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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环保大会历史回顾(一)

2011-11-07 15:36 生态办

摘要:1973年8月5日至20日,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在北京召开,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这项造福子孙后代伟业的奠基。参加会议的有各省、自治区、市主管计划和城市建设的负责人,国务院各部门的有关领导,并邀请了部分厂矿企业和科研单位以及大专院校的代表参加会议。

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

1973年8月5日至20日,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在北京召开,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这项造福子孙后代伟业的奠基。

参加会议的有各省、自治区、市主管计划和城市建设的负责人,国务院各部门的有关领导,并邀请了部分厂矿企业和科研单位以及大专院校的代表参加会议。

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确定了环境保护的32字工作方针,即“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此外,会议制定了《关于加强全国环境监测工作意见》和《自然保护区暂行条例》。

这次会议的重要意义有4个方面:第一,在这次会议上,首次承认社会主义制度的中国,也存在着比较严重的环境问题,需要认真治理。第二,这次会议是新中国开创环境保护事业的第一个里程碑,标志着环境保护在中国开始列入各级政府的职能范围。第三,会议期间制定的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措施,为开创中国的环境保护事业指明了方向,抓住了重点,确定了目标和任务。第四,会议之后,从中央到地方及其有关部门,都相继建立了环境保护机构,并着手对一些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城市和江河进行初步治理,中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开始起步。

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

1983年12月31日至1984年1月7日,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在北京召开。

参加会议的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管环境保护的领导,计划、建设、环保等部门的负责人,国务院有关部委的负责人。

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主要的成果及其意义,归纳起来有4个方面:第一,总结了中国环保事业的经验教训,从战略上对环境保护工作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位置做出了重大决策。时任国务院副总理李鹏在会议上宣布:保护环境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

环境保护确立为基本国策,极大地增强了全民的环境意识,并把环境意识升华为国策意识。第二,制定了中国环境保护的总方针、总政策,即“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这一方针政策的确立,奠定了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环境保护道路的基础。第三,会议提出,要把强化环境管理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中心环节,长期坚持抓住不放。第四,推出了以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为核心的生态保护策略,防治对土地、森林、草原、水、海洋以及生物资源等自然资源的破坏,保护生态平衡。第五,建立与健全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加强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把环境保护建立在法制轨道和科技进步的基础上。

第三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

1989年4月28日至5月1日,第三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在北京召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管环保工作的领导,国家计划委员会、环境保护局等负责人,国务院有关部委的负责人参加了会议。国务院总理李鹏及国务委员、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宋健出席会议并讲话,国家环境保护局局长曲格平作工作报告。

此次会议通过了两份重要文件和两个指导性的工作目标。两份文件是:《1989~1992年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和《全国2000年环境保护规划纲要》。两个指导性的工作目标是:在治理整顿中建立环境保护工作新秩序;努力开拓有中国特色的环境保护道路。

会议形成了“三大环境政策”,即环境管理要坚持预防为主、谁污染谁治理、强化环境管理三项政策。“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是指在国家的环境管理中,通过计划、规划及各种管理手段,采取防范性措施,防止环境问题的发生;“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是指对环境造成污染危害的单位或者个人有责任对其污染源和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治理,并承担治理费用;“强化环境管理”的主要措施包括:制定法规,使各行各业有所遵循,建立环境管理机构,加强监督管理。

此外,会议认真总结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收费三项环境管理制度的成功经验,同时提出了五项新的制度和措施,形成了我国环境管理的“八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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