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体制改革信息——半月改革动态(2011年10月1-15日)
摘要:商务部印发《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境外投资者(含港澳台投资者)可以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依法开展直接投资活动。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及所投资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均应符合现行外商投资管理体制、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要求,遵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的有关规定。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房地产业、战略投资境内上市公司等均应按照现行外商投资管理规定执行;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在中国境内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以及用于委托贷款。
一、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
10月1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措施。会议研究确定了金融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一)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对达到要求的小金融机构继续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商业银行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加强贷款监管和最终用户监测,确保用于小型微型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二)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切实降低企业融资的实际成本。除银团贷款外,禁止商业银行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商业银行向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三)拓宽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渠道。逐步扩大小型微型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发行规模,积极稳妥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等融资工具。进一步推动交易所市场和场外市场建设,改善小型微型企业股权质押融资环境。积极发展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四)细化对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余额和客户数量超过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放宽机构准入限制,允许其批量筹建同城支行和专营机构网点。对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在计算存贷比时可不纳入考核范围。允许商业银行将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计算风险权重,降低资本占用。适当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五)促进小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强化小金融机构重点服务小型微型企业、社区、居民和“三农”的市场定位。在审慎监管的基础上促进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组建工作,引导小金融机构增加服务网点,向辖内县域和乡镇地区延伸机构。(六)在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有效遏制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倾向,依法打击非法集资、金融传销等违法活动。严格监管,禁止金融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对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支持,要按照市场原则进行,减少行政干预,防范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
会议研究确定了财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一)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税收扶持力度。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入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二)支持金融机构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服务。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合同三年内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三)扩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规模,更多运用间接方式扶持小型微型企业。进一步清理取消和减免部分涉企收费。
工商总局出台《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为保障《个体工商户条例》顺利实施,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制定出台了《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条例》的配套行政规章,与《条例》同时施行。《办法》本着“便民利民,规范管理,强化服务”的指导思想,全面贯彻了《个体工商户条例》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关注民生,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关怀和扶持社会弱势群体的立法精神,优化了个体工商户登记流程,规范了登记管理工作,强化了登记机关的服务职责。《办法》的具体内容包括:个体工商户登记管辖、登记事项、登记程序、证照管理、登记监管、年度验照、管理信息的公示公开、法律责任和登记收费等登记管理实务问题,基本确立了与《个体工商户条例》相适应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体制机制。
二、涉外经济体制改革
商务部印发《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境外投资者(含港澳台投资者)可以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依法开展直接投资活动。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及所投资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均应符合现行外商投资管理体制、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要求,遵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的有关规定。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房地产业、战略投资境内上市公司等均应按照现行外商投资管理规定执行;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在中国境内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以及用于委托贷款。《通知》明确,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审批管理程序,总体上不改变现有外商直接投资的审批权限,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现行外商投资审批管理规定审批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为积极稳妥推进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对于3亿及3亿以上投资项目以及融资担保、外商投资性公司、宏观调控行业等项目,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需报商务部审核同意后予以批准,商务部将根据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实践情况逐步简化有关程序。
人民银行公布实施《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在保持与现行外商直接投资相关管理制度衔接的基础上,进一步贯彻市场化监管思路,切实促进投资便利化。《管理办法》明确:境外企业和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人民币来华投资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直接投资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银行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直接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相关金融服务手续更加便利。
三、金融体制改革
财政部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参与母子公司试点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经批准参加母子公司试点的证券评估机构,母公司向作为子公司的评估机构进行股权投资的,不受《财政部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评估机构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235号)第三条第(四)款“不得从事股权投资”规定的限制。《通知》还明确,经批准参加母子公司试点的证券评估机构,母公司和子公司应当分别履行年度报备和重大事项报备义务,在报备事项中涉及评估业务收入的,应当分别独立计算。经批准参加母子公司试点的非证券评估机构子公司,试点期间以及母子公司关系解除后3年内,不得申请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
保监会发布《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监管办法(试行)》。《办法》针对现实问题,依据现有法规,主要解决了以下问题:一是设立了市场准入门槛。结合保险中介市场发展实际,将集团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规定为1亿元人民币,拥有5家及以上的子公司;要求至少要有2家以上的保险中介子公司且保险中介业务占集团业务的50%以上;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的名称。二是确立了基本的经营规则。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的业务以股权投资、管理及支持性服务为主;要求中介服务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业务活动中不得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规定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不得动用、截留、侵占下属中介机构代收的保险费、退保金或者保险金。三是明确了监管职责。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保监会报送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监会可以要求对中介服务集团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处罚。
人民银行发布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回顾与展望报告。2011年10月11日,美国会参议院通过了《2011年货币汇率监督改革法案》。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对人民币汇改的历程和成果进行了长期跟踪研究,撰写了《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进程回顾与展望》报告,以事实和数据反驳了美方关于我操纵汇率、人民币币值大幅低估等错误言论。统计数据表明,2005年7月汇改以来,人民币对美元双边汇率升值30.2%,人民币名义和实际有效汇率分别升值13.5%和23.1%。经常项目顺差与GDP之比在2007年达到历史最高点的10.1%后明显回落,2010年为5.2%,2011年上半年进一步下降至2.8%。这些事实充分说明,人民币汇率正逐渐趋于均衡合理水平。
四、社会管理体制改革
中央政法委会议部署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宣传工作。10月13日至14日,中央政法委召开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宣传工作协调会。会议提出,当前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宣传,要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各地各部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新经验、新突破、新成效,如,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夯实基层基础,使绝大多数的矛盾和问题及时发现在基层、解决在基层;畅通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完善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使流动人口稳定下来、各得其所;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社区矫正人员等特殊人群的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帮助他们顺利融入社会;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服务管理,发挥其在社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完善城乡应急服务管理体系,提高突发事件、事故的处置水平;建立健全社会诚信制度,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等等,大力讴歌社会管理创新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全面提升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宣传力度、水平和实效。
新闻出版总署通知要求创新新闻出版领域社会管理。新闻出版总署日前下发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加强和创新新闻出版领域社会管理的8个方面重点工作:一是切实做好主题出版工作,二是进一步抓好舆论引导工作,三是着力解决新闻出版领域的民生问题,四是加快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五是加强公共安全体系建设,六是营造新闻出版领域社会管理的良好法治环境,七是加强对新闻出版领域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服务管理,八是切实加强网络出版管理。
五、地方改革
福建省出台政策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福建省国土资源厅日前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的通知》,要求各地完善供地制度,加强土地市场监管,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通知》要求,根据不同用途实行差异化供地。对商业、娱乐、高档公寓住宅用地,严格控制供地总量,并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主要采取拍卖方式供地;对中小户型、中低价位的普通商品住宅用地,根据房价、户型、面积、企业自有资本、企业信誉、开发业绩、消费者评价、纳税情况和社会责任等多种指标,主要采取综合招标方式供地;对经营性项目用地竞争性不强或申请竞买人数不足两个的,可采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
同时,改变过去单一以出让方式有偿供应建设用地的做法,积极探索有利于土地节约高效利用的供地方式。对加油站、工业仓储类项目和其他生产经营周期较短的项目用地,逐步实行租赁制度,采取招拍挂方式出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对经营性的交通、能源、水力发电等基础设施用地,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和各类社会事业用地中的经营性用地,逐步纳入有偿使用范围,条件成熟的,可以试行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10月12日,北京市委常委会召开会议,讨论通过《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会议要求,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坚持“三多一统筹”的建设管理模式,实行多主体建设、多方式筹集房源、多元化融资,同时统筹建设、审核、分配及后期管理各项政策。市、区县政府应按照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加快推进公租房建设,要求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组织建设、筹集公租房,鼓励社会单位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公租房,鼓励投资机构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持有、运营公租房。会议强调,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组建专门队伍,加强对公租房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加强对运营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依照规定定期对公租房承租家庭资格进行复核,严格管理,规范程序,防止拒交租金、转租等违规情况发生。要依托社区网格化管理体系,加快建立全市住房信息系统,努力解决人户分离带来的管理难题,收集信息,摸清底数,保证公租房租赁的公平、公正,为真正有困难的家庭解决住房问题。
陕西省从10月起将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自2011年10月起,陕西省将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外国及台港澳地区企业(经济组织)、自然人在各自辖区内投资设立企业及变更事项,凡属于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项目,审批权限由项目投资总额1亿美元(榆林、杨凌2亿美元),一律提高至3亿美元;凡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项目,以及商务部规定由省商务厅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变更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超过审批权限的项目,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在对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后报省商务厅审核,由商务部审批。另外,各设区市辖区内的各类国家级开发区与商务主管部门享有同等审批权限。
山东省出台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意见。山东省政府近日出台《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意见》。《意见》规划,力争到“十二五”末,全省50%以上的农户参与合作社生产经营;合作社主要产品的生产经营环节基本实现统一服务;合作社农民成员收入比当地经营同类产业的农民提高30%以上;创建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300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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