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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生猪屠宰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2012-06-12 11:15 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第525号)和商务部《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年)》(商秩发〔2009〕620号)有关要求,为使我省生猪屠宰行业朝着规范、健康、有序方向发展,从源头上保障我省肉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525号)和商务部《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年)》(商秩发〔2009620号)有关要求,为使我省生猪屠宰行业朝着规范、健康、有序方向发展,从源头上保障我省肉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规划》。

第一章 我省生猪屠宰行业现状和发展预测分析

一、现状分析

(一)生猪养殖及出栏情况

我省自200911月被农业部确定为国家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以来,在国家与省政府一系列的支农惠农政策的引导与大力扶持下,生猪养殖业得到了快速发展。据省统计部门统计,截至2010年末,全省生猪规模化养殖场达到了1580个,其中年出栏万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化养殖场达157个,年出栏千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场达458个,2010年全省生猪出栏量505.66万头。

(二)生猪屠宰行业发展情况

⒈生猪屠宰网点发展现状。至2010年底全省共有定点屠宰厂(场)204家,其中,市县(含洋浦)城区中心屠宰厂(场)20家,乡镇屠宰厂(场)184家;另有临时代宰点(非省定点屠宰单位)68家。

⒉生猪屠宰网点基础建设情况。近年来,全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硬件设施建设得到了一定改善。各市县政府和屠宰企业加大了屠宰厂(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不断改进加工设备、改善硬件环境。2010年开始,省统一组织对市县城区中心屠宰厂进行升级改造,较好地提升了屠宰网点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全省现有机械或半机械化屠宰厂(场)60个,较“十一五”初增加了20个,屠宰企业机械化和半机械化率约占全省屠宰厂(场)总量的30%5家定点屠宰企业引进了国内先进的肉类生产加工装备、工艺技术;全省生猪屠宰场的标准化污水处理、无害化处理、太阳能热水加温系统等逐步得到推广。

⒊生猪屠宰行业管理情况。近年来,我省生猪屠宰行业认真贯彻国家《食品安全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严格依法管理,取得了可喜成效。

1)生猪屠宰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2004年我省出台了《海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通过设置规划的实施,较好地促进了全省生猪屠宰行业的规范化建设。“十一五”期间,全省逐步开展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达标建设,初步改变了过去生猪屠宰场地基础设施落后、管理无序的状况。同时全省又相继开展了生猪屠宰企业管理达标活动,至2008年底,全省屠宰企业达标率为93.6%2009年起,我省按照国家商务部统一部署,又组织对全省现有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清理整治和重新换牌换证工作。至2010年底止,全省204家定点屠宰企业通过换牌换证共193,换证率为95%,未通过的9家屠宰企业正在整改。通过清理整治和换牌换证,全面提升了屠宰行业管理水平。近3年来,全省定点屠宰量年递增达10%以上,2010年全省生猪定点屠宰总量达251.9万头。目前,县级以上城市猪肉市场供应95%上来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乡镇进点屠宰约85%

2)屠宰企业内部管理不断加强。各屠宰企业严格按照国务院《生猪管理条例》要求,认真落实屠宰场点生猪入厂(场)检查验收、宰前停食静养、屠宰操作、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不合格肉品召回、索证索票及购销台帐、定点屠宰情况通报等制度,屠宰行为逐步规范。

3)屠宰行业监管力度逐渐加大。全省大部分市、县成立了生猪屠宰管理机构,各市县均建立了专职或兼职生猪屠宰执法队伍,生猪屠宰监管力量得到加强,私屠滥宰行为得到较好的控制。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1.网点过多,产能过剩,产业集中度偏低,行业布局和结构不太合理。仅从各市县(含洋浦)20个定点屠宰厂(场)来看,平均设计产能的实际利用率不到40%,乡镇以下定点屠宰厂或代宰点日屠宰量大部分在5-10头,日屠宰量300头以上定点屠宰企业仅5家,产业较为分散。全省除海口罗牛山、三亚益民屠宰厂部分生猪自宰自销外,其他定点屠宰企业均实行代宰制,肉类配送业发展滞后。

2.部分定点屠宰厂(场)基础设施建设条件较差,屠宰企业特别是乡镇小型屠宰企业设备设施落后、简陋,场地卫生条件差。少数屠宰厂(场)排污系统不完善,污水处理不达标,生猪无害化处理和检验检疫设施不全。

3.有些单位生猪屠宰执法人员、经费、装备等方面保障条件不到位,屠宰行业的从业人员特别是屠宰技术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专业技能有待进一步提高。

4.屠宰行业的市场准入的审批机制未理顺。存在不按规划审批、越级审批的现象。生猪私宰现象仍存在。

二、发展预测分析

(一)生猪屠宰养殖业发展预测分析

“十二五”时期,随着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不断推进,海南经济将进入新一轮快速增长周期,热带高效农业特别是畜牧业也将加速发展,国家对海南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确定,为我省生猪养殖业带来了良好的发展空间,养殖企业的规模和养殖数量将大幅增加。根据省农业部门预测,到2015年,全省年生猪出栏量可达1213万头,比2010年增长1.4倍,全省生猪养殖规模化率提高到65%以上,这将为屠宰加工集约化、规模化发展奠定了良好的资源基础。

(二)肉类销售情况预测分析

2010年全省生猪消费量约321.66多万头,随着国际旅游岛的建设开发,到2015年全省常住人口将相应增加到940万人,还有每年进入岛内的大量非常住人口,肉类的消费需求量会有大幅度增加,据省农业、商务部门分析预计我省2015年的省内生猪消费量达473万头,生猪产品深加工或半成品出岛销售将达440万头,生猪活体出岛销售300万头。

(三)生猪屠宰网点需求预测分析

全省现有市县城区生猪定点屠宰网点20个,年屠宰加工生产能力为350-400万头,已能基本满足目前城镇居民用肉屠宰网点需要。目前,全省200个乡镇和55个(1万人以上)农场共设立了乡镇屠宰厂(场)和临时代宰点(非省定点屠宰单位)共252家,产能远远超过本地区居民用肉屠宰网点需要。从保障食品安全、提高产能效率考虑,“十二五”期间全省无需增加网点数,着重提高行业集中度和技术管理水平,加大肉类配送能力建设,缩减落后屠宰网点,淘汰落后产能。同时从全省生猪生产能力、肉类加工出口和肉类消费品种结构发展趋势来看,在“十二五”期间,应培育发展年生猪加工能力100万头以上的大中型肉类加工厂,促进品牌化经营,优化猪肉产品结构。

第二章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省有关屠宰管理法规和文件精神为依据,以优化布局、控制总量、扩大配送、发展加工、食品安全、规范经营为着眼点,逐步建立起与海南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满足广大消费者需要、布局科学合理、功能完善、竞争有序、安全高效的现代化生猪屠宰网络体系。提升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提升肉类产品卫生和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提高对规模化养殖的带动能力,为全省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优质的猪肉产品。

二、基本原则

1.与全省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相衔接;

2.在现有布局的基础上进行结构调整,减控总量,优化行业布局,提高产业集中度;

3.以人为本,便利肉类流通与消费,提高屠宰行业水平,确保肉品安全;

4.净化屠宰市场环境,促进公平竞争,依法规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经营行为。

三、发展目标

经过3-5年的努力,全省逐步形成以市县城区中心屠宰企业和跨区域流通的现代肉类加工企业为主体,以供应本地市场的农村小型生猪屠宰点为补充,梯次配置、布局合理、有序流通、购销便利、安全高效的产业布局,确保消费者吃上“放心肉”,有力促进海南生猪养殖业发展。到2015年末,全省生猪定点屠宰量达到868万头,定点屠宰量(不含计划发展的肉联加工厂屠宰量部分)平均每年增长10%以上;城镇市场的生猪定点屠宰产品销售量占生猪产品销售总量比率达98%以上,基本杜绝生猪私宰行为。具体目标如下:

(一)行业集中度进一步提升,规模化、品牌化经营不断发展状大。到2015年,全省淘汰生猪屠宰落后产能取得重大进展,全省手工和半机械化等落后的生猪屠宰产能淘汰50%;各市县城区中心屠宰厂年平均屠宰量在15万头以上,并分别建立区域肉类配送中心,逐步形成全省顺畅的肉类配送体系;培育5家年屠宰量在100万头以上大中型肉类加工企业,树立一批具有海南特色的“放心肉”品牌。

(二)行业技术管理水平全面提高,标准化建设不断得到加强。到2015年,完成全省20个市县城区中心屠宰厂的升级改造,切实做到待宰间、急宰间、厂房、屠宰设备、工艺流程等全部达到国家相关标准,污水排放处理设施符合国家环保要求;有标准化的生猪无害化处理设施;农村地区设置的小型生猪屠宰点逐步完成升级改造,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符合国家猪肉卫生和质量安全生产要求,基础设施和管理水平明显提升。污水排放逐步达到国家环保标准。

(三)猪肉卫生和质量安全管理不断加强,屠宰监管制度全面落实。到2015年末,全省各市县城区农贸市场、超市、肉类专卖店基本实行肉品配送,乡镇市场肉品配送率达到50%以上。所有市县城区屠宰厂全部配备标准化的肉品检验检疫设备和规范化的质量监控追溯系统;病害生猪无害化处理达到100%;屠宰企业卫生监管、肉品品质检验检疫等日常管理制度全面落实,猪肉产品质量安全得到充分保障。

(四)屠宰市场秩序不断规范,肉品经营环境明显改善。屠宰企业分级管理制度逐步推进,各级政府部门打击私屠滥宰的力度不断加强,私屠滥宰、使用违禁药物或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基本杜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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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农村小型

生猪屠宰点布局

一、行业发展总量控制规划

为便于生猪屠宰行业分类管理,从“十二五”起,将全省生猪屠宰网点,划分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农村小型生猪屠宰点两类。其中,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指全省各市县和洋浦开发区城区中心生猪屠宰厂、大中型生猪肉联加工厂。农村小型生猪屠宰点:指设置在乡镇农村地区、仅供应本辖区内生猪产品的生猪屠宰网点。

综合全省生猪屠宰行业发展现状和未来五年发展预测分析,到2015年全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2010年的20家发展为26家;农村小型生猪屠宰点由2010年的184家压缩为102家,压缩比率为45%。对2004年《设置规划》中过渡性的68家代宰点原则上予以全部关闭。

二、具体布局方案

(一)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布局方案

2015年底止,全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控制发展在26家以内,其中,增加年加工100万头以上的大中型生猪肉联加工厂5家、增设市县城区定点屠宰厂1家。

各市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规划安排:在现有海口市2家、其他各市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各1家基础上增设三亚市定点屠宰厂1家;另外分别增设海口市、儋州市、澄迈县、琼中县、定安县各1家大中型生猪肉联加工厂,列入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范围。

(二)农村小型生猪屠宰点布局方案

现有乡镇以下生猪屠宰厂(场)全部划归于农村小型生猪屠宰点范围,纳入全省总体规划,由省控制总量和规划布局,各市县进行具体规划建设和管理。到2015年底,全省小型生猪屠宰点由现有的184家规划压缩到102家,压缩比率45%(见附表)。

(三)具体规划发展数量及网点布局

海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农村小型生猪屠宰点现状及“十二五”发展规划布局(见附表)。

三、有关设置标准和要求

(一)定点屠宰厂、点设置选址要求

选址应远离供水水源地和自来水取水口,其附近应有城市污水排放管网或允许排入的最终受纳水体。厂区应位于城市居住区夏季风向最大频率的下风侧,并应满足有关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厂址周围应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远离受污染的水体,并应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或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场所。还应具备符合要求的水源和电源,选择在交通运输方便、货源流向合理的地方,根据节约用地和不占农田的原则,结合加工工艺要求因地制宜地确定,并应符合规划的要求。

(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海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卫生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条件和标准,同时应符合国家《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置规范》。

(三)农村小型生猪屠宰点

乡镇农村小型生猪屠宰点设置,原则上应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条件和标准。应具备适应生猪屠宰作业的安全卫生场地;有屠宰管理人员值班室、检验室,设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至2015年末所有屠宰点应设无害化处理间和配备无害化处理设备;有3名以上的屠宰技术人员、1名以上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有动物防疫合格证;有经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检测达标的污染处理设施;建立和执行入场检查验收、登记、宰前停食静养、屠宰操作、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农村小型屠宰点必须为边远山区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且仅为本乡镇辖区内市场供应产品,不得跨区域销售。小型屠宰点选址,同一地区点与点的距离应不少于15公里。白沙、昌江、乐东、琼中、五指山等山区小型屠宰场点选址点与点距离应不少于10公里

第四章 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严格落实和实施规划

省商务部门负责全省生猪屠宰行业规划及政策的制定、行业发展工作的指导监督、屠宰管理重大事项的协调。市县商务部门负责屠宰行业规划的具体实施、对本地区屠宰行业具体管理工作。“十二五”期间,市县商务部门要着重点抓好农村小型生猪屠宰点的压缩整合、建立肉类配送体系、组织屠宰网点的升级改造、强化屠宰质量安全监管。各级政府部门在实施生猪屠宰市场准入、整顿、规范管理工作中,必须以《海南省生猪屠宰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为依据。全省新建、改建、扩建和压缩屠宰网点,必须按本《规划》的布局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和市场需求进行。对违反本《规划》批建和不按规划控制屠宰网点发展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二、建立屠宰行业协调和行业退出机制

(一)各级商务、畜牧兽医、环保、工信、规划、土地、财政、食品药品监管、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要主动协调合作,各司其责,加强管理,使全省屠宰网点的建设、经营、管理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二)对市县城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符合设置标准条件,设施不全,污水处理不达标,管理制度不落实的,应在规划出台1年时间内,安排改造升级、扩建或搬迁新建,尽快达标,否则将被责令限期整改或关闭,退出省级生猪定点屠宰规划范围。农村小型屠宰点也应争取在规划出台3年时间内完成升级改造,特别是污水处理系统,要取得环保部门颁发的污水排放许可证才能继续生产,否则将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处理。

(三)对2004年《设置规划》中提到的代宰点及近年来未按省2004年《设置规划》擅自建设的屠宰场点,原则上予以取消。对条件较好、市场确实需要的网点,在总量控制范围内可统筹考虑列入规划。对2004年《设置规划》中被列入定点屠宰厂(场)的乡镇以下屠宰点,但至2010年未建成营业或连续2年以上自行停止屠宰加工的,取消定点资质,不列入此次规划范围。对2004年省已列入规划但后因机构改革合并的乡镇定点屠宰场,此次不列入规划范围。凡属此次不列入规划范围的屠宰点,都应作为此次规划控制压缩的网点。

(四)各市县政府要根据此《规划》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采取有效措施,分期分批按规定时间完成网点压缩和升级改造任务。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省、市县各级在落实好中央及省财政支持“放心肉”服务体系项目的基础上,适当安排专项配套资金,支持完成各市县城区中心定点屠宰厂升级改造,各市县政府要安排专项资金逐年分批支持农村小型生猪屠宰点完成升级改造任务。各级财政要支持大中型屠宰企业发展肉类配送,支持建设屠宰行业监管技术系统和肉品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统,支持建设肉类检验检疫设施,新建或改造污水处理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对因优化布局关闭的屠宰企业予以适当补偿。

四、促进企业兼并重组,优化资源配置,创新肉品流通体制

鼓励支持先进的屠宰加工企业以多种方式兼并重组,实现规模化、低成本扩张。各级政府部门应积极创新生猪肉品流通体制,省政府部门要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生猪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抓紧制定生猪屠宰管理和肉类流通管理规章,各市县政府要制定相关具体可行的措施。鼓励屠宰企业或其他有条件的企业在定点屠宰厂区设立生猪批发中心和肉品批发配送中心,逐步推进生猪屠宰集中收购批发、肉品集中配送、集中销售方法。积极支持、引导撤并的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融入大型屠宰企业的生产、加工、配送和销售等供应链管理体系,转为其购销网点和分割配送点;妥善解决当地农民散养猪的收购和肉品供应问题。

五、净化市场环境,强化屠宰质量安全监管

省、市县政府商务部门要加强生猪屠宰执法队伍建设,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非法使用违禁药物或添加剂行为,联合畜牧兽医部门加强瘦肉精及疫病的检验,依法规范定点屠宰企业经营行为,严格禁止不符合规定的运输工具运送肉品和农村小型屠宰点的肉品跨区域流通,屡教不改或情节较重的由畜牧兽医、商务等执法部门依法严肃处罚。对触及刑法的要将犯罪线索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积极推进全省生猪及肉类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落实肉类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由畜牧兽医部门牵头、商务部门和屠宰企业协调配合,严密组织对生猪及其产品使用违禁药物和非法使用添加剂等行为进行监管,重点加强对生猪“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检测,确保肉类质量安全。

第五章其他

(一)规划范围。本次规划包括海南省辖区内所有生猪屠宰网点和各类肉联加工厂。

(二)规划期限。2011年至2015年。

(三)规划解释。本规划由省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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