流动工作在全国范围内的推进还很有限,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在各地的落实情况参差不齐;即便是那些进行有益探索的地方,在推行过程中也面临一些利益、制度层面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方面,校际间差距的长期存在,事实上已经形成了一个特定利益格局,其中既涉及教师个体利益,又涉及学校(特别是名校、重点校)利益,还涉及包括教育主管部门在内的相关政府部门的利益。另一方面,从现有的制度保障来看,教师流动也没有形成门槛性、强制性的制度。虽然《义务教育法》和《教育规划纲要》已明确提出了教师流动的相关内容,但现行《教师法》无论是在教师的“资格和任用”,还是在教师的“义务和职责”中都没有对教师流动有专门的规定;不仅如此,由于我国教师的身份不是公务员,教师流动与现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人员招聘、竟聘、解聘等规定并不相符,强制流动也缺乏法理正义性。
建立教师流动制度的政策建议
第一,通过财力均等逐步缩小校际间差距。修改与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合理划分各级政府在义务教育阶段的事权责任和财权责任,进而明确规定各自的出资范围和出资方式,并进一步严格执行国家既有的学校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
第二,通过工资均等化为教师流动奠定基础。国际经验和国内地方实践都表明,教师工资均等化是实现教师资源均衡配置的基础。换言之,逐步缩小校际间教师待遇差异是有效推行教师流动的重要前提。
第三,将教师全面纳入公务员队伍作为未来改革的方向。尽快修改《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将教师流动作为担当教师工作的必要条件,以真正落实《义务教育法》和《教育规划纲要》的相关规定。同时,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将教师纳入公务员队伍,并通过立法予以保证。这不仅有利于使教师强制流动具有法理正义性,而且为保证其全国大致均等的收入水平提供了可能。长远来看,普遍流动的实现,应将教师纳入公务员队伍作为未来的改革方向。
第四,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程度作为干部考核的约束性指标。教师流动制度的建立,以及相关配套措施的顺利实施,离不开地方领导的大力支持,需要各级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认识到位,对教师流动工作“真重视”。因此,必须扭转片面追求升学率等错误倾向,同时,制定义务教育办学条件的国家标准,并以此作为对相关官员考核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程度的约束性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