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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意见

2009-04-16 21:57 海南省人民政府

摘要: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统筹城乡就业,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3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意见

琼府办〔2009〕5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统筹城乡就业,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3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广开门路促进农民工就业

(一)增加农民工就业岗位。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新增公益性岗位,要尽量吸纳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市、县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项目时,要把增加农民工就业岗位作为一项重要内容。项目实施方案中,要明确扩大就业的具体安排,为农民工安排一定比例的就业岗位。

(二)稳定农民工就业岗位。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要引导其与农民工开展集体协商,采取灵活用工、弹性工时、组织培训等办法,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现有就业岗位。同时,加强失业预防和调控,稳定农民工岗位。

(三)发展劳务经济,推动转移就业。继续开展“一县(市)一品牌”活动,积极培育新的劳务品牌,大力建设劳务基地,有序组织劳务输出,强化跟踪服务。

(四)发展县域经济,扩大就业容量。发展休闲农业、旅游农业、特色农业、农产品加工业、农村二、三产业,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支持农村中小企业发展,拓展就地就近就业空间。

(五)积极引导农民工投身新农村建设。各地政府要组织引导农民工积极参与农村危房改造、农林水利、农村中小学和职业学校、乡镇公共卫生院、文化设施、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及以工代赈等建设,实现加快新农村建设和农民工实现就业的双赢。

(六)依托泛珠三角劳务合作平台,推进劳务输出。全面落实《泛珠三角九省区劳务合作协议》,加强和扩大劳务输出基地建设,抓好对口培训,加强信息沟通和劳动维权,实现输出地与输入地工作全面对接。

二、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

(七)强化农民工培训的组织实施。各市、县要继续加大对农民工培训的资金投入,改进培训方式,提高培训效果。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加大实施力度,继续做好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计划、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星火科技培训、雨露计划等培训项目的实施工作。

(八)完善农村职业培训网络。加强市、县职业学校建设,努力建设贯通省、市(县)、区(乡镇)三级的职业教育体系,依托职业教育体系推动农村职业培训工作。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办职业培训机构,积极开展农民工培训。

(九)进一步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积极开展订单培训和定向培训,对失去工作返乡的农民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促进其实现转移就业或返乡创业;对留在城里的失业农民工开展中短期技能培训,帮助其实现再就业;对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未能继续升学的,组织其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

(十)认真落实培训补贴和减免培训费用的政策。对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农民工,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鉴定的贫困农民,按规定减免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费用。

三、大力支持农民工创业

(十一)妥善解决创业用地问题。允许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农民工返乡创业。引导和鼓励返乡创业农民工利用闲置土地、厂房、镇村边角地、农村撤并的中小学校舍、荒山、荒滩等进行创业。返乡创业农民工创办符合环保、安全、消防条件的小型加工项目,允许在宅基地范围内建设生产用房。

(十二)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失地农民和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和贴息办法参照登记失业人员相关规定执行。

(十三)放宽出资限额。农村流动的小商小贩,免于工商登记。农民工创办企业的,注册资本可分期到位,具体办法按《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琼府〔2008〕88号)第三条执行。

(十四)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建立创业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公布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发布法律、法规、政策和各类市场信息。依托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为农民工创业提供技术支持。发展创业服务中介机构,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为农民工创业提供法律援助、市场开发、财务评估、信贷咨询等服务。

(十五)建设返乡创业基地。积极发展创业园(街),开展返乡创业服务,扶持返乡创业人才,引导返乡创业农民工集中经营、聚集发展。

(十六)提高创业人员经营管理水平。各市、县就业部门要积极开展农民工创业指导,免费为创业农民工提供服务,提高其创业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要有计划地组织农民工学习锻炼,帮助他们拓展创业思路。

四、强化农民工公共服务

(十七)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向农村延伸、向农民工覆盖。全省所有乡镇要设立劳动保障协管员,积极为本地农民工输出提供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为农民工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定期举办农民工就业专场招聘会。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依法规范劳务输出、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用工行为,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和招工为名坑害农民工的违法犯罪活动。对免费介绍农民工成功就业的职业介绍机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十八)帮助农民工及其子女解决看病就医问题。积极引导未建立固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工作,落实国家关于特定传染病的免费治疗政策。把农民工子女纳入当地免疫规划并提供预防接种。

(十九)做好农民工子女的教育工作。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保证农民工子女的收费标准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农民工子女完成学业。继续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支持力度。加强对以接收农民工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的管理、指导、支持和规范,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及时妥善安排返乡农民工子女入学,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要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并享受当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有关待遇,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返乡农民工子女入学。

(二十)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加强流动人口统计和重点地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监测,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为农民工免费提供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二十一)加强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重点对象,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尽快办理。

五、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二十二)积极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险问题。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为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按时足额缴纳各项保险费,确保参保的农民工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将建筑施工企业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纳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范围,确保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法规规定的标准支付工伤待遇。在城镇实现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其缴纳基数和缴纳比例按城镇个体工商户政策执行。

(二十三)强化用人单位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责任。加强和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引导用人单位合理确定农民工工资水平。强化工资支付监控,将企业拖欠工资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贯彻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延长工时和在休息日、节假日工作的农民工,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二十四)健全拖欠工资的查处机制。建立人事劳动保障、建设、公安、工商、金融、工会等部门联动防控机制,及时掌握企业拖欠工资情况。制定应急预案、避免和及时处理因欠薪问题导致的各种突发事件。对恶意欠薪逃匿的业主严肃查处。扩大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行业范围,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较多的装修工程施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交通工程施工领域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建立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与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统一管理制度,确保及时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二十五)加大农民工维权力度。积极推进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努力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严厉查处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强劳动保障法规宣传,增强农民工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促进企业依法用工。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确保农民工的举报投诉在法定的时效内快速立案并结案。健全农民工调解仲裁绿色通道,对涉及农民工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的案件要优先审理,尽快结案。

(二十六)保障农民工土地权益。妥善解决返乡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积极开展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推进被征地农民就业援助工作。违法流转的农民工承包地,农民工要求退还的要坚决退还;因长期占用不能退还的,要负责安排返乡农民工就业。对依据口头协议等方式进行短期流转且农民工要求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则上应退还农民工。长期流转又有流转合同的,可依法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有纠纷的,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返乡农民工的土地流转收益。

(二十七)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确保农民工就业环境和安全卫生生产条件。 

六、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八)健全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市、县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农民工工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研究制定本部门涉及农民工管理服务的政策措施,共同做好农民工工作。

(二十九)加大农民工工作的资金投入。市、县政府要将农民工就业管理服务等相关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保证农民工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十)发挥农村基层组织和城市社区的重要作用。各级组织要引导农民工正确分析形势,增强信心,帮助农民工解决生产生活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各乡镇要做好对外务工农民的宣传、发动、组织和服务工作,做好务工前的引导性培训。

(三十一)加强农民工工作信息系统建设和统计管理。充分利用和整合统计、公安、人事劳动保障、人口计生等部门的资源,推进农民工信息网络建设。各市、县要建立健全农民工工作台账和完善农民工定期报表制度,及时提供可靠的劳动力流动信息。

(三十二)加强失业调控,避免规模性裁员。各市、县政府要加强对吸纳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的用工变化监测,防止出现大规模裁员。对可能出现的大规模裁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调控。加强农民工返乡回流的定期监测,建立信息反馈机制。

(三十三)加强宣传和引导。大力宣传关于农民工的方针政策,在全社会形成关切农民工的良好氛围。各级政府要对农民工权益维护、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等农民工工作成效突出的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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