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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1-12-07 10:55 国务院办公厅

摘要: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和财政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财社〔2011〕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规范“十二五”时期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的通知》(国发〔2011〕1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83号),现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财 政 部
                          中国残联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
项 目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和财政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十二五”时期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经国务院批准,项目资金具体用于残疾人康复、教育、体育、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和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等项目。
  第三条 项目资金的分配使用应公平、公正、公开,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项目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康复项目。用于为贫困残疾人免费配发辅助器具、贫困精神病患者提供免费服药和免费住院医疗救助、贫困听力残疾人免费配戴助听器的支出;为贫困智力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训练、贫困低视力者适配助视器、贫困重度残疾人适配基本生活所需的辅助器具支出;为贫困肢体残疾人装配上肢及大、小腿假肢、膝离断或髋离断假肢和装配矫形器支出;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配置流动服务车及为残疾人康复、托养机构配发康复训练设备支出;为辅助器具适配专业人员和假肢、矫形器装配技术人员提供培训等支出。
  (二)教育项目。用于资助全国贫困残疾儿童普惠性学前教育,改善中、高等特殊教育学校(院)办学条件,加强中、高等特殊教育学校(院)残疾学生实习训练基地建设,补贴盲文教材、图书出版及盲文印刷设备等项目支出。
  (三)体育项目。用于残疾人群众性体育、体育竞赛训练、体育科研、体育健身器材装备研发及购置以及专业人员培训等项目支出。
  (四)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主要用于中西部地区城乡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支出。
  (五)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主要用于中西部地区农村特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危房改造支出。

第三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中央财政补助标准,审批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提出的项目资金预算和年度分配使用计划,拨付项目资金,监督、检查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地方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承担的项目任务,统筹考虑上级补助资金,合理制定项目补助标准和安排本级项目资金预算,拨付项目资金,监督、检查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中国残联负责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并报财政部备案。负责编制项目预算,提出项目资金年度分配使用计划,组织实施中央本级项目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各地项目执行情况,组织实施项目资金审计,负责对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和追踪问效。地方残联负责制定本地区项目实施方案,提出项目资金年度分配使用计划,向上级残联报告项目进展和资金落实情况,对本地区项目进行评估、验收和追踪问效,监督、检查本地区项目执行情况。
  第六条 凡项目资金资助的实物和设施设备,应在显著位置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项目资金资助的社会公益活动,应在活动现场显著位置或者宣传材料中注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字样。

第四章 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

  第七条 项目资金一定5年,分年度安排。
  第八条 项目资金分为中央本级支出和补助地方支出。中央本级支出的项目资金,由中国残联按年度向财政部申请,分别列入中国残联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部门预算;补助地方支出的项目资金由中国残联根据各地承担的任务及项目执行情况,向财政部申请列入中央财政补助地方专款预算。
  第九条 项目资金年度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需调整项目预算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 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使用项目资金购置的材料、物资、器材和设备等属于国有资产的,应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应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财政、残联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有关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要求,统筹地方财力,按照项目开展进度及时分配和支付补助资金,增强项目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和均衡性。要加强项目预算执行分析,及时掌握项目执行动态,加大对项目执行的监控力度,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第十四条 年度终了,各级残联使用的项目资金要统一列入同级残联部门决算。
  第十五条 中国残联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财政部报送上一年度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于每年6月30日前向社会公告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残联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检查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规章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对项目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残联部门要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项目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任何组织、机构、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挤占、挪用。对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挥霍浪费项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中国残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07〕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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